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重罪从重处罚怎么样处理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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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择重罪从重处罚怎么样处理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择重罪从重处罚怎么样处理的?

一、择重罪从重处罚怎么样处理的?

择重罪从重处罚的处理就是会选择最重的刑法来进行判决;择一重罪处罚,主要涉及到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和牵连犯,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是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初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择一重罪处罚主要指的是选择较重的罪处罚,一方面根据刑罚种类去判断,在主刑中,死刑属于最严重的,拘役属于最轻的,处罚较重的刑种属于重罪;另一方面,看法定最高刑,哪个罪名的法定刑处罚更重或处罚时间最长,哪个罪名就是重罪。总之,刑罚更为严重的罪名属于重罪。

二、择一重罪的情形有哪些?

(1)采用破坏公共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交通设施)的手段盗窃,以及采用毁坏财物的手段盗窃,同时触犯数罪的,择一重罪处断(想象竞合)。[对比:盗窃此财物,毁坏彼财物的,数罪并罚。盗窃财物之后毁坏所盗窃财物的,按盗窃罪定罪(毁坏系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构成各罪;同时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第149条)。

(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

(4)绑架中当场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对比:如两种性质不同的暴力可以区分开来,则数罪并罚)。

(5)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它罪的(如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3款)。

(6)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重法与轻法的法条竞合[也有人认为是想象竞合])

(7)因受贿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99条第3款)。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

(9)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20条之二第2款)。

(10)为实现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传授犯罪方法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11)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60条之一第3款)。

