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什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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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什么赔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什么赔偿

一、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什么赔偿

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人身损害造成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

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遭受非法羁押的,受害人可以获得的赔偿主要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什么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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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有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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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弟弟,前几天晚上回家的路上,让一个小轿车给撞骨折了,现在还在医院养伤,准备和肇事司机要赔偿,我想帮忙给问一下交通事故件精神赔偿,造成伤残怎么要精神损失费?
[律师回复]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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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能羁押吗
对于精神病患是否需要羁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如果患者在犯罪时处于无法正常认知或控制行为的状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后,通常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需要被羁押。但是,如果患者在犯罪时表现正常,或者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犯罪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那么仍然可能会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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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有哪些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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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羁押人员如何申请精神疾病鉴定,费用是多少呢
[律师回复]
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采用精神病学原理和方法,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当事人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进行评定,并提出当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意见如果患有精神疾病,还需确定在发生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提出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即刑事责任能力的意见其目的是提供专家证言为法庭审判服务。自1980年我国《刑法》颁布以来30年间,全国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所鉴定的案例不下百万,其中95以上案例的鉴定结论为司法部门所接受,对我国司法部门公正执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些年来,据媒体报道,有极少数主审法官拒绝接受刑事被告亲属和其律师要求对被告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尽管申请人提供了被告有精神异常的迹象,甚至庭审时被告表现出明显精神异常。就全国范围而言,这一现象虽属个别地区个别案例,但涉及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问题,值得关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赋予法官,但接受刑事被告的亲属及其辩护律师的合理申请,委派或指定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为被告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实施司法公平正义的需要。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赋予被告方以充分辩护权。被告方申请司法鉴定,要求专家为被告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提供证言这是一种提供科学证据的方式。拒绝司法鉴定的申请,便是拒绝专家提供证据,这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二、主审法官拒绝为被告进行精神疾病司鉴定的理由
1、认为被告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不充分。
2、法官们认为在他们与被告接触过程中,被告言谈举止正常,没有发现精神不正常而拒绝司法鉴定。须知,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案发当时被告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其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和控制能力,而不只是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的精神状态。这需要详细收集被告在案发前、案发当时以及案发后,包括在看守所、在审讯过程中、在鉴定过程中的精神状态资料,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才能
最后得出可靠的鉴定结论。在刑事案件中,有的被告,只是在案发当时有短暂精神异常,案件审理时已经恢复常态有的被告在案发当时精神状态是正常的,而是在关押过程中才出现精神病态就大多数案件而言,往往是被告在案发前早已精神不正常,或已经过住院治疗,但治疗不彻底,不仅案发时处于精神病态之中,被关押后精神症状仍然明显。即使如此,在长时间的患病期间,精神病人的症状会有明显波动,有时症状加剧,行为异常非常突出,有时症状缓解,几乎接近常人。还有一部分偏执型精神病人,精神症状主要局限于他的被害妄想,而在日常待人接物、言谈举止方面看不出有明显异常。面对如此复杂的精神疾病,即使是精神病学专家也需要掌握全部详细资料,才能做出可靠结论。主审法官只凭案件审理时短暂的接触,便认为被告精神正常而拒绝通过正规的、科学的司法鉴定程序,对被告的精神状态进行确认,岂是严谨执法、司法公正的态度
3、认为被告杀害多人,手段残忍,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即使是精神病人,也该杀,没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这是旧的司法理念在作怪。遵循的是“以血还血”的报复主义。不顾精神病人因病致残、因病致祸这一弱势群体应享有的豁免权利是对《刑法》第十八条的恶意抵制有违司法公平正义的原旨。
4、认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不可靠、不足信。有人认为司法鉴定只根据专家主观印象,缺乏科学仪器得出的客观结果。这是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的误解。鉴定程序规定,鉴定前必须认真收集详细的事实资料,包括委托方的调查、审讯,收监后的观察,鉴定方的调查以及鉴定时的精神检查等事实资料。在分析大量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进行确认,并对其责任能力进行评定。这是当前国际、国内通常采用的方法。30年来国内大量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践,证实这一整套程序是合法的、有效的、可信的,在促进我国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还有人认为,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案例的鉴定结论不一致,令法庭无法采信。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类案例在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只占极少数
其次,对复杂多变的精神疾病由于观察和思考的角度不同,难免会出现意见分歧。这在医学上是一个很平常的现象。就说是法院审理案件,不也有上下级法院意见不一致,而发下来重审的么司法鉴定的意见分歧,通过专家反复论证,意见最终总是能够取得一致的。并不能据此就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予以全盘否定,为拒绝鉴定提供理由。何况我国司法行政领导部门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如编写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培训教材,拟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施细则,要求各司法鉴定机构编写精神状态鉴定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作业指导书,用以规范司法鉴定的操作程序和各种标准,以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水平。
什么是精神损失费,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含以下11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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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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