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犯暴力取证罪的,一般情况下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暴力取证行为致人伤残的,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致人死亡的话,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可以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暴力取证致人伤害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有什么区别
二者区别的关键,除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外,主要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司法人员依职权取证活动中,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特殊目的。行为人之所以对证人实施暴力,并致证人伤害或死亡都是在其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支配下实施的。
正因如此,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证人施暴虽是故意的,有目的的,但对致证人伤害,一般都不是持积极希望或追求态度的,而多是放任,甚至可能是过失的。实践中所发生的暴力取证致人伤害案件,其成因多在于司法工作人员急于办案,执法粗暴,特权心理作崇等缘故,即所谓“因公施暴。
《刑法》第247条虽然没有规定暴力取证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如暴力取证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无须以犯罪论处。
我们都知道,对于刑事案件,证据是极为重要的,但是取证也要合法合理。而现实生活中可能就存在暴力取证的情况,这样就构成了犯罪。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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