(12)犯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80条之一第2款)。

(13)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87条之一第3款)。

(14)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87条之二第3款)。

(15)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307条之一第3款)。

(16)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有共谋)实施虚假民事诉讼,触犯虚假诉讼罪,同时触犯它罪(如民事枉法裁判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共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第307条之一第4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从重处罚就是按最高的刑法来进行判决,在案件发生之后如果涉及到的罪名比较多,而且很难作最后的判定,那么一般就会择一重罪来进行处理,但前提在执行的时候也要有合法的条件,判决出来的结果才能算是公平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择重罪从重处罚怎么样处理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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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重罪从重处罚怎么样处理的?
择重罪从重处罚的处理是在主刑中涉及到数个罪名,在对案件进行案件的时候一般就会选择最高的刑法来进行判决;在主刑中死刑为最高的刑法,而对于拘役是最轻的,这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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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择一重罪处罚的具体情况:
1、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同样适用于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等)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刑法第141~148条产品,构成规定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伪造货币后出售或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5、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6、行为人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又利用这些票证进行诈骗活动,是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7、在暴力抗税中致人重伤或死亡,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8、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以下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处理: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而致人伤残、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10、绑架中过失或者故意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按绑架罪一罪处理。
1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1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14、同时有11、12情形的数罪并罚。
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处罚。
16、以伪造选举文件等公文证件为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从一重罪处罚。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致人重伤、死亡的,形成破坏选举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答案补充
17、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8、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9、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0、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1、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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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重罪从重处罚如何样处理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择重罪从重处罚如何样处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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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择一重罪处罚如何判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择一重罪处罚怎么判断?
这涉及到刑法理论的竞合犯和牵连犯等问题,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处罚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比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可以构成盗窃罪和破坏通信设施罪的竞合,要择一重罪处罚。
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重罪、轻罪的概念。基于刑法及刑事判决的安定性、平等性、明确性等要求,在想象竞合犯中,唯一能给轻罪、重罪的划分提供一个清晰、明确、可操作的标准的,就是相同或类似罪行之间的比较。刑法中每个罪的罪行必然对应着相应的具体法定刑。因此,择一重罪处罚直接是根据两个犯罪罪行的量刑规定来确定。
择一重罪的情形有哪些?
(1)采用破坏公共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交通设施)的手段盗窃,以及采用毁坏财物的手段盗窃,同时触犯数罪的,择一重罪处断(想象竞合)。[对比:盗窃此财物,毁坏彼财物的,数罪并罚。盗窃财物之后毁坏所盗窃财物的,按盗窃罪定罪(毁坏系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构成各罪;同时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第149条)。
(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
(4)绑架中当场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对比:如两种性质不同的暴力可以区分开来,则数罪并罚)。
(5)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它罪的(如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3款)。
(6)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重法与轻法的法条竞合[也有人认为是想象竞合])
(7)因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99条第3款)。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
(9)犯准备实施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20条之二第2款)。
(10)为实现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传授犯罪方法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11)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60条之一第3款)。
(12)犯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80条之一第2款)。
(13)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87条之一第3款)。
(14)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87条之二第3款)。
(15)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307条之一第3款)。
(16)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有共谋)实施虚假民事诉讼,触犯虚假诉讼罪,同时触犯它罪(如民事枉法裁判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的共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第307条之一第4款)
如何理解择一重罪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理解择一重罪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择一重罪处罚
则一重罪处罚即选取其所犯罪行中较严重的来对其进行量刑,其适用情况有如下几种。
◆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仅将后一个犯罪行为作为前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其典型如《刑法》第240条;
◆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法律已经规定以哪个罪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些牵连犯罪以某罪处理,其典型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
◆法定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仅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其典型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第329条第1款。
◆法定数罪并罚:法律明确规定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应数罪并罚。
★包容犯:
①绑架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第239条)。
②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③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妇女卖淫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④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⑤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定、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第347条)。
⑦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定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⑧以手段迫使卖淫的(定强迫卖淫罪,第358条)。
★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法律已经规定以哪个罪处罚)
①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②又出售、运输的,定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
③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第196条第3款)。
④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第229条第2款)。
⑤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第253条第2款)。
★法定择一重罪处罚
①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1款)。
②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2款)。
③因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犯罪和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99条第3款)。
④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从一重罪处断和择一重罪处罚的区别是什么呢
从一重罪处罚通常出现在刑法理论对于想象竞合的处理中。是理论上的概念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益的情形,如甲开枪射杀乙,子弹穿透乙又打碎了珍贵文物一个。甲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故意罪和故意(过失)毁坏文物罪。但是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不能被重复评价两次,所以只按较重的那个(故意罪)实施处罚。
择一重罪处罚是按照该罪犯所犯罪情节,应判处的刑罚的法定刑来选择,如果相同,则一般从该罪犯所犯罪的目的、情节,通常以该罪犯最直接的一个罪名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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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重罪从重处罚如何样处理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择重罪从重处罚如何样处理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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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减轻处罚,从重,从重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从重与从轻处罚从重与从轻处罚,都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刑法第62条),因此,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1.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都必须是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刑罚,而不能高于法定刑或者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
