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逃跑是怎样的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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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犯罪后逃跑是怎样的罪名?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犯罪后逃跑是怎样的罪名?

一、犯罪后逃跑是怎样的罪名

存在这种行为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

1.构成脱逃罪要求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刑拘属于该范围之内,构成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怎么处理?

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但没有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

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

三、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认定的?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3、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4、“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犯罪后逃跑可能是逃脱罪,可能是交通肇事逃逸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没有严重的损害后果,只需要对肇事司机进行行政处罚,要吊销机动车司机的驾驶证,对司机拘留15天,并处200~2000元的罚款,如果该行为导致受害者轻伤及以上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犯罪后逃跑是怎样的罪名?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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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经济犯罪后逃跑了会被通缉的,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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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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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捕。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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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一个逃犯逃了20年,在逃跑的时候没有结婚,但是现在小孩都18岁了,现在犯人在看守所了,像这样的情况和他生活了十几年的妻子是不是属于包庇罪呢
[律师回复]   潜逃20年后,是否应该追究逃犯的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罪犯虽然已经潜逃20年,但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  
1、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须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3、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性的。  
5、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未超过追诉时效的。  《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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