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损害公民财产的应怎么样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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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损害公民财产的应怎么样处罚的问题带来帮助。
民法典中损害公民财产的应怎么样处罚

一、民法典中损害公民财产的应怎么样处罚

财产损失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

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中涉及到财产损害的可分为两类:

财产罚和行为罚损害赔偿。

财产罚是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相对人的财产施加的惩戒制裁,如罚款、没收等,由此造成的财产权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罚所针对的是行为能力的惩戒,但其会间接地影响到相对人的财产,如吊销许可证的执照,虽未直接针对相对人的财产作出,但它却剥夺了相对人获得财产利益的能力,造成相对人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即应负行政赔偿责任。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两类。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到公民等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定规则条件和程序实施。

违法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行政赔偿。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依法缴纳正常税金和履行正常征收义务外,不再负担任何缴纳义务,即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征收权。

实践中的所谓“三滥”即属于此类。

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此项概括式规定,凡涉及到有关财产权损害的,只要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均可请求行政赔偿。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如果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害后,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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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民法典中损害公民财产的应怎么样处罚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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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损害公民财产的应怎样处罚,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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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财产损害赔偿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损害赔偿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又称“非财产权”或“人身非财产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一般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由于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密不可分,因此它是一种专属于权利主体自身的权利,不得转借与让与(已故作者的著作权纠纷是例外)。同时,人身权又是一种绝对权(又称对世权),人人都必须尊重和不得侵犯。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通过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而实现权利救济,对外表现为一种请求权,即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权利主体因为人身遭遇伤害而请求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的权利,它是一种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和非公示性。因为它并非专属于权利主体自身,所以可以依法让渡或者放弃。从理论上讲,凡是能够合法受让此种权利的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的赔偿权利人,因此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渡方式,可以概括为两种法定让渡和约定让渡。例如,受害人死亡,依《解释》转由其近亲属行使该项请求权就属于法定让渡受害人在受伤后或者受伤前,也可以约定将此类请求权有偿或无偿让与他人行使。当然,这样容易引发一定的道德风险,及至出现其他违法行为,因此一般不提倡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约定让渡。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功能决定了赔偿权利人外延较大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功能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社会利益。因为当权利人自身难以或不能进行权利救济时,必须得有其他救济主体和救济方式、救济途径来进行弥补,否则就会出现公众广为关注的“撞了白撞”(注:车辆撞死了人,因没有其他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而没能获得赔偿。)等权利救济失衡的情形。其他救济主体如何参与到救济程序中来,或者哪些主体可以参与其中成为合法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果所有的人或者说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该类主体,则可能导致人人都可以管却人人都不管或许多人打着维权的旗号而,出现社会混乱如果没有人或者很少有人能成为该类主体,将会出现权利救济不力。因此,法律必须把能够通过权利让渡而成为赔偿权利人的主体界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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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故意损害他人财产故意损害他人多少财产可以处于行政拘留,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
[律师回复] 故意损毁财物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拘留五日,可并处罚款二百元;  
2、情节一般的,处拘留七日,可并处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3、情节较重的,根据案情,按三档处罚:处拘留十日,可并处罚款五百元;拘留十二日,可并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拘留十五日,可并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情节较重的情形:  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1)哄抢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三百元以上,抢夺财物价值二百元以上的;  
(2)哄抢财物价值不到五百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不到三百元,抢夺财物价值不到二百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同类行为的;  
(二)哄抢、抢夺、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的;  
(4)聚众哄抢、抢夺、故意损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  
(5)哄抢、抢夺财物拒不交出的;  
(6)哄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听劝阻的;  
(7)驾乘机动车抢夺或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哄抢、抢夺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故意损毁财物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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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损害公民财产的应怎样处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损害公民财产的应怎样处罚,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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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答辩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答辩人就原告张提起赔偿一案,现答辩如下:
本案的诉讼主体不合格。
王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原告在诉状中称刘在焚烧自己耕地中秸秆时,将原告的落叶松烧损,并没有指证王是烧毁林地的责任人。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王不是烧毁林地的责任人,因此,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
二、刘不是烧损林地的行为人,因此,也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1、自原告的林地被烧损至今,原告也未拿出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刘秀娟就是本案损害的实施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原告共举了两份证据:
第一份是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第二份是由村委会出具的原被告和解意向证明。这两份证据并不是证明刘放火的直接证据。有谁亲眼看到是刘放的火 森林防火警察大队的证明是刘放火的现场勘验结论在哪 原告并没有出具这些最直接的、最合法的、最有效的证据,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原告林地被烧毁当日,在原告得知自己受到侵害之时就应当报警,而原告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在事隔近一个月的时间后才到派出所报案。事发后,也就是当日12点半左右,原告和刘同时到自家的地里,原告看见刘秀娟在地里干活时,自家林地被烧的事对刘秀娟只字未提而且到了晚上,原告没有找本案中所谓的损害实施者刘对质,却找到了其丈夫王,告之其其妻子烧了原告的林地,要求赔偿。原告这一系列举动都不符合常理。这一切都说明,原告并没有刘的损害证据,是一种试探性的行为。
3、村委会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它不是证明刘放火的直接证据,而且,刘的丈夫王同意进行调解事出有因。
原因有三点:
(1)、王与原告有亲属关系,出于对原告的信任,对原告称其妻子烧林地的事深信不疑。
(2)、因刘身患重病,且正在治疗期间,为治疗刘的病症已经花掉了家里的很多积蓄,王怕刘知道此事后,会着急上火,再犯病,再给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因此烧林地的事没敢告诉刘秀娟,没有和刘核实。
故意损害他人财物定怎样的罪,损失的财物大一万左右
[律师回复]
1、因矛盾纠纷,导致的情绪失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经司法机关调查认定,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犯罪嫌疑人应依法承担受害人提出的合理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的原则为优先恢复原状,如果无法恢复原状,则应考虑受损财物的原始购买价格以及其使用年限予以折价赔偿。定损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可以在确定客观损失范围后,由司法鉴定机构对受损财物的价格进行司法鉴定。
