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过仲裁期限的经济补偿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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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对超过仲裁期限的经济补偿是如何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对超过仲裁期限的经济补偿是如何的?

一、对超过仲裁期限的经济补偿是如何的?

超过仲裁期限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不设上限,没有封顶。但是如果职工的工资超过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那么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以12个月为上限,也就是最多支付12年。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单位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是如何的?

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依法应当合并计入的时间,实践中对“应当合并计入”部分争议较大,下面分类言之。

1.因用人单位自身变更而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入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分立、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自身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工作年限应合并计入。

2.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而改变用人单位,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入

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是否合并计算;其他的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各省市自行规定。

3.因其他情形调动而改变用人单位,原单位工作年限不予计入

劳动者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以外的其他情形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视解除由何方提出而确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故劳动者原单位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合并计算。

4.非因劳动者原因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入

前述第二、第三种情形近年已不常见,但实践中出现了新的动向。如用人单位在关联企业、集团企业内部等,以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劳动者到另一个单位工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除非原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就算是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仲裁的期限有所超出,那么也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但是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当事人的工资还有社会的平均年度工资来计算的,一般是没有封顶的,除非当事人的工资太高高出了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这时候才会有所限制。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对超过仲裁期限的经济补偿是如何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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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不论是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
  
5、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仲裁裁决后不服怎么办
  
1、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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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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