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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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哪些?

一、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哪些?

(一)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是哪些?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客体是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处罚

1、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一般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有毒原植物只能是由特殊的工作人员才能持有,将这些植物之中的毒素灭活是此类职员的一项工作任务。对于这些职员来说,在没有获得批准的前提之下,是不得将有毒原植物带来工作场所的,更不能带回家,否则就有可能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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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已经年满十六周岁的完全民事能力人都有可能会成为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犯罪主体,该罪名的犯罪客体则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在确定某公民的违法行为满足此两个要件之后,还需要判断是否满足主观、客观要件之后,才能认定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了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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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请问一下朋友们,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主体是什么?头一次听说这个罪名,有知道的朋友可以给我说一下吗?
[律师回复] 这位朋友 我可以给你解释一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主体吧,希望能帮到你: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罪:
1.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 大的”。根据这一规定,该罪的起刑数量标准是种植罂粟五百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规定了种植罂粟的量刑数量标准,而对于其他毒品原植物量刑标准只规定了 “数量较大”。这样规定是由于在我国境内出现的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中,主要是罂粟;另外,由于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各不相同,相当复杂,也难以在 法律中都规定具体数量。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过去曾因为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强制铲除过,也包括被依法追 究过刑事责任,又再次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再次种植的,无论种植毒品原植物多少,都构成犯罪。
3.“抗拒铲除的”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的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铲除这些毒品原植物时,使用暴力、威胁、设置障碍等方法拒不铲除的。
本条第二款是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刑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第三款是对在收获前自动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收获”是指收获毒品,例如对罂粟进行割 浆等。“自动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主动进行铲除,而不是在执法人员的强制下铲除。“可以免除处罚”是指对自动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人, 一般可免除处罚,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节很严重,确需处罚的,也可酌情给予适当的处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在铲除后利用被铲除的毒品原植物 制造毒品的,则不能适用本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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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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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贩卖毒品罪的客体,目前我国刑法学者主要持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对毒品购销活动的管制正确认识贩卖毒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应从该罪的社会危害本质、相关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以及其他构罪要件等综合分析判断。

一,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即最本质的社会危害,是行为人违反了毒品购销管理法规,进行“以毒换钱”“以毒换毒”等的罪恶交易,导致毒品的非法流通和蔓延,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二,我国刑法设立贩卖毒品罪,是依法惩治违反毒品购销管理制度的行为,与贩卖毒品犯罪的危害本质相对应的。

三,该罪主观要件以“明知毒品而贩卖”为直接故意,而非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因此,该罪的侵犯客体应当是国家对毒品购销的管理制度这单一客体。就具体的法律制度而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我国政府参加的有关禁毒公约。相比之下,本罪若以“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复杂客体论,则不仅不符合贩卖毒品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与刑法价值取向相悖,造成实践中对贩毒行为的打击不力。

一,毒贩尽管明知大量吸毒会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但其贩毒目的并不是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

二,我国刑法将“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作为贩卖毒品罪惩治范围,说明对该毒品的真实用途以及是否确实对他人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并无刑法上的要求。因此,以复杂客体论,无疑将贩卖毒品这一刑法上的行为犯,人为视为以行为加危害结果的实害犯,有违立法初衷。

三,从毒品自然属性而言,虽然具有一定的毒害性,但无可否认毒品本身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合理控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使用,则是正常的药品,具有缓解病痛的功效,只有在长期依赖、大量吸食后,才会造成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的危害后果。因此,若将“公民身体健康权”作为该罪客体之
一,则一些零星贩毒以及用于治病或其他非毒害性吸食用途而非法出售毒品的贩毒行为,均因无法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危害后果而不能以贩卖毒品犯罪定罪处罚,这显然是人为缩小了贩卖毒品罪的范围,也不利于有效遏制毒品的非法流通,也是与我国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完全不符。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颁布施行的《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品和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区别  
1、三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均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的身体健康。  
2、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三者均为一般主体,但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而贩卖毒品罪则为14周岁。  
3、主观方面,三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贩卖、运输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而将毒品进行运输。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食、治病,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非法持有。  
3、客观方面,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和管领,同时,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和管领毒品时,则不能认定是持有。而贩卖、运输毒品罪客观方面除了这一特征外,还必须有贩卖或为了贩卖而购进、运输毒品的行为特征,这也是三罪的重要区别。此外,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有数量规范,即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量才构成犯罪,而贩卖、运输毒品罪均无数量规范,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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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颁布施行的《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品和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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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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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构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颁布施行的《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1987年颁布的《品管理办法》规定:“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依法下达执行,种植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品和的原植物。我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主要是罂粟,少数地区也种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
1、种植数量较大,按照本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一千五百株相当于鸦片三千株,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本地的标准。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都应以犯罪论处。如再次种植的数量很小,也可以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以前已作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不再累计计算。
3、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相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毒品的行为,如果采用轻微的抗拒行为,软磨硬泡、言语谩骂等方式不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的,应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不应以本罪论处。采用暴力抗拒铲除的行为实质上是妨害公务的行为,我们认为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铲除,既触犯妨害公务罪,又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从一重罪而断,应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如果使用暴力、重伤的应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享用,均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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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怎样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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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量刑标准
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什么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颁布施行的《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1987年颁布的《品管理办法》规定:“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依法下达执行,种植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品和的原植物。我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主要是罂粟,少数地区也种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
1、种植数量较大,按照本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一千五百株相当于鸦片三千株,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本地的标准。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都应以犯罪论处。如再次种植的数量很小,也可以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以前已作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不再累计计算。
3、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相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毒品的行为,如果采用轻微的抗拒行为,软磨硬泡、言语谩骂等方式不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的,应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不应以本罪论处。采用暴力抗拒铲除的行为实质上是妨害公务的行为,我们认为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铲除,既触犯妨害公务罪,又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从一重罪而断,应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如果使用暴力、重伤的应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享用,均构成本罪。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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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什么
一、概念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构成要见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
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颁布施行的《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1987年颁布的《品管理办法》规定:“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依法下达执行,种植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品和的原植物。我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主要是罂粟,少数地区也种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
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
1、种植数量较大,按照本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一千五百株相当于鸦片三千株,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本地的标准。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都应以犯罪论处。如再次种植的数量很小,也可以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以前已作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不再累计计算。
3、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相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毒品的行为,如果采用轻微的抗拒行为,软磨硬泡、言语谩骂等方式不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的,应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不应以本罪论处。采用暴力抗拒铲除的行为实质上是妨害公务的行为,我们认为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铲除,既触犯妨害公务罪,又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从一重罪而断,应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如果使用暴力、重伤的应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享用,均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用石灰掺进牛奶中,等等。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不构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经过有关机关鉴定确定。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认定这种行为,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其结果作为犯罪目的积极追求,则构成其他性质的罪。因此,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如在云南会泽特大销售有毒假酒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刘某、李某分别批量购进甲醇兑制的“散装白酒”,在得到村镇干部“此酒有毒,已毒死了人,要封存.不准再卖”的通知,无视政府禁令,继续出售,均造成了严重后果。三被告人均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本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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