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单位与自然人。单位指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自然人指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违法发放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是没有认识的,或者是认为“重大损失”是可以避免的。但行为人一般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有一定认识,比如发放假名、冒名贷款,发放跨地区贷款。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秩序。金融活动是社会经济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贷款业务又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不合理的贷款投放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如将贷款投放到一些产能过剩的行业,就会导致资源错配,国民经济得不到健康发展,可见维护贷款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同时信贷资金管理不善,也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四)违法发放贷款的客观方面
行为的违法性,具体有两种表现形式:
(1)违法向关系人之外的人发放贷款。首先表现为不作为。
(2)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由此可见,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过失犯罪,在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情况下,对相关责任人会判处5年左右有期徒刑,判刑的标准是根据违法发放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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