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格式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8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格式是怎么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格式是怎么样的?

一、具备法律效力借条格式是怎么样的?

借条

今有×××向×××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管辖

借款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二、借条书写的注意事项主要如下:

1、由借款人手写借条全文并签字,不要打印;

2、借条内容表述准确,不要产生歧义;

3、要求写清借款时间、借款用途(用途应合法不得是用于赌博等违法用途)、利息约定、还款期限;

4、贷款人交付钱款时,尽量不要现金交付,尤其是大额借款,要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进行,且对方的户名和借款人一致;

5、如对方信用或还款能力欠佳,可要求提供担保或保证人

备注:借款人是指债务人也就是需要借钱的人,贷款人指债权人即提供借款借钱给别人的人。

另外,如果双方需约定事项较多,可在书写借条同时,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详细约定。

三、什么样的借条无效

1、借条违反《民法典》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借条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借条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3、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4、在借条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民法典》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5、借条中规定有复利条款。借条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民法典》保护。

6、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借条是无效合同

7、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借条需要按照怎么样的格式来书写,通常来说,只要借条的内容是双方协商后确定的、且协商的内容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那么借条就是具有司法效力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格式是怎么样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9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格式是怎么样的?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4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0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2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6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2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3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0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5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0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3****82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4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1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3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8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6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格式是怎样的?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先在写借条的时候,需要注明标题为“借条”,然后在正文部分,就需要写上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名字、借款的金额等的内容,接着结尾部分就需要借款人亲自签字。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格式是如何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格式是如何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认定体系
1.概括性规制免责条款的的法源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法条所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构成了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概括性规制的认定体系。
2.硬性规制免责条款之法源
(1)民法通则五
十八,五十九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以及秉承民法通则精神的5
2,54条关于合同无效,可撤销的规定均适用于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2)合同法五十三条对于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这些免责条款均应归于无效:
(3).合同法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如果免责条款是以格式条款制定的,也适用。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海商法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产品质量法第3章均有规定。
上述对于免责条款规定应该是很全面的了,但问题是概括性法源缺乏判断机制和客观标准使得法源不便轻易援引,硬性规制虽标准明确,易于援引,但规制范围相对较窄,缺乏规制免责条款的弹性规定,而且规定的极不统
一,使得在原因的时候存在很大的不便。
(二)关于建立我国弹性规制免责条款方法(即的弹性判断)的思考
提到这个问题,很多学者都会提到这样一个问题:我国的现状使得我国有无建立弹性规制的现实基础?很多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目前在我国建立的弹性判决机制存在很大的困难,对此,“李永军老师指出,这是个立法体例的问题,不是法官素质低,而是我们的弹性条款被束之高阁,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或者很少得到应用”, 比如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很少有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进行引用,这就使得我们一些设计很好的条文在实践中成为一张废纸。所以我觉得我们可以以我们现有的概括性免责条款法源为基础,构建我国的弹性规制免责条款的方法。在这里,“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王泽鉴教授认为在面对和处理免责条款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
a.在可能之情形下,尽量不承认不当交易条件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成为契约条款
b.在无法否认该不当条款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构成契约内容的时候使用上尽量采取不利于企业者的解释
c.若依照解释方法仍不能达到控制目的,应公开态度,宣布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我想这三条可以成为我国在处理类似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时候遵循的基本原则。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判定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认定体系
1.概括性规制免责条款的的法源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法条所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构成了我国现有的关于免责条款的概括性规制的认定体系。
2.硬性规制免责条款之法源
(1)民法通则五
十八,五十九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以及秉承民法通则精神的5
2,54条关于合同无效,可撤销的规定均适用于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2)合同法五十三条对于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这些免责条款均应归于无效:
(3).合同法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如果免责条款是以格式条款制定的,也适用。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海商法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产品质量法第3章均有规定。
上述对于免责条款规定应该是很全面的了,但问题是概括性法源缺乏判断机制和客观标准使得法源不便轻易援引,硬性规制虽标准明确,易于援引,但规制范围相对较窄,缺乏规制免责条款的弹性规定,而且规定的极不统
一,使得在原因的时候存在很大的不便。
(二)关于建立我国弹性规制免责条款方法(即的弹性判断)的思考
提到这个问题,很多学者都会提到这样一个问题:我国的现状使得我国有无建立弹性规制的现实基础?很多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目前在我国建立的弹性判决机制存在很大的困难,对此,“李永军老师指出,这是个立法体例的问题,不是法官素质低,而是我们的弹性条款被束之高阁,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或者很少得到应用”, 比如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很少有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进行引用,这就使得我们一些设计很好的条文在实践中成为一张废纸。所以我觉得我们可以以我们现有的概括性免责条款法源为基础,构建我国的弹性规制免责条款的方法。在这里,“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王泽鉴教授认为在面对和处理免责条款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
