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若是法院审理帮信案件后,发现实施帮助行为的公民有自首情节,也有可能并不判处刑事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怎么理解帮信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即明确知道。
1、明知是就客观事实层面还是法律事实层面而言。
如果将明知理解为客观事实层面的明知,那对于明知的认定将更多地依赖于行为人本人的供述,这显然并不合理,毕竟行为人的供述存在很大的主观性与随意性,明知的判断更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因此,此处的明知应理解为法律事实层面的明知,亦即可以通过客观证据推定明知。
2、可能知道与知道可能是否同一概念。
在阐述可能知道的时候将其解释为行为人知道被帮助者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这其实是混淆了可能知道与知道可能的含义。可能知道是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判断,强调的是行为人是否明知是一种不确定状态,即可能知道被帮助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可能不知道;而知道可能则是行为人对被帮助者的一种判断,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被帮助者是否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具体实施什么犯罪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即知道被帮助者有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若是特定的公民、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就不能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的技术支持,否则就有涉嫌犯帮信罪的可能。当然也并非所有实施了帮助行为的公民,就一定会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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