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一般要如何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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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一般要如何判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一般要如何判刑?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一般要如何判刑?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与它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

(二)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的破坏方法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根据牵连犯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处罚。当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能够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的界限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往往会使用一些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铁路部门为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具有自己的专用通讯设施。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不仅会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还会危及交通运输方面的安全。如因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足以发生火车、船只、航空器等倾覆或毁坏的,又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倘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不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讯公共安全的,则就应认定为本罪。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

对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一般要如何判刑?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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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如何判刑?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3-7年有期徒刑,对于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以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基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主观行为来进行判决处理,如果是过失行为那么认定的情况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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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损毁电力管道,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盗窃, 损毁电力、油气管道、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
[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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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如何处罚
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不能非法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刑事犯罪,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下面就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如何处罚相关的内容为您做如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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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油气管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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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
[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盗窃、损毁、损毁油气管道、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防汛等公共设施的
[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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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如何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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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防汛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要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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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防汛等公共设施的,应当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我们公司最近承包了一项网络工程,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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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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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安部门,破坏破坏电力设施,破坏电力设施罪
[律师回复] 破坏以下设备,就应该立案。根据本法第119条第1款)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  延伸距离如下:  l——10千伏5米  23——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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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怎么处罚?
一般会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处罚。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且确实造成了一定后果的,会处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处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对于我国的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将造成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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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防汛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该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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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防汛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能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防汛等公共设施的,应当应该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实践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油气管道的范围,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指的是油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其中,管道附属设施五类:一是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是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是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是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类:一是架空电力线路,即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是电力电缆线路,即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是电力调度设施,即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信设施的范围,根据电信条例,指的是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一是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是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是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防汛工程设施的范围,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水文站、雨量站等设施。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的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 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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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实践中,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放火罪、爆炸罪等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有时候难以区分。但是,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必须划分清楚,才能正确适用刑罚。那么,什么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而此时又该如何来认定?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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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坏缆车不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非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马车等,不在此列。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行驶、飞行或航运中的交通工具和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待用的交通工具。但停放在工厂港坞内正在修理或保管之中的交通工具,不在此范围。破坏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已经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和毁坏的行为。倾覆就是使火车、汽车、电车翻车,火车出轨,船只翻沉,飞机坠毁等等。毁坏就是使交通工具完全毁坏或者受到严重破坏,如采用放火、爆炸、拆毁重要部件等方法,使交通工具丧失正常运转功能,无法安全行使。但如果所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设备,扣门窗、桌椅等,则不构成本罪。倾覆、毁坏危险是指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但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犯罪动机不同,不影响定罪。但如果是以反为目的而破坏交通工具的,按反破坏罪论处。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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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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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条件有哪些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的故意。
2、破坏行为必须是针对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的。如果破坏的是与交通运输安全无关的设施,不影响车辆行驶、船只航行、航空器飞行安全,则不构成本罪。法律对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列举了多种方式,但并不能穷尽实践中出现的所有形式,因此法律对破坏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交通设施和虽然没有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施,但却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其他破坏活动,同样予以打击。如在铁轨上放置障碍物等。法律规定的破坏的含义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使交通设施遭受有形的损坏,也包括对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损害,如发出无线电干扰信号,使正常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与指挥、导航系统不能联系,致使该交通工具处于极大风险之中的行为等。
3、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足以”表示的是一种程度,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交通设施的破坏程度,已达到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现实可能和危险。如果其破坏交通设施的程度不会造成这种现实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这一条规定,本条处罚的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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