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应当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其书面谅解并提交给司法机关,同时知罪认罪悔罪,争取检方作出不决定或人民作出罪名成立,但是免于处罚的判决。当然,如果并非上述最好的两个结果,但是犯罪嫌疑人仍然按照上述方式争取,所判决刑罚也会比较轻微。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刑法275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A、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B、故意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C、纠集3人以上公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D、其它严重情节的。
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公民、法人损坏了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
司法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情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33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5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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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损害公民财产的应如何处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中损害公民财产的应如何处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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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仅需要宣示为消费者的权利,确定为经营者的义务,更需要落实为相应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一条,基本涵盖了与人身安全有关的民事责任。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及其责任方式。 本条规定既包括了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又包括了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依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这些责任方式大多是建立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定的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例如,消费者某甲接受经营者某乙提供的收费保管服务,将自己的贵重物品交经营者某乙保管。合同中明确规定,保管场所有安全监控、巡视检查、门岗执勤等承诺,如果财物出现毁损丢失,不但照价赔偿,还须全额退还保管费用。后来消费者某甲交付保管的财物却不翼而飞。事后查明,经营者承诺的各项安全措施都没有落实,管理十分松懈。经营者某乙违约造成保管财物丢失,只好依照合同赔偿损失,并退还之前所有的保管费用。此外,经营者造成消费者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消费者还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既涉及违约责任,又可能涉及侵权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下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违约责任下损害赔偿的确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侵权责任下的财产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此外,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般说来,违约责任下的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合同标的涉及范围内财产的损害,而侵权责任下的财产损害赔偿,则是侵权行为可预见范围内财产的损害。二者是有区别的。在有些情况下,同一财产的损害,可能并存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损害赔偿时就有必要明确使用哪种责任类型。对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当如何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说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责任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叠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如果允许债权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个请求权,就会导致债务人因请求权的重叠而承担双重赔偿。所以目前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是允许受害人单一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人要么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者只能择
一,不得行使两个请求权。例如,消费者某甲,购买经营者某乙出售的窗帘竿,合同约定某乙负责安装,“安装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最高按窗帘竿价格的二十倍赔偿”。结果某乙在安装时野蛮操作,砸坏了某甲的珍贵花瓶。该花瓶的价值远远高出约定的“窗帘竿价格的二十倍”。经营者某乙起初只愿意按合同赔偿,某甲则选择采用侵权责任,要求按花瓶实际价值赔偿。在经营者某乙拒绝后,某甲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营者某乙最后还是接受了消费者某乙的选择,承担了高于约定的损害赔偿金。 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是其违约或者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不是消费者应当承担的正常市场风险。例如,消费者某甲,刚购买开发商某乙销售的商品房,楼盘就因为楼市遇冷而打折。看到与自己类似的房屋现在便宜了很多,觉得开发商某乙的降价行为使自己受到了损失,于是要求开发商某乙赔偿差价。经审理认为,房屋市场价格下滑,开发商调低价格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并不构成对先前购房人的侵害。其他购房人以较低价格购买房屋,也不意味着先前购房人受到了损失。消费者某甲无权将正常的市场风险转嫁给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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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损害公民财产的应如何处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中损害公民财产的应如何处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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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伤职工未得工伤保险赔偿可依人身损害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从我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及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条例》也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兼得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从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有的是正面规定工伤职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有的未作规定,但均未从实体上否定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由上述分析可知,工伤赔偿的处理适用的行政程序,追求行政效率,在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工伤待遇的标准、给付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于民事损害赔偿程序。职工在工作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身受到伤害,应当得到赔偿。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法得到救济,基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特殊关系,可按民事赔偿程序得到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而不应当解释为实体上排除适用侵权行为法,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单位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职工请求单位赔偿损失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赔偿标准和项目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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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
(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适用范围:  依照上述两个条文,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二、归责原则:  物件致人损害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依此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
(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适用范围:  依照上述两个条文,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二、归责原则:  物件致人损害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依此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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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损害公民财产的应怎样处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损害公民财产的应怎样处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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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
(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适用范围:  依照上述两个条文,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二、归责原则:  物件致人损害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依此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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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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