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涉毒犯罪不可以免除刑责,我国法律未规定对孕妇的免责条款。但是,孕妇身份在量刑上会有一定的益处。首先,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其次,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孕妇,应当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三、毒品贩毒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孕妇涉毒犯罪有可能免除刑责吗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孕妇不会被免除刑事责任,但如果犯罪的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或者是不认为犯罪的,那么是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涉毒是属于行为犯,只要有此行为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处罚方式就会不同。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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