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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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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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需要准备哪些证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离婚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证件如下:

(一)去民政局协议离婚需要带证件有: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二)向法院起诉离婚时需要带的证件有:

1、结婚证、身份证,起诉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照片一张;

2、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3、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

二、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1、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2、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手续如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4、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对于离婚需要准备哪些证件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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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工作人员应查明: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等。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离婚的协议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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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的必备条件
[律师回复] 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 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 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公司减资应遵守法定的程序:
(1) 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 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 编制资本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 变更登记。
减资的具体方法有:①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②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
缓刑具备的条件
[律师回复] 缓刑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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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起诉状;2、双方的结婚证;3、本人户口簿;4、居民身份证;5、子女的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6、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7、证明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据。下文中,将具体为大家介绍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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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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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 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 第二审不得提出;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相关概念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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