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既遂的处罚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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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强迫劳动罪既遂的处罚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强迫劳动罪既遂的处罚是如何的

一、强迫劳动罪既遂的处罚是如何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实践中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同时触犯刑法的其他规定,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强迫职工劳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有哪些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按照有关法律中的规定,对于强迫单位职工从事劳动的情况,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等等。“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决定或者组织实施强迫职工劳动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强迫劳动罪,是对职工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的严重侵害。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强迫劳动罪既遂的处罚是如何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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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强迫交易罪的,处两档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采用的强迫交易手段特别恶劣、非法牟利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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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强奸既遂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一、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是有一个特例,若受害者为时,既遂标准与受害者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一样。当受害者为时,只要行为人的与表皮接触,即视为既遂,故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年龄小,缺乏性生活的适应能力,行为人难以实际插入;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了强调对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强调对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的打击。
二、既遂怎么处罚对于既遂的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处罚方法: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注意:
A这里是妇女不是;
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
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
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的责任;B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对于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的,应分别定为罪、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我是一名学生,正在自学法律法规的知识,最近学习上有一些疑问,想请教一下,强迫他人吸毒罪既遂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强迫他人吸毒罪既遂有哪些的问题,我将为您解答,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非自愿的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杀伤、拘禁等足以危及他人健康或生命安全的方法,致使被迫者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或其他危及被害人利益的方法进行威胁和恐吓,实行精神强制,使不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产生恐惧,迫使他人违心地吸食、注射毒品。胁迫的方式,既可以用明确的语言进行威胁,也可以用某种动作或者示意行为进行威胁。胁迫的内容无论真实与否,只要使他人受到精神强制即是胁迫。
(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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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很多的地方仍然存在强迫劳动的现象,请问对强迫劳动罪既遂的如何判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强迫劳动罪既遂的如何判处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对原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两高”明确该条罪名为强迫劳动罪。为正确认定该罪,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客观行为要件的认定
1.使用“暴力”强迫劳动致人伤残、死亡的法律适用。刑法意义上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在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占有公私财产时,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作为手段行为的“暴力”行为人常见于一些暴力性犯罪如抢劫罪、强奸罪、强迫交易罪等。对于强迫劳动罪而言,根据其刑罚设置,应当认为其同强迫交易罪一样,“暴力”行为性质只能是不至于导致重伤以上结果的非剧烈的行为,“暴力”程度造成的后果不能突破“轻伤”范围。故如果行为者使用“暴力”强迫他人劳动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应成立强迫劳动罪,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如果使用“暴力”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法应按“从一重处罚原则”,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因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劳动,致使被害人不堪其辱、不堪重负而自残自杀的或自杀未遂造成重伤残的,由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结果持有过失心理,故应认定为强迫劳动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间量刑。
2.以克扣或不发劳动报酬相威胁方式强迫劳动的认定。强迫劳动罪的“威胁方是指以给劳动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者因受到各种威胁产生心理强制而不得已进行劳动。而以克扣或不发劳动报酬方式胁迫劳动者进行劳动的现象在我国劳动生产领域相当普遍。从该威胁手段行为的性质看,克扣或不发劳动报酬属违背双方约定或劳动法规定故意拖欠或恶意欠薪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便同时成立逃避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按照牵连犯原则,应按处罚较重的强迫劳动罪定罪处罚。
3.以非法拘禁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定性。修正前后的刑法均把限制人身自由作为强迫劳动罪的行为手段之一。所谓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以一定方式将劳动者留置于相对较狭窄范围之地,阻碍其进入一般人均可自由出入之场所,限制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如非法关闭、封锁厂房车间,防止劳动者自由进出或逃出厂区,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财产,使其难以离开等。非法拘禁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则是一种对他人人身自由的干预强度更为激烈,空间范围更为狭窄,对他人人身自由完全予以剥夺的行为。刑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为强迫劳动罪的手段行为之一,那么举轻以明重,采取对他人人身自由侵害更为严重的非法拘禁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他人劳动,当然应成立强迫劳动罪。但由于非法拘禁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这种手段行为本身就具有刑罚可罚性,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于非法拘禁行为造成重伤以下后果的,由于此时两罪最高法定刑相同,应按强迫劳动罪定罪处罚,否则不足以突出强迫劳动这一本行为特性;对于非法拘禁行为造成死亡后果的,因非法拘禁罪的处刑重于强迫劳动罪,故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
4.协助型强迫劳动行为的理解。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新增第二款规定,实施为强迫劳动者招募人员、运送人员及其他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构罪。所谓“招募人员是指以合法就业、待遇优厚等诱骗手段,通过各种非法途径,面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群体招雇、征招、招聘、募集人员的行为。“运送人是指用各种交通工具向强迫劳动场所运输人员。其他协助行为,笔者认为是指除招募、运送人员外,为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也可以是指提供资金资助、提供衣食住行、通风报信等行为。从协助行为的特性看,主要是为实施第一款强迫劳动的人或单位提供人力、物力等保障或服务,不直接发生在强迫劳动场所,与强迫劳动这一行为本身并无太大的紧密度。如果系在强迫劳动者对他人实施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时直接起帮助作用的,如看门把院、站岗放哨、跟踪监视等,应认定为该条第一款强迫劳动罪的共犯,而不适用第二款。
