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统人员犯重婚罪会怎么样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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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公安系统人员犯重婚罪会怎么样判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公安系统人员犯重婚罪会怎么样判刑?

一、公安系统人员犯重婚罪会怎么样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重婚罪行为表现: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重婚罪是一种《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败坏社会道德风尚,不利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国情、道德观念、历史传统、社会信仰决定了,重婚是一种应该受到严厉道德谴责、进而需要《刑法》管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不但有权立案管辖,而且应当立案侦查

二、重婚罪公安管吗?

重婚属于刑事案件,公安会管。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发现有犯罪活动的,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所以发现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重婚罪是针对于每一个人,只要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必定就需要承担有期徒刑,而对于判刑的标准就要看受害方的实际情况,而且重婚是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受害方本人亲自到法院进行起诉,那么法院才会依法的受理。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公安系统人员犯重婚罪会怎么样判刑?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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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系统人员犯重婚罪会如何判刑?
公安系统人员犯重婚罪一般会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重婚的行为一般是当事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之下与他人结婚,或者是同居的生活在一起,那么就会构成刑事犯罪,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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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没犯罪公安系统却有我犯罪记录怎么办今年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在公安机关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档案是没有办法消除的,因为按照规定,这些资料要存档备查。不过,也不要担心,这不是犯罪记录,不会影响今后生活的,只有你再次违法犯罪时,司法机关才会调取这些资料。
  《犯罪记录信息管理及查询》犯罪记录信息的管理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进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国家机关查询: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当然仍然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2、律师在犯罪记录查询上的权限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
  
