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可能会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二、诈骗案怎样算证据不足?
诈骗案证据不足的情形包括,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真实不可靠、作为诈骗罪的构成一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等。
1、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真实不可靠。
即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尚未达到确实可靠的标准。这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也可称之谓基本标准。因为它会导致一错百错的严重后果。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据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为检验案件质量的基本标准,是有其深刻道理的。
2、作为诈骗罪的构成一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例如犯罪主体要件的证据不足,立法者一般是从年龄和病理两个方面来界定犯罪的能力的有无,即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成为犯罪主体成立的两个法定要件,即使法人犯罪,作为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是法人这个有机整体的犯罪,但是,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当自然人作为法人的成员负担刑事责任时,当然也必须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这两个法定要件。
3、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必须是排除了矛盾,表现出同向性,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必须具备排它性。
排除矛盾也即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之间,排除了疑点和矛盾;所谓同向性,是指全案证据经过综合、排列表现为同一个方向,要么肯定,要么否定,要么作为,要么不作为;所谓排它性,是指全案证据的证明结果,得出了唯一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如果本案的证据在判决前,存有疑点,矛盾没排除,既有肯定有罪的证据,又有否定有罪的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就形成一个疑案,疑案的存在就是证据不足的表现。
1、诈骗立案是先调查后抓人
对于诈骗案当有人进行报案处理以后,一般首先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以后再进行抓捕嫌疑人,进行审讯,审讯后如果犯罪证据链构成以后,就可以进行起诉,但如果证据不足的情况,会被释放。
2、公安机关是否立案需要遵守的规定
(1)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实施欺诈行为的个人、单位,若是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产,且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诈骗罪。若是对欺诈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还存在其他的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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