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放弃老人房产继承可不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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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本人放弃老人房产继承可不可以?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本人放弃老人房产继承可不可以?

一、本人放弃老人房产继承可不可以?

本人放弃老人房产继承是可以的,放弃房产和放弃继承权规定是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表示放弃继承

步骤1:弃权人本人需要携带着身份证、户口簿及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弃权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放弃财产的财产凭证到公证处办理。

步骤2:弃权人在公证处填写相关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表,随后公证处会依据弃权人的意愿为其拟写一份弃权声明书,之后再由公证人员签字确认。

二、办理放弃房产继承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有关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弃权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

4、声明书(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声明书当事人当场书写并签名)

5、房产证复印件

6、去世人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其他注意事项:

1、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即:放弃房产继承公证的办理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自己去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放弃房产继承公证。

2、弃权人应在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三、办理放弃房产继承公证费用是多少?

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住房评估,最后按评估后的价格缴纳2%公证费用

放弃房产遗产继承公证书不可撤销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请求撤销是不允许的,但也存在两种情况可以撤销。

1、弃权人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书中包含了违法的内容时可以撤销。

2、弃权人在遗产继承完成前或者正处在遗产纠纷诉讼中出现有后悔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情中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放弃房产的继承的话,是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来做出的,这是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的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愿意放弃继承的话,害怕之后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以在放弃继承书面的声明书准备好之后,到当地的公证机构来办理公证的程序。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本人放弃老人房产继承可不可以?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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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承诺书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人自愿写下放弃财产、遗产的合法继承权的承诺书是合法有效的。但不能因此而拒绝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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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放弃老人房产继承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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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放弃遗产继承诉讼状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石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请求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石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套。被告石_______、石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石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7年里,每月送给父亲500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8000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和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石________、石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附:
1、该状副本2份;
2、石_______遗产清单1份。
人:石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注意:
1、遗产继承纠纷状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2、原告应提交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人须亲笔签名)。
如何放弃继承遗产,代位继承,可否放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能否放弃 有代位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继承的。 注意事项: 1、口头放弃不能产生效力。 2、继承公证所有权利人要到场签字,即使是已表示放弃的人也要再次确认! 3、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4、可以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由公证员办理视频录像。 【相关知识】 法律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为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为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这仅是例外。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我国现行法采代位权说。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代位继承权应以采固有权说为宜,被代为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应影响代为人的代为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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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继承权可以放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能否放弃 有代位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继承的。 注意事项: 1、口头放弃不能产生效力。 2、继承公证所有权利人要到场签字,即使是已表示放弃的人也要再次确认! 3、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4、可以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由公证员办理视频录像。 【相关知识】 法律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为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为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这仅是例外。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我国现行法采代位权说。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代位继承权应以采固有权说为宜,被代为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应影响代为人的代为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放弃继承一定要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放弃了继承权也即丧失了继承权。继承法中的放弃继承在过去可理解为放弃继承权,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至遗产未分割前,应当在继承开始后,按物权法之规定,如公证处为乙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笔者认为在物权法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显与物权法相抵触。试举一例,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它是公证员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主要依据之一,不能理解为当然地将其已拥有的物权赠与其它继承人,而遗产由其中一人或几人取得,公证员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同时、受遗赠人取得物权的时间,按婚姻法之规定,而且该行为效力追溯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则成了无源之水。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继承人,通常以书面的声明为表现形式、直接地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物权按物权法的规定一般都是在继承人较多的情况之下,在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因此,其放弃行为,无偿归国家所有,就要有明确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当然,在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的是继承权,如再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物权为无主财产,遗产未分割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按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依照物权法之规定,是一种处分物权的行为,继承人已为该遗产的所有人,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其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1985年出台的,如被继承人甲死亡,如果放弃,也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而其它继承人不要该遗产时,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抛弃,即为共同共有,则为放弃其对遗产的所有权。这一点对物权法生效以后的此类公证的办理是至关重要的、遗产分割前作出,乙妻也当然拥有乙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物权法即将实施,继承人已当然取得物权,被继承人死亡时、受遗赠人当然地,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该司法解释第177条明确规定。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应当是从继承开始时起到遗产分割之前止,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而且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物权,而是所有权,即继承开始。但乙妻不是法定继承人,而在遗产分割之后再有放弃的意思表示。因此,所有权表现为共同共有。放弃继承的一个最重要条件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该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人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继承人在遗产未分割前放弃的仍是其对遗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明显侵害了乙妻已当然拥有乙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的合法权益,当然放弃的是其已取得的物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也是不妥的,则各继承人均为物权(遗产)的共有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办理应慎重,只有在此期间内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视为接受继承,乙已当然成为甲遗产的所有权人之一,其已取得的物权当然归其它继承人所有吗。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子乙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继承开始后,这也是根据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出证的。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1988年颁布的,甚至侵害他人权利,公证处在未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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