单位主体与原“用人单位”主体范围的甄别
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款对单位犯罪作了规定。该款所说的“单位犯与原规定中的“用人单位”主体在内涵和外延上有重合但不同一。“用人单位”无论在劳动法领域或刑法意义上,其主体范围包括两类,第一类为法人单位,第二类为依法设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机关,团体,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用人单位”中的第二类主体以及一些非法用工企业、组织或单位,如果实施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而只能按该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立案标准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强迫劳动的入罪门槛,只要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他人劳动的,或是明知他人在实施前述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协助的即构罪,但将该行为作为可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来评判,需区分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界限。在实两高”尚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该罪的立案标准以及何为“情节严重”作出规定前,笔者认为需结合其行为性质及造成的后果以及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来把握。
关于第一款。对于具有以下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长时间强迫他人进行重体力劳动或者以非人道手段对待被强迫劳动者的;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达3人次以上的,或持续达3天以上的;使用暴力手段致3人以上轻微伤或致1至2人轻伤的;强迫他人劳动,以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等。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恶劣的;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累计达10人次以上的,或持续达7天以上的;使用暴力手段致5人以上轻微伤或致3人以上轻伤的;强迫他人劳动,以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等等。
关于第二款。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非法营利或帮助逃避行政检查或刑事侦查的动机和目的。对于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的,为其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接收人员5人次以上的,或是提供物质帮助,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招募或运送人员20人次以上,或提供物质帮助,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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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既遂的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处罚方法: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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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的责任; B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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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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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对于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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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强迫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牟利而强迫他人吸毒,有的出于报复,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只要故意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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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未遂与既遂的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是严重侵害女性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罪的处罚也非常严重,法定刑就在三年以上。 关于罪的完成形态,一直都有很多学说,大家对于罪的既遂标准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我国对于罪一直是以性器官的插入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即对于年龄超过十四周岁的女性,只要犯罪行为人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 但是若受害者为时,既遂标准与受害者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一样。当受害者为时,只要行为人的与发生接触,即视为既遂,故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年龄小,缺乏性生活的适应能力,行为人难以实际插入;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了强调对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强调对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的打击。 而且对于型的罪,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的,所以我国刑法对于的保护程度是非常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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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罪既遂的处罚是如何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强迫劳动罪既遂的处罚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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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是严重侵害女性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罪的处罚也非常严重,法定刑就在三年以上。 关于罪的完成形态,一直都有很多学说,大家对于罪的既遂标准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我国对于罪一直是以性器官的插入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即对于年龄超过十四周岁的女性,只要犯罪行为人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 但是若受害者为时,既遂标准与受害者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一样。当受害者为时,只要行为人的与发生接触,即视为既遂,故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年龄小,缺乏性生活的适应能力,行为人难以实际插入;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了强调对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强调对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的打击。 而且对于型的罪,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的,所以我国刑法对于的保护程度是非常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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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是严重侵害女性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罪的处罚也非常严重,法定刑就在三年以上。 关于罪的完成形态,一直都有很多学说,大家对于罪的既遂标准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我国对于罪一直是以性器官的插入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即对于年龄超过十四周岁的女性,只要犯罪行为人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 但是若受害者为时,既遂标准与受害者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一样。当受害者为时,只要行为人的与发生接触,即视为既遂,故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年龄小,缺乏性生活的适应能力,行为人难以实际插入;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了强调对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强调对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的打击。 而且对于型的罪,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的,所以我国刑法对于的保护程度是非常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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