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内禁止令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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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假释考验期内禁止令规定的内容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假释考验期内禁止令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一、假释考验期内禁止令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假释考验期中没有禁令规定!

(一)假释考验期

假释犯的考验期限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假释的执行与结果

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根据罪犯的不同表现,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不同的结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5、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令内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规定,禁止令规定禁止从事的特定活动,主要根据犯罪活动性质来确定。

专门设公司进行犯罪活动的,将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罪犯在附带民事赔偿中没有兑现赔偿、违法所得未追缴或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2、禁止进入哪些场所

(1)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未经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比如球赛、演唱会等。

(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除外。

(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3、禁止接触哪些人群

(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禁止接触同案犯。

(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三、禁止令的使用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禁止令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附属性。禁止令不是独立的刑罚,而是依附于管制和缓刑。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对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才能适用禁止令,不能单独适用禁止令,也不能在判处其他刑罚时适用禁止令。

第二,补充性。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对罪犯在管制和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循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上述义务是一般性义务,所有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罪犯都应当遵守。而禁止令是法官根据法律授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特定的罪犯在履行一般义务的基础上再履行一定的义务。所以,禁止令是对刑法规定的一般义务的补充和丰富。

假释考验期不设禁止令,而缓刑考验期与管制设禁止令,制度的区别源于三者制度的本质不同。假释考验期是罪犯所服刑期的剩余刑期,即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因此该期间行为人的自由行动能力与释放几乎相等。而缓刑的考验期在1-2个月,目的在于考察罪犯能否如释放一般生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假释考验期内禁止令规定的内容有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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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想要进行假释相关手续的办理,想请问律师假释犯不适用禁止令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假释不适用禁制令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创设了刑法禁止令制度,对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同时可以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其假释条件和要求与宣告缓刑有类似之处,是否假释犯也存在刑法禁止令适用的可能性。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许多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删减,其中新增设的刑法禁止令制度,引起了许多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同时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与此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将禁止令纳入《刑法》丰富了我国的刑法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符合当前刑罚轻缓化的潮流趋势。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禁止令的适用现仅限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此本文重点在于探讨假释犯对于刑法禁止令适用的可能性。
  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假释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其是当代刑罚宽缓化的体现,“假释是人犯自改过机关释放后而仍受当局约束的办法,他是被放回到社会去,但同时仍受严密监视,以便考察他是否可以住在自由社会里毋需监视。” 假释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能够快速的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不因监禁刑而与社会脱节。我国《刑罚修正案(八)》对假释的条件进行了相应修改,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同时对假释犯进行社区矫正,但本文认为对假释犯仅靠社区矫正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必须辅以其他管束措施,那么刑法禁止令就成为一个不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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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明令禁止,什么样的行为应该明令禁止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可参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可参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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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假释考验期内禁止令规定的内容有何种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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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禁止令对于禁止犯罪分子的禁止性活动
[律师回复] 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的活动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而定的,一般只是禁止以下几种活动: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法律依据】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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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犯了行贿罪了,现在已经被公司给知道了,开除了他,我想把他假释出来,可以吗?假释可以禁止令适用吗?如何呢?
[律师回复] 对于执法行为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适用禁止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法律对假释的人犯,没有规定可以适用禁止令。
法条链接:《刑法》
一、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4、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第七十二条 【假释适用条件】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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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禁止令规定的内容有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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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涉嫌跟一起抢劫案件有关系,我找了律师,帮他做假释处理,那么假释可以禁止令吗?能否可以呢?是有什么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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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有一个亲戚现在因为交通肇事被抓到了,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 他想要去申请假释,假释适用禁止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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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要申请假释,不知道应该注意一些什么。要怎么去申请,想要问一下一般情况下禁止令管制缓假释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假释罪犯适用禁止令是预防其再犯罪的客观需要。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假释的实质条件,即将刑法第81条第1款中的“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修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从而更明确地规范了假释这一关键性条件。决定是否假释要对罪犯假释后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出判断,但这种预判并不能完全保证假释罪犯在考验期限内不再犯罪,而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限内仅仅实行社区矫正还远远不能预防其再犯罪,必须辅之以其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禁止令的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因而,对假释罪犯适用禁止令是预防其再犯罪的客观需要,也有助于社区矫正机构对假释罪犯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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