.在可能之情形下,尽量不承认不当交易条件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成为契约条款
.在无法否认该不当条款已经由当事人合意构成契约内容的时候使用上尽量采取不利于企业者的解释
.若依照解释方法仍不能达到控制目的,应公开态度,宣布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我想这三条可以成为我国在处理类似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时候遵循的基本原则。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9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格式是怎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格式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违规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违规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1、严重违法的格式条款。这是指《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因为《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几种基本情况。格式条教也属于合同中的一个种类。当然要符合《合同法》的原则规定。关于严重违法的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本文在格式条款认定原则中“合法原则”部分已经阐述。
2、违规免责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教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就是《合同法》针对违规免责格式条款的规定。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违规免责格式条款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违规免责格式条款。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类的最基本人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存在基础。所以我国法律对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给予特别的高于其他权利的特殊保护,在任何合同中。凡是对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一律无效。这种约定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例如雇工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医院手术合同中约定的“手术伤亡,医院概不负责”;商店售货告示中约定的“处理次品。一切后果本店概不负责”等等均属于无效免责条款。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过错归责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最基本的民事责任原则。“故意”和“重大过失”是确定民事行为当事入主观过错的重要标志。属于主观上严重过错状态。如果格式条款提供者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由于“故意”或 “重大过失”而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这是违背《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基本民事原则的。因此也是无效的。例如,邮电局发报须知中规定。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这就是邮电局提供的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发报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作为违规免责条款认定无效。
第二类违规免责条款是指由于违规免责而导致合同权利严重失衡的格式条款。即《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一规定是与《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相适应的。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因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是相统一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是相一致的。在认定违规免责导致合同权利严重失衡格式条款时。应当将“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者统一起来分析。只有这三者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为违规免责导致权利失衡格式条教。这里的“免除其责任”应当理解为免除格式条教提供者的法定责任,即法律上有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应当理解为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当理解为排除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19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格式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般情况是有效的,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无效: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优先目的者,当属诚实信用原则。
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效力和弊端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格式合同中什么是无效条款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多在使用频率较高的合同中出现,如银行的借款合同、大型企业的买卖合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特殊消费合同(如供水合同、供电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书面的,但不排除其他形式,如商家提出的经营服务口号:“假一赔十”、“当面点清,出门无效”等,都可视为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应用往往是一些公用企业和服务行业,有时他们为了逃避责任,利用条款对广大当事者提出不平等、歧视性的要求,如银行单方面确定滞纳金的处罚比例、商店单方面提出搭售或者免除责任的要求,如“凡在我商场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请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我商场概不负责”,或冲印胶卷中的“冲坏胶卷,只赔胶卷,不另赔偿”的规定,这种规定是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无效条款。
二、如何防止格式条款的弊端为了防止格式条款的弊端,《合同法》作一些具体的规定,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等保护相对方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之外另有约定的,虽该约定与格式条款内容不符,则采用约定的内容。如格式条款规定逾期偿付货款的违约金是20%,如双方约定为10%,则按10%计违约金,不采用20%的标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格式是如何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格式是如何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入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物权法》肯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规定使失主和拾得人间的权利义务渐趋平衡,改变了失主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拾得人却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局面,对失主和拾得人双方都有利。
首先,失主由于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当、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财物丢失,并给拾得人带来归还遗失财物的一系列麻烦,失主理应对自己的失误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给予拾得人一定的酬金以示感谢。
其次,给予拾得人酬金还可以鼓励人们将拾到的财物归还失主,特别是一些对于失主极为重要而对拾得人却毫无用处的物品,如票据、证件、合同等,有些人在拾到这些东西以后为了不给自己添麻烦便将他们随手扔掉,如果返还遗失物可以依据悬赏广告获得酬金,这些物品就更有可能回到失主的手中,使得《物权法》赋予悬赏广告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具有了积极的现实意义,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前述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以及依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前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方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其所作的特别标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2、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一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三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补充协议是不是格式条款?
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同时符合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三个特点。目前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格式合同(条款),诸如保 险单、飞机票、火车票、供水、电合同等,这些合同(条款)在订立时并不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而是基于广泛受众预先制定,反复使用的文本,具有很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法定属性和特征。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为了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也为了让购房者更全面地了解所购房屋,更充分地了解 买受人的权利,开发商一般会提供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框架文本给购房者参考,很多购房者是在看到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框架文本后,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才 能更充分地表达自身意愿,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再予签字确认。
