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故意伤人可以保释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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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存在故意伤人可以保释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保释的条件,完全是可以对此申请取保候审,然后就是由相关的办案阶段来做出最终的决定。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是提交保证金。
存在故意伤人可以保释吗?

一、存在故意伤人可以保释吗?

故意伤害他人的,能不能保释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是什么?

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三、取保候审程序程序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取保候审程序流程是怎样的呢?取保候审程序流程: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存在故意伤人可以保释吗,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导致他人已经受到了轻伤以上的法律后果,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之下,是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通过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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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提存公证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解释提存公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二、提存公证有什么作用
1、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2、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办理提存公证有什么条件
1、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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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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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四、提存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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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五、办理提存公证的程序: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执行局提存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执行局提存名词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局提存是什么意思
所谓提存,就是指债务人与现在提存账户里面预留的一部分用来清偿自己的债务的一部分资产。这一程序往往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充分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一、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的执行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具有导致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提存之后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由提存受领人享有,其风险责任和孳息也依据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对此理论界还有不同的看法)。
1、如果此时受领人就是被执行人,那么提存标的就应视为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受领人具有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资格而其为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时,应该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证机构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制作相应的裁定书,强制执行此提存标的。并且执行可以及于提存标的物的孳息,当然应当扣除提存的费用。
2、如果此时提交提存标的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一般情况下,此提存标的不应被强制执行。但在提存人有取回提存标的物资格的前提下,如果其为逃避执行拒不取回,则也应可以对此标的物强制执行。这种情形即《提存公证规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这种情形是提存的特例,“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
3、在此情形下还可能发生受领人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没有领取提存物的情形,即根据《》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不同于《提存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二十年”的期限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无人领取提存物的情况应作为上述第一种情况的特例,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提存物申请执行,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对下落不明人财产代管的规定,应该可以对提存物强制执行。但是,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受领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限,则不应再对已经上交国库的提存物强制执行。
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的执行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这种提存一般是基于合同双方的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为了保证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由后履行方将合同对价提存于公证处。在先履行方的履约行为符合合同规定后,提存标的物即由先履行合同方领取。在先履行方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则其无权领取提存物。
1、如果此时受领人是被执行人,那么只有在受领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后,其才享有领取提存物的资格,此时若其为了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提存物,则应该可以对该提存标的强制执行。
2、如果此时提交提存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在先履行合同方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提存申请人享有取回提存物资格的前提下,若其为了逃避执行拒不取回提存物,则应该可以对该提存标的物强制执行。
对于提存的执行程序会因为提存的账户的不同性质而有所不同。大家可以有自己的判断选择哪一种提存方式,还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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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公司释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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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推动和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改制,满足企业上市的各项要求以及尽快让国有企业上市融资,解决国有企业后续发展急需的资金问题,国有企业较为普遍地采用了存续分立改制方式,即将企业核心业务及相关优良资产进行剥离、重组、改制上市。企业通过存续分立改制方式上市后,以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业,被称为国有存续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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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存量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存量债务就是在某一时点上测度的,其大小没有时间维度,即存量债务就是增加的债务、积累的债务,是在某一个时间段债务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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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七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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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银行存款时,范围一般仅限于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存款,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
司法实践中,认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存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根据存款存入时间来判断。一般在结婚登记前存入的为个人财产,而结婚登记之后存入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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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时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资金在婚后存入的。
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你请求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那么离婚时,怎么收集银行存款怎么证据呢?
1、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2、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调查或者向申请调查令或申请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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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提存计划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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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提存计划,是在企业年金计划中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企业单方或与职工双方每期固定的缴费水平,而不确定未来对职工支付年金的水平,也不提供最低保证,职工在退休时每期所能获得的年金水平主要取决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金额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产生的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完全由职工承担,因此也称作“缴费确定型计划”。
《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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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款保险分类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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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此时受领人就是被执行人,那么提存标的就应视为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受领人具有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资格而其为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时,应该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证机构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制作相应的裁定书,强制执行此提存标的。并且执行可以及于提存标的物的孳息,当然应当扣除提存的费用。
2、如果此时提交提存标的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一般情况下,此提存标的不应被强制执行。但在提存人有取回提存标的物资格的前提下,如果其为逃避执行拒不取回,则也应可以对此标的物强制执行。这种情形即《提存公证规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这种情形是提存的特例,“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
3、在此情形下还可能发生受领人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没有领取提存物的情形,即根据《》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不同于《提存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二十年”的期限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无人领取提存物的情况应作为上述第一种情况的特例,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提存物申请执行,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对下落不明人财产代管的规定,应该可以对提存物强制执行。但是,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受领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限,则不应再对已经上交国库的提存物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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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物提存是什么意思呢
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责任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将该货物交给提存部门,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在我国,公证机关是提存部门。也就是说质押财产的提存是将该财产交给提存部门。从提存之日起,提存就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则对提存物保管人享有提取提存物的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提存物的,其请求权消灭,提存物应归国库所有。
二、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相关补充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款规定:“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导致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质权人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对质物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坏或使质物受到损害,这是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也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质权人应当像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保管质物,不得存有任何恶意。一般情况下,质权人对质物的管理,应以具有相当经验或知识及诚实信用之人所用的注意。
同时,质权人所负的此种注意的义务,是一种比处理自己事务须尽更多注意的义务。质权人一旦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对出质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这种保管义务,应贯穿在对质物占有的整个质押期限内,不得懈怠。此外,对质物的注意义务,当然也应扩及到对质物所生孳息应尽之义务。在质物因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遭受损害时,出质人即可基于所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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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解释提存公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怎么解释提存公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二、提存公证有什么作用
1、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2、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办理提存公证有什么条件
1、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四、提存物的种类:
(1)货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五、办理提存公证的程序: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怎样解释存量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解释存量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存量房
所谓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存量房是相对于增量房而言的,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二手房,与一般商品房转让基本相同。
存量房就是暂时不太可能拿出去交易的房子,等于存定期或者存死期;那么二手存量住房顾名思义就是二手的暂时不能拿出去交易的房子。
存量房的买卖
存量房买卖是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再次买卖。存量房的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的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存量房买卖权属转移登记
委托测绘配图→委托评估→签订契约→缴纳契税→申请填表→交验书证→受理登记→权属审查→交费领证
存量房买卖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表格)
2、房产买卖协议
3、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由转让方提供)
4、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买卖双方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受让方契税完税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配图(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
存量房买卖一方或双方为单位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由受让方提供)
2、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买卖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摘录号码)
4、公司章程(摘录有关内容)
买卖当事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经房地产市场备案的委托协议。
存量房买卖交验的材料
1、产权人身份证(本人不到场,需出具委托书)
2、登记收件收据
存量房买卖税费项目
受让方承担:契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权证配图费,权证贴花印花税。
出让方承担:房产交易手续费
存量房买卖合同
卖方(下称甲方):
买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方所有房屋,座落于武汉市______区________,为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用地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____字第 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字第____号。房屋附属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给甲方,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在办理完转移过户手续时付清。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房款____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如甲方有设定抵押、按揭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交易房屋如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房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逾期不支付全部房款给甲方,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承担房屋转移过户中甲、乙双方缴纳的全部税费,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种“土地使用权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手续。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委托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他二份交由有关部门存栏。
第十三条 补充协议、附件:
1、
2、
3、
4、
5、
立合同人:
卖方(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买方(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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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故意伤害未成判刑吗?
存在故意伤害未成判刑,故意伤害未遂的情况之下,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是减轻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一般情况之下故意伤害罪都是按照三天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来进行处罚。没有造成什么后果的情况之下的话,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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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保证金存款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如何解释保证金存款问题解答如下,
1,保证金存款的概念保证金存款是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开立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担保等业务时按照银行的风险管理的要求和授信条件存入的资金。银行对企业存入的这部分资金实行专项账户管理。
2,保证金存款的特点保证金存款具有风险抵押性质,不可以自由支取。保证金存款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有利于形成银行存款和低成本资金,有利于降低银行在信用授权业务中的风险。
3,保证金存款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收取的保证金,按单位存款结算、计息。属于个人性质的保证金存款,比照储蓄存款利率执行。
4,保证金存款管理的风险保证金存款管理的主要风险:

