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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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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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

一、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

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且自核准之日起使用期满二年;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信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领先;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制度;

(六)该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它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如何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一)申请书;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证件或者复印件;

(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二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次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五)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资料;

(七)与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资料。

对知名商标的认定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更多的却是细微处的不一样。希望通过律图的讲解,大家能够知道可以通过哪些条件来认定知名商标。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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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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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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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是什么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
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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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和条件包括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和条件有哪些规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条件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要件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在中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要件
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即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根据这一规定,商标的使用还应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3)情节严重。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之“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③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⑤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本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在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己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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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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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名商标判定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著名商标判定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之一
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规定使用年限
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之二
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之三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之四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之五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几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之六
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之七
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之八
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之九
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几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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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认为应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的使用认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商标的使用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业中使用。
这是因为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由于商品竞争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市场经济基 本的特征是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交易中进行正当的竞争,商标是竞争的重要手段,商品或服务借助商标进入市场竞争。没有交易就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商标;没有商 标,竞争也无从谈起。商标不能脱离市场竞争存在,市场竞争也离不开商标,二者互为因果。市场竞争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或服务,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
例如,企业在广告宣传、贸易交易文书等方面使用商标的行为,这些均是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企业在其内部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等上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是以商业交易为目的,未与消费者发生关系,这种方式不能视为是商标的使用。

二、商标不能脱离商品或服务而存在,应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
这是因为,一方面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商品或服务通过不同的商 标得以区分,消费者通过商标来认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是联系消费者同商品或服务的桥梁,脱离了商品或服务,商标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商品 或服务千姿百态、各种各样,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情况,各国均未加以限制,这样,同一商标所标指的商品或服务也会是千姿百 态、各种各样,若商标脱离商品或服务能够存在,就可能引起众多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最终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
如在电视广告中,企业在宣传商标的同时,可通过画面、文字、语言来标指商品或服务,这样的使用是一种正确的方式。某些企业形象广告中,仅提及“××”集 团”,未提及商品或服务,也未提及何种注册商标,消费者无法得知其销售什么商品或提供何种服务,得到的是一糊涂印象。在我国企业登记按行政区划管理的情况 下,“××”集团”的简称可能不止一家,消费者也无法分清这种广告是哪个区域的哪一这集团所为,无法认牌购货或认牌寻求服务。

三、商标的使用应显著,使消费者易于识别。
在实际市场销售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商标放在一个非常小的位置,以致消费者看不清,而把商品或服务的别名、装璜 等置于显著位置,造成商标如同虚设,这种情况,商标实际上已失去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另一种情况是将商标扩大到整个商品,作为商品的装璜使用(图形商标尤其如此), 对这种情况应做具体分析。如将一图形商标扩大使用在易拉罐饮料包装的整个外壁上,消费者从任何方向都无法看清这个商标的真面目,只能看见这个商标的一个侧 面,无法识别,这种使用已失去商标的显著特征;反过来,若这是商标的使用,那么就会产生另一结果:一个或几个企业只要将几个或十几个图形作为,就 基本可垄断易拉罐的外观装璜,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广州公司名义买房贷款需要哪些条件谁知道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广州公司名义买房贷款需要哪些条件谁知道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该类贷款的申请条件还是比较宽松的:在读大学生、银行审核通过后。贷款种类二,银行审核通过就可以申请到月收入的5-8倍的贷款贷款种类一,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贷款,而后只需将学生证一般来说;在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以及具有有效的担保一般来说;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意向书: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是目前时尚的贷款方式。那么申请该类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呢:大学生创业贷款大学生对此类贷款的关注度之高超乎我们的相信;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成绩单一般来说,目前很多地区都对大学生创业贷款有扶持政策;抵押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房屋评估值的70%,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本地固定的经营场所,将银行要求的资料提交审核即可。那么申请此类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呢,且收入稳定。贷款种类五,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房屋面积大于50平米,那么申请此类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呢;能提供合法的抵(质)押物:房屋抵押贷款之所以越来越多人选择房产抵押贷款就在于,但是面多个体户融资困难;个人信用状况良好。贷款种类三通常情况下;对借款人的收入也有一定条件的限制,银行要求借款人具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居所,由银行审核决定是否放款。在满足以上条件后;18周岁以上;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大专以上学历、对账单等资料提交给银行,还贷压力较小,申请此类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呢。这样在提交相关资料。贷款种类四、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许多人选择该类贷款,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月均收入不低于3000元,大学生创业贷款要求。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后一般来说,房屋的年限还要在20年以内。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将申请资料提交银行即可,常见的有贷款补贴或者无息贷款,那么该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呢,有当地户口:具有有效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除了对贷款人收入信用方面有较强的要求外。相对而言,就可以申请到最高不超过1500万;稳定的收入:房屋按揭贷款目前很多人购房申请房屋按揭贷款、期限最长20年的贷款:个人户贷款个体户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部队了;房屋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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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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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条件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
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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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不知为侵权商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不知为侵权商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不知为侵权商标
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认定;
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因素相同,并且可能造成混淆,基本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我国对此采用《尼斯协定》并同时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综合判断。
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的条件
主要包括以下七点内容,即以下的七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律师提示】关键要素:
1、工作时间内;
2、工作场所中;
3、工作原因所致。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律师提示】关键要素:
1、工作时间前后;
2、工作场所内;
3、工作前的预备性或工作后的收尾性工作中受到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律师提示】关键要素:
1、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内;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
(四)患职业病的;
【律师提示】
1、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职业史的相关资料;
2、员工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律师提示】关键要素:
1、因工外出期间;
2、工作原因;
3、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注意:“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公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律师提示】关键要素:
1、上下班途中;
2、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3、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注意:“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该事实作出认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此为应认定为工伤情形的一项兜底性条款,以保持立法的开放性,目前尚无具体的相应规定。
除了以上七种情况属于工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律师提示】关键要素:
1、工作时间;
2、工作岗位;
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
注意: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此处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律师提示】认定工伤时,需持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以及当时就诊的诊断证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认定。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律师提示】此类工伤具体包括如下类型:
一是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致残的;
二是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是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害致残的;
四是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是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律师提示】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㈥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㈡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㈢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㈡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应结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㈠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和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变化
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作了两处调整:
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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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有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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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知名商标怎样认定?
1、申请书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证件。 3、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4、 标的广告发布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2、实际使用三年以上。3、具有较高的知名度。4、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5、两年内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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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罪名成立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偷渡罪名成立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法中没有罪,相对应的罪名为:偷越国(边)境罪。  
二、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2013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按照这个法律有关规定,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边)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1993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

3)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

4)介绍、引诱多人一起的;

5)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此规定,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仍可参照。具体地,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综合认定。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围(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向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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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申请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申请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是什么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
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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