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不管被判刑几年,都会留下案底。
只有是被认定确实犯了诈骗罪等的罪名之后,才有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而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对于罪名成立的,不管后期是否被判刑,都会留下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2、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3、案底留存的目的具体如下:
(1)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
(2)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有案可查。
(3)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人再次出现违法甚至犯罪时,作为其曾经的经历,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
所以,案件材料是不会自动消除。
二、犯罪记录信息怎么查询?
1、国家执法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
2、普通公民不得随意查询别人犯罪记录信息。
(1)确有必要查询别人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书式材料(主要是查询的用途),经审核通过后能进行相关犯罪记录查询。
(2)犯罪记录信息的管理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进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刑事案件受害者有案底吗?
1、刑事案件受害者一般是不会有案底。
因为受害者一般不是犯罪的,只有犯罪的人才会有案底。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
2、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被害人主要享有以下十项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 。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被害人提供翻译。如果被害人是聋哑人,还应当为其提供手语翻译。
(2)报案、控告和陈述的权利 。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时,有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发表意见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遇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情形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4)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和上诉权利。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自诉案件中,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6)复议权、申诉权和特定条件下起诉权。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出席法庭、参与质证、辩论的权利。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证据进行质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被害人不服一审裁判,自收到裁判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9)对生效裁判申诉的权利。被害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
(10)诉讼过程的知悉权。被害人有权了解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和进度,有权获取侦查、检察、审判阶段的法定诉讼文书和鉴定材料。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之后,是有可能会判处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处罚的。不同案件法院判处的刑事处罚一般不同,但不管判处的处罚是什么,都会留下案底。如果对刑事案件判刑多久不会留下案底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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