传播性病罪是如何构成的2024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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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传播性病罪是如何构成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传播性病罪是如何构成的2024

一、传播性病罪是如何构成的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同时可能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由于传播性病罪只能发生在卖淫、嫖娼活动中,所以其指向的对象只能是那些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性病的传播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传播性病罪的传播方式只能是卖淫、嫖娼。为了正确掌握该罪的客观要件,需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必须患有严重性病。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

3.传播性病罪属于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其故意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所进行的卖淫、嫖娼行为,会造成传播他人性病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

二、传播性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当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性病主要是通过性接触传染,通过性行为传播的疾病。性病的传播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摧残人体健康,而且危及子孙后代,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兴衰。一些不法分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置他人健康于不顾肆无忌惮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引起性病的大量传播,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社会危害严重。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传播性病罪是如何构成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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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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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传播性病罪
(一)传播性病罪的概念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二、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传播性病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行为人须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二,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卖淫”或者“嫖娼”之一即可成立传播性病罪;

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前述三个方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以传播性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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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构成传播性病罪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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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容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如果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明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具有“明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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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们市检察院公诉科实习的,前两天接了一个案子,是关于传播性病罪的,问一下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构成要件包括: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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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
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容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如果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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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具有“明知”的标准: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说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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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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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播性病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传播性病罪 (一)传播性病罪的概念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二、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传播性病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行为人须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第二,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卖淫”或者“嫖娼”之一即可成立传播性病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前述三个方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以传播性病罪论处。
传播性病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传播性病罪 (一)传播性病罪的概念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二、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传播性病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行为人须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第二,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卖淫”或者“嫖娼”之一即可成立传播性病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前述三个方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以传播性病罪论处。
传播性病罪的性病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传播性病罪的性病标准是什么
传播性病罪的性病是指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肃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或者为了,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假如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假如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实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
“明知”的标准:
(1)有证据证实曾到医院说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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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要素会构成传播性病罪?
同时满足了主观、主体、客观、客体四个方面要件就会构成传播性病罪,具体来说,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民,若是故意实施卖淫或嫖娼的行为,那么此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卖淫或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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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或者为了,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有人认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其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仍然是那些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把性病传染给了这些违法犯罪分子是其自作自受,罪有应得。因此。其行为谈不上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我们认为,卖淫、嫖娼虽然是违法的,但自有国家法律对其行为施加处罚,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不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非法侵害,其健康权利同样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卖淫、嫖娼人员是性病发病的高危人群,身患严重性病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性病就会由此得到迅速的传播和蔓延,对他人身体健康危害之巨是不言而喻的。为了维护善良的社会风气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为卖淫、嫖娼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容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如果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明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具有“明知”的标准: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说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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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有一个亲戚因为在外面嫖娼染上了性病,准备去公安局报警抓到了那些卖淫传播性病的人,什么是传播性病罪呢?
[律师回复]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
假如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实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
“明知”的标准:
(1)有证据证实曾到医院说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犯罪特征编辑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处罚编辑
犯传播性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认定编辑
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体不同。传播性病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只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2、行为表现不同。传播性病罪必须采取卖淫、嫖娼的行为形式。故意伤害罪则一般采取暴力等行为形式和特定情况下的不作为形式。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传播性病罪的故意内容,有的是为了赚取钱财,有的是为了满意淫欲,有的也可能是以卖淫、嫖娼传播性病方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则只是意图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区分:
1、行为人是否患有严重性病。现在,国际公认的性传播疾病有二十多种,我国卫生部门提供的材料中认定为性病的有十多种。其中属于严重性病的性病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卖淫、嫖娼者只有患有严重性病,才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属于严重性病,也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将自己的肉体提供给他人淫乐以换取钱财,或交付钱财换取他人肉体供自己淫乱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行为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奸、恋爱等非法性关系中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由于客观上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4、行为人是否自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行为人虽患有严重性病,也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但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强迫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艾滋病传播性病罪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传播艾滋病属于“传播性病罪”吗 艾滋病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严重性病”,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10月10日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被逮捕。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东莞市第一人民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月被告人王某经某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为HIV -1抗体呈阳性。9月5日16时许,王某与陆某商定在出租屋进行易,嫖资为30元。陆某在未使用安的情况下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二人被巡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的HIV -1抗体呈阳性。 东莞市第一人民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对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携带者,仍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 艾滋病是一种人类免疫缺陷(艾滋病)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极大威胁人类的健康、生命,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手段。同时,艾滋病还具有较强的传染性,自从被发现以来已在全球蔓延。近年来,性传播成为其扩散的主要途径,卖淫嫖娼人员作为高危人群,一旦感染艾滋病,极易在卖淫嫖娼活动中将传染给他人,因此有必要采取法律等手段对此类不安全性行为进行严格管控。但是,实践中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认识。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未明确列举艾滋病属于“严重性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亦未明确规定艾滋病属于性病,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可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严重性病”,王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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