3、普通公民的查询权限
  普通公民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犯罪记录信息。确有必要查询他人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书式材料(主要是查询的用途),经审核通过后能进行相关犯罪记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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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朋友犯的是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会怎么判严重吗
[律师回复] 概念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犯罪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区别构成犯罪与否的关键所在。
2、划清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实践中本罪的行为常常与后二罪的行为密切关联,本罪行为人常常为后二罪行为的实施提供程序、工具,帮助后二罪的顺利实施,但法律规定本罪行为为犯罪行为,故其因客观行为的表现不同而区分为不同的犯罪。量刑依据《刑法修正案
(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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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系统人员犯重婚罪会如何判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安系统人员犯重婚罪会如何判刑?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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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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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系统人员犯重婚罪应该怎样判刑?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公安系统人员犯重婚罪应该怎样判刑?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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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过,在公安系统有记录的,会影响转深户吗?
[律师回复] 曾经取保候审,不会影响转深户。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转户口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如下:首先要到目的地户口管辖的派出所开具准许迁移证明,随身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有时候还需要携带房产证和结婚证。拿到准迁证之后,回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迁移变动单,然后再到本地派出所划出户口。然后到目的地户口管辖派出所确认户口转移成功,拉一本新的户口本出来。最后到该地管辖的社区居委会登记入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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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婚被判刑公安系统会显示重婚吗?
因为重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公安系统上不会直接显示重婚,但是在公安系统肯定会留下相关的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并不是随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查询得到的,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档案审查,或者有关部门办案的时候,可以查到相关的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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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取保候审过,在公安系统有记录的,会影响转深户吗?
[律师回复] 曾经取保候审,不会影响转深户。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转户口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如下:首先要到目的地户口管辖的派出所开具准许迁移证明,随身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有时候还需要携带房产证和结婚证。拿到准迁证之后,回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迁移变动单,然后再到本地派出所划出户口。然后到目的地户口管辖派出所确认户口转移成功,拉一本新的户口本出来。最后到该地管辖的社区居委会登记入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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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妻子手机安装定位和跟踪系统一般应该如何
[律师回复] 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后大多数的妻子或老公都有查看对方手机的习惯,那么如果丈夫监听妻子手机是否构成侵权呢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案情简介】高先生和徐小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建立感情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夫妻双方都感到新婚生活幸福美满。婚后,高先生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夫妻双方再也没有新婚的,徐小姐因此时常埋厌高先生,并多次提出“这样的生活无法下去”要求离婚。相反,高先生觉得自己这么勤奋工作完全是为了家庭,老婆这么闹离婚,是不是其贪新厌旧有外遇了。高先生通过朋友得知有一款软件可以定位手机和窃听通话的,高先生找到某科技公司购买了该定位、窃听软件以及相关设备,悄悄地安装在徐小姐的手机上。徐小姐感到奇怪,自己的行踪以及和谁见面等个人信息丈夫知道如此清楚。一个月后的一天,徐小姐发现自己的手机指示灯异常闪烁,拆开手机壳发现内装了一个电子元件。徐小姐报警,经侦查是其丈夫高先生安装的窃听设备。徐小姐很是恼火,认为高先生安装窃听设备侵犯其隐私,另案到要求判令高先生停止侵犯其隐私,赔礼道歉,赔偿徐小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情分歧】本案中,高先生对徐小姐手机的窃听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先生和徐小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高先生对妻子手机窃听是对妻子是否忠实的一种监督行为,虽然该行为不恰当,但没有恶意,不宜认定高先生侵犯徐小姐的隐私。
第二种意见认为,和谐的夫妻关系建立在双方充分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夫妻之间同样有隐私权,不论丈夫怎么怀疑妻子,都不应该采取手机窃听这种违法行为来监听妻子。【案情分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夫妻一方拥有自己的隐私。男女双方通过自由恋爱建立夫妻关系,是基于信任和爱恋,需要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信赖。男女各自结婚之前,在日常生活、工作以及人际交往中形成很多不为他人所知或者不愿被人知道的秘密,即婚前个人隐私。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后,夫妻一方还可以有自己的工作或朋友交际圈子,形成了婚后个人隐私。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当中,还形成了夫妻之间的共同隐私。无论是婚前隐私、婚后隐私、个人隐私还是共同隐私,除非一方同意外,另一方不应将该隐私公之于众。《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该条规定,文明和谐的夫妻关系以相互尊重为前提,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应该使用违法手段去获取对方的隐私。
二、手机定位及通话内容属于个人隐私中的个人秘密。个人隐私即个人秘密,包括私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个人秘密以及不愿为人所知的生理及心理特征,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隐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个人的手机定位及通话内容属于通讯秘密,当事人有对该通讯内容加密的权利。特定情形下,除了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监听外,禁止他人非法监听,当然也包括丈夫对妻子的监听。综上所述:高先生非法获取徐小姐的手机定位和窃听通话内容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应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是,高先生和徐小姐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执行也只是在家庭内部流转,没有实际意义,除非夫妻间有婚内财产约定。承办法官提醒:对于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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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会上公安系统吗
执行局不可以把老赖上到公安网上追逃,但可以在网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老赖,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可采取的行为和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但不能进行网上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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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高先生和徐小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高先生对妻子手机窃听是对妻子是否忠实的一种监督行为,虽然该行为不恰当,但没有恶意,不宜认定高先生侵犯徐小姐的隐私。
第二种意见认为,和谐的夫妻关系建立在双方充分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夫妻之间同样有隐私权,不论丈夫怎么怀疑妻子,都不应该采取手机窃听这种违法行为来监听妻子。【案情分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夫妻一方拥有自己的隐私。男女双方通过自由恋爱建立夫妻关系,是基于信任和爱恋,需要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信赖。男女各自结婚之前,在日常生活、工作以及人际交往中形成很多不为他人所知或者不愿被人知道的秘密,即婚前个人隐私。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后,夫妻一方还可以有自己的工作或朋友交际圈子,形成了婚后个人隐私。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当中,还形成了夫妻之间的共同隐私。无论是婚前隐私、婚后隐私、个人隐私还是共同隐私,除非一方同意外,另一方不应将该隐私公之于众。《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该条规定,文明和谐的夫妻关系以相互尊重为前提,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应该使用违法手段去获取对方的隐私。
二、手机定位及通话内容属于个人隐私中的个人秘密。个人隐私即个人秘密,包括私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个人秘密以及不愿为人所知的生理及心理特征,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隐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个人的手机定位及通话内容属于通讯秘密,当事人有对该通讯内容加密的权利。特定情形下,除了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监听外,禁止他人非法监听,当然也包括丈夫对妻子的监听。综上所述:高先生非法获取徐小姐的手机定位和窃听通话内容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应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是,高先生和徐小姐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执行也只是在家庭内部流转,没有实际意义,除非夫妻间有婚内财产约定。承办法官提醒:对于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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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包含哪些应当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具体来说:
(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关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并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必须造成一定的危害。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其中的“删除”,是指将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除去,使之无法运行;“修改”,是指对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改动,使之不能正常运转;“增加”,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里增加某种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无常运转;“干扰”,是指用删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使之不能正常运行;“不能正常运行”,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失去功能,不能运行,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能按照原来设计的要求正常运行。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这一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应用程序”,是用户使用数据库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删除”,包括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全部或者一部删去;“修改”,是指对上述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改动;“增加”,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增加新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四)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行为。这一行为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制作”,是指编制、设计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性程序的行为;“传播”,是指向计算机信息系统输入破坏性程序,或者将已输入破坏性程序的软件加以派送、散发、销售等行为;“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者数据文件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干扰程序,典型的破坏性程序是计算机。“计算机”,是指在计算机中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其本质是非授权的程序加载。计算机具有可传播性、可激发性和可性,对于大、中、小、微型计算机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具有巨大的破坏性,是对计算机进行攻击的最常见的方法,可能会夺走大量的资金、人力和计算机资源,甚至破坏各种文件及数据,造成机器的瘫痪,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之所谓称为,是因为与一般生物同样具有传染性,有的传播很快,并且一旦侵入系统就马上摧毁系统,另一些则有较长的期,在一段时间后才发作。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非法侵入、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相关罪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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