2.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对绝大多数法定刑不可能划出中间线;如果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就必然造成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局面。
3.从重处罚是相对于既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的刑罚要相对重一些;从轻处罚也是相对于既没有从轻处罚也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的刑罚要相对轻一些。因此,从重处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从轻处罚也不是指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
二、减轻处罚的标准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例如,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轻处罚时,所判处的刑罚必须低于3年有期徒刑。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时予以减轻处罚;二是犯罪人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63条第2款)。刑法对后一种减轻处罚的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了犯罪的复杂性,允许酌定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又维护了刑法的严肃性,对适用程序作了严格控制。
三、免除处罚的情况免除处罚,也称免除刑罚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不判处任何刑罚。免除处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故对于非犯罪行为,不得适用免除处罚。在免除刑罚处罚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参见刑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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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择重罪从重处罚怎么样处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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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起诉离婚后慎重选择撤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是基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培养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时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一种限制。但这个规定也不是对离婚撤诉后所有案件都是这样处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证实“新情况、新理由”,否则,在六个月内,是不会重新立案的。
但有一个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当你后发现没有管辖权,有些没有经验的法官会劝你撤诉,然后去有管辖权的,当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茫茫然撤了诉,再去有管辖权的时,又被告知半年后才能时,当事人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没有管辖权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而不是撤诉之后又重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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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方式要如何选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重组方式要怎么选择
债务重组方式的选择,涉及很多的因素。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重组方式的选择,涉及很多的因素
1、对负债企业控制权的影响。
如果采用第2种方式或者第2种方式与其他方式的组合,债权人因此而成为债务企业的新股东,原有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可能受到削弱。如果采用第
1、3种方式,虽不会直接影响债务企业的控制权结构,但债权人在接受对原有偿债条件和方式的修改时,一般会对债务企业附加许多限制。如在还清债务之前不得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提供具体的担保品;在债务结清前双方继续发生商品交易,一律以现金支付等。这些限制条件对债务企业的经营运作同样会产生重要影响。
2、债权人承受的风险。
经过重组后的债务清偿时间基本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1)即期清偿;
(2)展期;
(3)债务转为资本,不再清偿。
采用即期清偿,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小,但作出的让步可能很大。在展期的方式下,债务得到偿还的可能具有不确定性。采用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获得回报的大小将取决于债务企业今后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其经营状况。
3、债务重组具体实施的法律限制和实施费用。
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其所受的法律限制也不同。比如对经过担保的债务进行重组,须遵循有关担保法规的规定;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等。另外,采用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其费用支出也有较大的差别,如转让资产,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增发股票将债务转为资本,则会发生较大的发行费用。
4、债务重组对双方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收益的影响。债权企业由于在债务重组中作出让步,会产生债务重组损失。与此相反,债务企业会得到债务重组收益。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产生的债务重组损益可能有很大区别,在确认时间上也有差异。如果想把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则偏好于能尽快完成的重组方式,而不愿意采取将债务转为资本等较为烦琐的方式。
(2)对资产结构的影响。经过债务重组,债仅企业、债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不同形式的债务重组都会使重组双方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一系列指标发生相应的变动,从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产生影响。
诉讼离婚后慎重选择撤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是基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培养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时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一种限制。但这个规定也不是对离婚撤诉后所有案件都是这样处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证实“新情况、新理由”,否则,在六个月内,是不会重新立案的。
但有一个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当你后发现没有管辖权,有些没有经验的法官会劝你撤诉,然后去有管辖权的,当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茫茫然撤了诉,再去有管辖权的时,又被告知半年后才能时,当事人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没有管辖权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而不是撤诉之后又重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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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重罪从重处罚要怎么样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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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债务重组方式要要怎样选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重组方式要怎么选择
债务重组方式的选择,涉及很多的因素。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重组方式的选择,涉及很多的因素
1、对负债企业控制权的影响。
如果采用第2种方式或者第2种方式与其他方式的组合,债权人因此而成为债务企业的新股东,原有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可能受到削弱。如果采用第
1、3种方式,虽不会直接影响债务企业的控制权结构,但债权人在接受对原有偿债条件和方式的修改时,一般会对债务企业附加许多限制。如在还清债务之前不得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提供具体的担保品;在债务结清前双方继续发生商品交易,一律以现金支付等。这些限制条件对债务企业的经营运作同样会产生重要影响。
2、债权人承受的风险。
经过重组后的债务清偿时间基本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1)即期清偿;
(2)展期;
(3)债务转为资本,不再清偿。
采用即期清偿,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小,但作出的让步可能很大。在展期的方式下,债务得到偿还的可能具有不确定性。采用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获得回报的大小将取决于债务企业今后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其经营状况。
3、债务重组具体实施的法律限制和实施费用。
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其所受的法律限制也不同。比如对经过担保的债务进行重组,须遵循有关担保法规的规定;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等。另外,采用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其费用支出也有较大的差别,如转让资产,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增发股票将债务转为资本,则会发生较大的发行费用。
4、债务重组对双方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收益的影响。债权企业由于在债务重组中作出让步,会产生债务重组损失。与此相反,债务企业会得到债务重组收益。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产生的债务重组损益可能有很大区别,在确认时间上也有差异。如果想把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则偏好于能尽快完成的重组方式,而不愿意采取将债务转为资本等较为烦琐的方式。
(2)对资产结构的影响。经过债务重组,债仅企业、债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不同形式的债务重组都会使重组双方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一系列指标发生相应的变动,从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产生影响。
债务重组方式要该怎样选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重组方式要怎么选择
债务重组方式的选择,涉及很多的因素。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重组方式的选择,涉及很多的因素
1、对负债企业控制权的影响。
如果采用第2种方式或者第2种方式与其他方式的组合,债权人因此而成为债务企业的新股东,原有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可能受到削弱。如果采用第
1、3种方式,虽不会直接影响债务企业的控制权结构,但债权人在接受对原有偿债条件和方式的修改时,一般会对债务企业附加许多限制。如在还清债务之前不得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提供具体的担保品;在债务结清前双方继续发生商品交易,一律以现金支付等。这些限制条件对债务企业的经营运作同样会产生重要影响。
2、债权人承受的风险。
经过重组后的债务清偿时间基本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1)即期清偿;
(2)展期;
(3)债务转为资本,不再清偿。
采用即期清偿,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小,但作出的让步可能很大。在展期的方式下,债务得到偿还的可能具有不确定性。采用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获得回报的大小将取决于债务企业今后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其经营状况。
3、债务重组具体实施的法律限制和实施费用。
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其所受的法律限制也不同。比如对经过担保的债务进行重组,须遵循有关担保法规的规定;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等。另外,采用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其费用支出也有较大的差别,如转让资产,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增发股票将债务转为资本,则会发生较大的发行费用。
4、债务重组对双方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收益的影响。债权企业由于在债务重组中作出让步,会产生债务重组损失。与此相反,债务企业会得到债务重组收益。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产生的债务重组损益可能有很大区别,在确认时间上也有差异。如果想把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则偏好于能尽快完成的重组方式,而不愿意采取将债务转为资本等较为烦琐的方式。
(2)对资产结构的影响。经过债务重组,债仅企业、债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不同形式的债务重组都会使重组双方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一系列指标发生相应的变动,从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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