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哪里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8-21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哪里管辖?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哪里管辖?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哪里管辖?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管辖,不管是这种犯罪,只要是与违反刑法有关的犯罪都是属于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而必须要立案管辖的。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的处罚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认定,立案的情况包括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等。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哪里管辖?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4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3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哪里管辖?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8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5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4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2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7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1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7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6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0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8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5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2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5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4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7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哪里管辖?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哪里管辖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观要件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其既可以当面口述,又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不论行为的结果如何,只要行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条件,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只是量刑轻重问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哪里管辖?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管辖的地方是检察院还有公安部门,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认定的范围包括行为人向犯罪分子进行通风报信,包含国家的秘密或者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与徇私枉法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徇私枉法罪的必然构成要件:

一,徇私枉法罪属于犯罪。“渎”是指职务范围内的作为或,“职”即指职责和职权。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处罚那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客观上就是行为在司法活动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徇私枉法罪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损害了司法公正。从其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徇私、徇情,目的是使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行为方式是枉法,而要满足行为动机,实现行为目的,其枉法行为只能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这样才能体现出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徇私枉法犯罪时应当审查行为人“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实施的,如果与本人职务无关,不能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三,通说认为,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便利条件”。但如何正确理解这句话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无论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只要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他们就一直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比如,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到审查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仍有职务上的便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哪个阶段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有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就失去了对该案的职务便利。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如果进行到审查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就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职务上的便利是一种职权的体现,国家赋予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司法职权,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司法职权徇私枉法,才能谈得上,并构成对司法公正的侵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等,的职权是提起公诉等,人民的职权是审判等。因此,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对案件处理有决定权的便利以及利用直接承办案件的便利,职权范围内的任务一旦完成即意味着职务上便利的丧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方法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既可以当面口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
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两罪均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都是职务犯罪,有时容易混淆。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追诉权的特定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而不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13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针对规避协议管辖的行为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针对规避协议管辖的行为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针对规避协议管辖的行为如何处理
增强法治意识,普及法律知识
“规避管辖”因其隐蔽性,表面具有合法性,因此很难进行区分辨别。“规避管辖”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能够先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则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是无法启动的,而且如果超过一定期间(提交答辩状期间),就会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因此,要解决“规避管辖”问题还是需要给人们普及法律知识,人们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在遇到类似的规避管辖的问题时才能够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
普法手段的多样性,使普法时刻都可以进行。对来说,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时,可以载明有关管辖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对规避管辖、及滥用管辖异议权等的风险及处罚程序和处罚措施也应该以明示的方式让其知晓。也可以在进行有关普法活动时,加强对有关管辖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在受理案件时,也可以对案件当事人就管辖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就管辖享有的权利义务)进行阐明,明确告知案件当事人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客体、期限等内容,避免当事人因欠缺相应的管辖知识而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丧失维权时机或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健全处理管辖权的制度
在现今规避管辖现象频发的情况下,我们最应该做的就是反思现有制度本身是否存有漏洞,既有的管辖制度的功能是否缺失。在立法时有针对性的对管辖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从现有管辖制度的漏洞着手为规制“规避管辖”问题寻求解决之道。

一,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建立默示协议管辖制度。在完善管辖制度时,首先应当在民事诉讼中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允许案件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议约定管辖,同时建立默示协议管辖制度,承认当事人的应诉管辖,这是对案件当事人选择权的一种尊重。虽然新民诉法中提到了默示协议管辖,但对于默示协议管辖而言,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无论被告是否知道该具有实际管辖权,只要其应诉答辩,该就具有管辖权。
第二种是经告知后,明知该没有管辖权仍然明确表示接受该管辖。目前我国很多学者都认为第二种情况适合我国的司法模式,因为这不仅体现了对案件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也有利于提高的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二,进一步完善管辖权异议处理机制。在从目前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状况上来说,现有的管辖权异议处理机制过于行政化,仅由依职权进行书面审查,缺乏案件当事人的有效参与。如果让当事人参与到异议处理机制当中进行证据质证,则可以克服依职权进行形式审查的弊端。

三,合理限制诉讼标的额的调整。法律赋予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其初衷是为了方便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但并不是让案件当事人滥用这项权利,因此有必要在案件受理之后,对案件当事人提出要变更诉讼标的额的情形进行合理的限制。比如,案件当事人为了达到级别管辖标准而减少诉讼标的额的,对于减少的部分再次以相同的事实理由的,或者在案件的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案件当事人又增加诉讼请求使得案件诉讼标的额增加,而增加之后的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管辖的,可以不再受理。但是对于确实需要变更诉讼标的额的情况,可以让变更诉讼标的额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不属于规避级别管辖的情形。

