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保释金什么时间归还?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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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保释金什么时间归还?

一、法院判决后保释金什么时间归还?

法院判决后保释金需要在出具判决书后归还,法院审理案件,出具判决结果后当事人就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不必在找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必须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取回途径是什么?

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不必在找公安机关。

凭“有关法律文书”也可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有关法律文书”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已经结束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三、不予退回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或者擅自没收、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对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证金后,疏于监督管理,或者无故中止对案件的侦查,放纵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当代的社会,很多的人对于保释金等相关的规定并不是特别了解,实际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结束之后,要想拿回退还的保证金,完全是可以直接直接的携带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然后到当地的人民银行来领取就可以了。此时是不需要再找到公安机关来要求处理案件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法院判决后保释金什么时间归还?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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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被判处实刑而且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以下规定,服刑后就可以立即拿着判处实刑的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被判实刑开始服刑后就意味着取保受审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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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可以吗?
[律师回复] 对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可以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写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是违法的。
2、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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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拆迁裁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双方在拆迁期限内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均可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
房屋拆迁裁决主要有申请、审理、文书送达、执行四个步骤。
(一)申请。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二)审理。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天。
(四)执行。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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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归哪级法院管辖2024
根据规定,假释一般是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但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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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什么意思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
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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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决孩子归谁
视具体情况而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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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立案决定书送达回证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送达回证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指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件。送达回证是检查公安司法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标志,也是受送达人接收或者拒绝接收所送达文书的证明,同时还是认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送达回证的印制有固定的格式。其内容包括:送达机关和送达文书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名称)职务、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送达方式;送达人和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等。送达回证的使用方法是,公安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书时,向收件人出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遇到拒收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在实施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送达程序进行完毕后,将送达回证带回人卷。采用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的也必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并将送达回证退回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送达回证和诉讼文书一起挂号邮寄给收件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退回。
(二)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特点是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其他中间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送达通常应当将诉讼文书交给收件人本人,由收件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代收人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小能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员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其程序是,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委托函、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登记,并由专人及时送交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其程序是,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收件人签收挂号邮寄的诉讼文书后即认为已经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5.转交送达。
立案决定书送达回证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送达回证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指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件。送达回证是检查公安司法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标志,也是受送达人接收或者拒绝接收所送达文书的证明,同时还是认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送达回证的印制有固定的格式。其内容包括:送达机关和送达文书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名称)职务、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送达方式;送达人和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等。送达回证的使用方法是,公安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书时,向收件人出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遇到拒收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在实施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送达程序进行完毕后,将送达回证带回人卷。采用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的也必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并将送达回证退回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送达回证和诉讼文书一起挂号邮寄给收件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退回。
(二)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特点是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其他中间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送达通常应当将诉讼文书交给收件人本人,由收件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代收人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小能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员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其程序是,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委托函、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登记,并由专人及时送交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其程序是,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收件人签收挂号邮寄的诉讼文书后即认为已经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5.转交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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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由什么法院决定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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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的时候,都依据什么判决
[律师回复] 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这就不难理解了,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仍处于哺乳期,肯定离不开母亲,所以法律直接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除非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人民法院会尊重父母的一致意见。假如双方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就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判决了。当然,两周岁以下的,双方也可协商抚养权的归属,如果确实没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人民法院也会准许双方协商的意见。
人民法院判决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而子女随另一方生活,对其成长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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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判决抚养权归属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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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提出。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的管辖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就是宣告原票据无效,因此,除权判决作出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就失去效力,票据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
2.失票人恢复权利:除权判决作出后,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虽不持有票据,但其恢复了票据权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占有该票据,也可凭除权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作出并公告除权判决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后,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只能向人民,而不能以申报权利的方式主张权利,也不能请求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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