如果将补充协议认定为格式化合同,购房者的每一项主张、每一条款变更都需要向工商部门报备审批后才能获得修改,此举将大大增加的工作量和操作成本,降低了社会效率,变相剥夺和限制了购房者自由协商更改的权利,增加了商业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综上所述,《房屋(预售)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符合格式合同的法定特性,不应被认定为格式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1、预售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兼顾合同正义。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整个私法的基石,而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私法的中心。通常,在当事人交易行为、意思表示完全自由且交易能力相当时,他们的合同自由和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外力不宜介入。但是,现代市场复杂,尤其是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双方的交易能力往往明显不对称,一方滥用交易优势而导致交易结果不正义的情形时有发生,适当的外部干预平衡合同自由和正义实属必要。
2、合同的解释必须符合交易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实现特定交易目的。因此,当合同内容似是而非或前后矛盾,或者事后双方在理解具体条款的准确含义发生分歧时,应先根据当事人的目的来寻求双方真实的或应有的意思表示。
3、在双方对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
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时,应适用特殊解释方法,作出对格式条款拟订者不利的解释,以便限制权利滥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体现正义精神。预售合同是格式合同,一份正规合同文本包含了大量的信息,但销售方对此早已了然于胸,而一般购房者则不同,只有在准备签署合同时,他们才能见到正式合同文本,并没有足够时间逐条逐款认真、仔细地阅读,对合同内容的把握往往顾此失彼,甚至稍有迟疑,就会丧失签约机会。
4、对预售合同的格式条款还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格式合同的效力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
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优先目的者,当属诚实信用原则。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9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格式是怎么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格式是怎么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前述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以及依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前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方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其所作的特别标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2、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一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三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补充协议是不是格式条款?
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同时符合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三个特点。目前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格式合同(条款),诸如保 险单、飞机票、火车票、供水、电合同等,这些合同(条款)在订立时并不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而是基于广泛受众预先制定,反复使用的文本,具有很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法定属性和特征。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为了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也为了让购房者更全面地了解所购房屋,更充分地了解 买受人的权利,开发商一般会提供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框架文本给购房者参考,很多购房者是在看到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框架文本后,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才 能更充分地表达自身意愿,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再予签字确认。
如果将补充协议认定为格式化合同,购房者的每一项主张、每一条款变更都需要向工商部门报备审批后才能获得修改,此举将大大增加的工作量和操作成本,降低了社会效率,变相剥夺和限制了购房者自由协商更改的权利,增加了商业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综上所述,《房屋(预售)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符合格式合同的法定特性,不应被认定为格式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1、预售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兼顾合同正义。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整个私法的基石,而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私法的中心。通常,在当事人交易行为、意思表示完全自由且交易能力相当时,他们的合同自由和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外力不宜介入。但是,现代市场复杂,尤其是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双方的交易能力往往明显不对称,一方滥用交易优势而导致交易结果不正义的情形时有发生,适当的外部干预平衡合同自由和正义实属必要。
2、合同的解释必须符合交易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实现特定交易目的。因此,当合同内容似是而非或前后矛盾,或者事后双方在理解具体条款的准确含义发生分歧时,应先根据当事人的目的来寻求双方真实的或应有的意思表示。
3、在双方对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
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时,应适用特殊解释方法,作出对格式条款拟订者不利的解释,以便限制权利滥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体现正义精神。预售合同是格式合同,一份正规合同文本包含了大量的信息,但销售方对此早已了然于胸,而一般购房者则不同,只有在准备签署合同时,他们才能见到正式合同文本,并没有足够时间逐条逐款认真、仔细地阅读,对合同内容的把握往往顾此失彼,甚至稍有迟疑,就会丧失签约机会。
4、对预售合同的格式条款还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19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前述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以及依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前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方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其所作的特别标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2、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一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三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欠条格式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2.借条本身并非借款合同,只是一般的书面或口头借款合同的证明和凭证。
3.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打欠条之前,双方已经济往来(这种经济往来多以买卖合同居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货款,但因为种种原因,在债务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和妥协,由债务人写下欠条,等到日后归还。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4.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5.当借条持有者凭借条向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者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者凭借欠条向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三、欠条有效期、欠条法律效力、欠条诉讼时效:
1.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应该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2.对于没有注明欠款期限的欠条,应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欠条的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个人债务 >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格式是怎么样的?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