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作弊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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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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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考生作弊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考生作弊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考生作弊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二、高考作弊的后果

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作弊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如果被发现作弊的话,是直接会被记入个人档案的,这个档案是要跟随自己的一生的,这样难免就会为自己的档案留下了一些污点,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也会受到这个影响。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考生作弊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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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属考试作弊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 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相关考生被视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属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 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属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 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何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本罪和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犯罪,所涉及的考试都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在非法律规定的相关考试中,进行上述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替考行为的均不构成本条所规定之犯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 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 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所谓“作弊”,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 (九)》规定,在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 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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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在高考的时候作弊了,已经被通报了,是要坐牢吗?考试作弊判多少年呢?有什么具体内容呢?该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要看你作弊是严重到什么情况,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将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其中,高考中若有9种作弊行为各科成绩无效,若有9种违纪行为当科成绩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则已将组织考试作弊,买卖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纳入刑法范畴,高考作弊将受到法律惩处,最高可判7年。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规定,包括“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9种作弊行为将取消各科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9种违纪行为当科成绩无效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规定,包括“擅自离开考场”的9种违纪行为将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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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中止标准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中止: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二、组织作弊罪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 (九)》规定,在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 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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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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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属考试作弊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 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相关考生被视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属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 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属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 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何处理高考作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属考试作弊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 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相关考生被视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属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 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属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 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考作弊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属考试作弊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 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相关考生被视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属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 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属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 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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