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吃黑颈鹤关多少年?
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吃野生动物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很多地方政府已经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但是吃野生动物的话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除非犯罪嫌疑人为了吃野生动物而大肆收购野生动物,收购野生动物最严重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吃野生动物不会被判刑,为了吃野生动物收购野生动物的才会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用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刑事法律中要求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自然针对不同的犯罪主体,在具体量刑处罚的时候,法律中做出的规定也就是不一样的,无论如何我们都是要及时的保护野生动物的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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