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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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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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什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88年1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三、走私珍贵动物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二者也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去把握。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的确不知道其所携带、运输、邮寄过境的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即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从客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走私行为的对象只是一般的动物及其制品,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当然,如果其走私一般动物及其制品,偷逃应税数额较大,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本罪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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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什么
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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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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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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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条件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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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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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律师如何收费
[律师回复] 计时收费:200-3000元/小时。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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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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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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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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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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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南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律师费如何收
[律师回复] 【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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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不涉及财产: 1000-10000元/件
【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费率为 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5%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4%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 费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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