四,加强管辖规则的刚性。管辖规则的刚性是一种强制执行力,是保障管辖规则能够得到有效施行的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管辖刚性是指管辖规则不能够任意的违反,一旦违反管辖规则就应当承担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比如判决无效、承担相应的程序费用等。对于故意违反管辖规则的审判人员应当实行问责。保证管辖刚性具有权威性与严肃性。管辖刚性可以使那些停留在纸上的管辖规则运用到司法实务中去。管辖规则的刚性,可以说是防范管辖规则被随意违反的防火墙。
完善规避管辖的救济程序
为了堵塞立法上的漏洞,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的诉讼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针对规避管辖的救济作出相应的行之有效的规定:第一步就是把规避管辖的行为明确定性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在对类似规避管辖问题进行惩罚或规制的时候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第二点就是摒弃行政化的审查方式,不再单纯由依职权进行单方面的形式审查,提高当事人的参与性,将案件当事人纳入到审查活动中;
第三点就是将规避管辖这一情形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条件之
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纠正错误管辖的案件;最后就是建立规避管辖裁判失权制度。因受理案件的的过错给当案件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管辖确实有错误的,允许案件当事人进行申诉或控告。对未审结的案件,应当明确规定若因原告增加或者减少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等而使案件超出受诉级别管辖的范围时,受诉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对管辖异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核实之后,将案件移送至实际上有管辖权的。如果案件确实属于错误管辖而受诉又拒绝将案件移送至有实际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则有权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异议之后立即中止诉讼暂停审理,然后按照处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先行解决级别管辖的问题,再论实体判决。对于己审结的案件,可以将故意违反管辖规定超越实际管辖范围的裁判予以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民事诉讼始于管辖,管辖制度决定着案件由何审理,即由何分配正义。科学明确的管辖制度是当事人正确行使管辖权利、依法公正管辖的保障。然而,不完善的管辖制度以及现实的利益驱动促使规避管辖现象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日趋明显。规避管辖因其具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制造管辖无序等严重的司法危害性,对此问题的解决势在必行。对规避管辖问题予以深入分析并提出规制其的对策,不仅能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效规范审判人员的司法审判行为,也能有效改善现有的管辖无序局面、保障民事诉讼管辖程序的顺利进行。规避管辖现象的出现不但反映出我国现有管辖制度的缺陷和法制宣传的不足,在更深层次上体现出我国管辖制度乃至司法制度亟需改革的迫切性。要彻底规制规避管辖,单纯构思出破解规避管辖的方法是不够的,关键在于完善现有司法制度、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加强管辖法律宣传、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实现标本兼治的规制目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3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由哪里管辖?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由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进行管辖,只要条件一旦构成就可以对案件进行立案;一般对于此罪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严重点的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专属管辖可以指定管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属管辖能否指定管辖
专属管辖是需要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的,不能指定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的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
专属管辖的司法限制效力
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例如,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候,由于反诉的诉讼标的虽然与本诉有牵连,但它仍然属于的诉,而作为的诉,反诉亦有其管辖。反诉未必属于受理本诉的管辖,但如果把受理本诉的对反诉有管辖权作为提起反诉的条件,那么势必大大缩小反诉的范围,不利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运用牵连管辖的理论,承认受理本诉的有权受理原本无管辖权的反诉,以达到反诉与本诉合并辩论与裁判的目的,但如果反诉是属于另一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理本诉的就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谁管辖?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管辖。如果在知道某个公民是某项罪名的实行者而且确定其有面临处罚的情况时还选择要帮助他逃脱处罚就是严重的犯罪,如果被确定属于这个罪行就需要经过检察院的指控并且还会在法院上被判决相应的刑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起诉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借款合同的性质
1、是实践性合同
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2、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
3、还款所在地的认定
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3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归哪管辖?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当归被帮助犯管辖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帮助他人逃避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原罪的相互关联的,或者是直接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即可,如果是所犯的罪刑及其严重的,就应当由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刑事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刑事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几个同级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审判……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时为标准,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后者指地域管辖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相关知识:管辖恒定的情形
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
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发生)。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以上三种情形都不会引起管辖权的变化,以原为准。
这主要是为了体现一个诉讼效率的问题,每级均有其专门的业务,如果大量的这种案件都由上级管辖,那么就增加了上级的压力;对当事人而言,也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负担,比如交通费,时间因素等。但如果当事人故意规避的情况除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哪里管辖?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