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连续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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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可不可以连续监视居住?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可不可以连续监视居住?

一、可不可以连续监视居住?

不可以连续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哪些人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适用监视居住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监视居住算不算追究刑事责任?

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关到看守所里也好还是在家里监视也好,只是视案件情况而轻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有时间限制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连续适用监视居住,通常情况下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或者怀孕的妇女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可不可以连续监视居住?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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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监视居住的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侦查结束后交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觉得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免予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
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则就要进入公诉程序,案件即会交到进行审理,最后由判决,结果可能是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
《检察院刑诉规则》中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
、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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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连续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不可以连续进行的,一般对当事人的监视居住都是由时限规定的,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当事人在监视居住的时间内,要遵循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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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适用要求监视居住后还会判刑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适用于哪些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的;
(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后还会判刑吗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关到里也好还是在家里监视也好,只是视案件情况而轻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你就是有罪的了,就得判刑了,侦查侦查,也就是你有没有犯罪还在查,你现在只是犯罪嫌疑人,等审查以后就叫被告人,这两个阶段公检法都只能称你涉嫌什么什么罪,只有到有罪判决下来,你成了罪犯,才叫犯了什么罪。
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监视居住后还会判刑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后还会判刑吗
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与是否会判刑没有直接关系。
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关到里也好还是在家里监视也好,只是视案件情况而轻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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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连续监视居住?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是否可以连续监视居住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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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地点怎么确定,监视居住的对象有什么
[律师回复] 监视居住的地点在哪里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监视居住的对象有哪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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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地点怎么确定,监视居住的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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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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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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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是不是可以连续监视居住?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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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好,由人民、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所以如果要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法、检)的同意,并报公安机关变更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的。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拘留所、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2、检察院当然要指明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没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这方面的权力。而且不可能存在没有场地这种问题。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的应该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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