一,未足额存入保证金或随意降低保证金比例。有的网点不按照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决议规定的比例足额收取保证金,有的网点甚至根据客户的要求,擅自降低企业存入保证金的比例。

二,在保证金存款未缴纳之前发放贷款。

三,百分之百保证金风险,由于担保方式是百分之百保证金或存单,对此类贷款,分行往往丧失了风险防范意识,对贷款的目的、用途及还款来源没有充分分析,特别是对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未加以关注。

四,保证金没有进行系统控制,锁定交易,被人为地在业务没有结束之前释放。有的仅凭个别营销人员的签字,就将保证金转出,无分行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批。

五,贷款用做保证金,利用贴现资金作保证金,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如客户A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随即通过关联企业贴现,关联企业又将贴现资金转入客户A账户,客户A继续用该资金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再通过关联企业贴现,循环操作,放大了风险敞口,没有贸易背景。

六,用
第三人的存款作为保证金。由第三人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其主要风险在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保证金存款是客户资金吗保证金存款是一种特殊的,用作信誉担保的客户资金,由于其风险抵押的性质不可自由支取。保证金存款是为了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合同履行其该尽的义务,如果客户不能按照合同履行相关的义务,银行就有权利扣除客户的保证金存款金额。这样能尽量减少因客户违约给银行带来的损失。这也是对客户行为的一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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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解释存量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什么是存量房
所谓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存量房是相对于增量房而言的,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二手房,与一般商品房转让基本相同。
存量房就是暂时不太可能拿出去交易的房子,等于存定期或者存死期;那么二手存量住房顾名思义就是二手的暂时不能拿出去交易的房子。
存量房的买卖
存量房买卖是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再次买卖。存量房的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的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存量房买卖权属转移登记
委托测绘配图→委托评估→签订契约→缴纳契税→申请填表→交验书证→受理登记→权属审查→交费领证
存量房买卖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表格)
2、房产买卖协议
3、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由转让方提供)
4、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买卖双方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受让方契税完税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配图(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
存量房买卖一方或双方为单位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由受让方提供)
2、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买卖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摘录号码)
4、公司章程(摘录有关内容)
买卖当事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经房地产市场备案的委托协议。
存量房买卖交验的材料
1、产权人身份证(本人不到场,需出具委托书)
2、登记收件收据
存量房买卖税费项目
受让方承担:契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权证配图费,权证贴花印花税。
出让方承担:房产交易手续费
存量房买卖合同
卖方(下称甲方):
买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方所有房屋,座落于武汉市______区________,为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用地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____字第 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字第____号。房屋附属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给甲方,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在办理完转移过户手续时付清。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房款____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如甲方有设定抵押、按揭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交易房屋如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房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逾期不支付全部房款给甲方,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承担房屋转移过户中甲、乙双方缴纳的全部税费,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种“土地使用权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手续。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委托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他二份交由有关部门存栏。
第十三条 补充协议、附件:
1、
2、
3、
4、
5、
立合同人:
卖方(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买方(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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