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诈骗罪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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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广东省诈骗罪标准不可一概而论,广东省对于诈骗案件中的数额认定标准划分了两个档次,在一类地区诈骗数额达到6000元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在二类地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4000元。

广东省诈骗罪标准是怎样的

一、广东省诈骗罪标准是怎样的?

广东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不是固定的,参考依据如下:

1、一类地区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2、二类地区,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在广东省涉嫌诈骗委托辩护律师的费用是多少?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

四、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可提请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五、诈骗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诈骗罪的定罪证据需证明哪些事实?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七、诈骗罪的庭审流程有哪些?

1、审理前由书记员确认各方到庭并宣读法庭规则。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等。

3、法庭通过发问以及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

4、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论。

5、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6、作出判决。

八、构成诈骗罪可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诈骗罪标准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治安状况有关,广东省当地人民法院正常也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诈骗的数额及其他的犯罪情节确定刑罚标准的。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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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一般诈骗,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一般诈骗,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4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50000元,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量刑的,诈骗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诈骗的;
(6)多次诈骗的;
(7)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8)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9)组织、智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10)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11)曾因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构成累犯除外)或者二年内曾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12)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3)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5.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在诈骗犯罪的情况下,针对犯罪金额的不同,具体分为了数额巨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况,而要是在广东省犯诈骗罪的话,由于此省的经济比较发达,因而同样的犯罪数额下,自然对罪犯的处罚就不一样。
以上是广东省诈骗罪量刑是如何规定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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