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无效的几种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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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协议书无效的几种情形?离婚协议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离婚协议无效:1、离婚协议书中得内容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违背公序良俗的;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离婚协议书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离婚协议书无效的几种情形

离婚协议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离婚协议无效:

1、离婚协议书中得内容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违背公序良俗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常见的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如下: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3.关于子女姓氏的强制性约定。

4.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5.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他人的财产。

二、离婚协议何时生效

1.离婚协议不是普通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效力规定

离婚涉及身份关系,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要依据《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解释,不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并同意离婚的协议。虽然离婚协议满足了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且离婚协议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但离婚协议并非签订后即生效,而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

一方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约定和履行,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双方没有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其他的约定就是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8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规定也表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则没有效力。

三、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能否反悔?

夫妻之间在离婚之前,签订离婚协议后是可以反悔的,因为离婚协议并未生效。但是一旦领到离婚证,双方就不能违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总而言之,离婚协议必须是以领到离婚证为生效要件,夫妻之间私底下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书无效的几种情形?相信这是很多离婚夫妻关系的事情之一。对于协议离婚而言,才会需要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签订好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当然,如果有条件的话,也可以委托律师来帮助起草离婚协议书,此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要是在离婚方面还有其他问题,不妨点击页面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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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婚姻法未予以明确规定。
从法学理论看,一般认为因为双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其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是,对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是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改变,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25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作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例如,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抚养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生活为止。
二、抚养协议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抚养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2、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
3、探视权的规定;
4、其他约定事项。
三、订立抚养协议应当注意事项有哪些
1、子女的抚养费包括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抚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给付方式:
①一次性给付;
②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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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25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作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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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协议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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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才能有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2、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无处分权人私自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农村存在很多无处分权人流转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他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耕种的地包给他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他人或过户到自已名下等情形。这些情况都属于无处分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这抵债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农村,有的农民朋友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签订一个抵押借款合同,还有一些农民朋友借款到期偿还不上了就签订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偿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4、超过承包期限流转土地超过部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土地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期限,也就是不能超过2027年年底,如果流转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那么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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