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经济类过失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经济类过失犯罪的规定是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过失类型的经济犯罪。我国中经济犯罪包括诈骗罪以及走私罪,这些罪名中的构成要件必须是当事人主观上具有一定的额故意,过失是不能够构成这种犯罪的。
一、犯
罪预谋与犯罪预备是一样的吗?
犯罪预谋与犯罪预备两者基本上是一样的;
犯罪预谋是犯罪的预备和谋划。即犯罪人在采取犯罪行为之前,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能够达到犯罪的预期目的,而进行策划、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确定方式等一系列准备活动。犯罪预谋是故意犯罪的重要阶段,也是犯罪人全部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预谋犯罪主要是研究犯罪形态中的犯罪预备,想犯罪和犯罪预备之间的区分关键是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二、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特征有哪些?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特征有:已经预见到行为后果、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等,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在实施活动之前都会为犯罪创造好相应的条件,对于此行为一般也会被称为犯罪预备,也可以被称为犯罪预谋,这两者也是非常的相似,但对于犯罪预备所存在的范围要广一些,因此,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确定。
根据《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包括: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特别注意,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犯罪预谋与犯罪预备是一样的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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