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丢失后,补办要多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构会留存离婚协议书,补办离婚协议书可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协议离婚的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法律关系的解除。
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当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
离婚必须由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进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去登记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首先需要确认双方的夫妻身份。
(2)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
在民事法律中,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必须体现自愿原则。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愿”的基础。
双方自愿离婚,强调的是双方各自的离婚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3)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也就是说对男女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出了合理、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双方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对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问题达成协议。
(4)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时还要求在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对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达成协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所以离婚协议书丢失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补办,但对补办时间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书丢了补办要多久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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