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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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拐骗儿童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拐骗儿童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哪些

一、拐骗儿童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哪些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身心健康。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二、拐骗儿童罪既遂判断标准

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

役等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

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拐骗儿童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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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拐骗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身心健康。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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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认识的一个熟人因为拐骗儿童被抓了,我们大家也觉得很奇怪的,想咨询一下拐骗儿童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即指使用欺骗,引诱等方法将儿童弄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
3.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收养,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唤,奴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是对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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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构成拐卖儿童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父母构成拐卖儿童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殊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
父母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当然构成。
父母将自己的亲生子女卖掉,这种行为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虽然他没有使用拐骗、绑架等手段,但他们是把儿女当成商品出卖。实践中也有很多收养儿童的案例,没有经过民政局同意的,是违法,但不一定是犯罪。首先明确一点,如果不存在买卖关系,单纯的,只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就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对“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中的“解救”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使被拐卖、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非法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公务行为,也应包括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友要求解救的行为,或普通公民进行的解救行为。
“阻碍解救”中“阻碍”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的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之间非法形成的婚姻、收养关系时,宣布这种关系“合法”予以维护;对要求解救的被收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蒙骗,令其不得报案,要求解救;责令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与买主共同生活;向上级部门或要求提供协助的其他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情况或拒绝提供或隐瞒情况;利用自己知道内情的便利为他人如何阻碍解救出谋划策等。
本罪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
本罪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解救职责,解救职责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民政、妇联等部门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参与解救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负有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者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职责。
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构成的条件是什么?最近我在学习这个所以我要来找一下有关的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受害者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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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的构成四要素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拐骗儿童罪的构成四要素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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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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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的侵害,来实现其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的。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往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从实践中看,解救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人民政府部门、村乡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如受聘为解救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群众等。
(2)必须是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员虐待的妇女、儿童,而不是被收买来的妇女、儿童,不构成此罪的犯罪对象。另外执行解救公务必须是依法进行。如解救人员以胡乱抓人、殴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众阻碍,不宜以本罪论处,对阻碍者宜做行政处罚。
(3)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正在执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过程之中。如某行为人对曾经执行过解救职责的某公安人员不满,看见该公安人员路过,纠集多人围攻谩骂该公安人员。这公安人员就不是正在执行解救公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聚众阻碍,是指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地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只要纠集三人以上阻碍解救工作的进行,就应当认为是聚众,构成本罪,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有的是组织、指挥多人以暴力方式侵害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有的是砸毁、扣押解救用的车辆、器械;有的是组织、指挥众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围截、干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等等。无论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解救活动是否因阻碍而中止,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实践中应根据这一精神,正确认定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以做到罚当其罪。
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实际上因本罪客观行为特征决定了要有一定威望、号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为该罪主体,由于本条规定的限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纠集、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其它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本罪定罪量刑,由此可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其他参与者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这其中包含两重内容:其
一,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意图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虽然本罪是聚众性犯罪,但并不要求各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观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构成本罪;至于其他各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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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1、拐骗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身心健康。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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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拐骗儿童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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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该怎样区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位父亲在逛街的时候,发现自己被拐的儿子并成功将其解救出来。后来该案件经过审理,3名被告人分别以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和两年。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虽然一字之差,但是区别很大。
1、
首先是侵犯的客体不同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
其次是目的不同
拐卖儿童罪目的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两者实施的手段可以是一样的,如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两个罪名最主要的区别在它的主观意图,拐卖儿童罪从字面意思来讲就是把这个孩子拐出来要卖掉。而拐骗儿童罪,它的主观目的是没有要继续倒卖的意思。
3、
最后是拐卖儿童比拐骗儿童社会危险性更大
前者刑罚也比后者刑罚更严重:拐卖儿童罪起刑就是五年,一般情节就是五到十年,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至死刑。拐骗儿童罪最高刑期只有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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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对“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中的“解救”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使被拐卖、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非法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公务行为,也应包括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友要求解救的行为,或普通公民进行的解救行为。
“阻碍解救”中“阻碍”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的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之间非法形成的婚姻、收养关系时,宣布这种关系“合法”予以维护;对要求解救的被收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蒙骗,令其不得报案,要求解救;责令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与买主共同生活;向上级部门或要求提供协助的其他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情况或拒绝提供或隐瞒情况;利用自己知道内情的便利为他人如何阻碍解救出谋划策等。
本罪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
本罪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解救职责,解救职责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民政、妇联等部门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参与解救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负有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者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职责。
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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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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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构成既遂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拐卖儿童罪怎么量刑,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拐卖儿童罪如何量刑 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相关知识: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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