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与管制的数罪并罚刑期最多是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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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管制与管制的数罪并罚刑期最多是多长时间相关的法律规定。
管制与管制的数罪并罚刑期最多是多长时间

一、管制与管制的数罪并罚刑期最多是多长时间?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当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三、关于管制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对数罪并罚的最终服刑期限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律上也有所限制,数据并罚并不是简单地把两个刑罚的刑期夹起来执行最终的总刑期,法院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酌情确定服刑期限。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管制与管制的数罪并罚刑期最多是多长时间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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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管制与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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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因此从法律属性上讲,缓刑的适用比管制还要“轻”得多,它更符合现代教育刑的要求,更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2、从司法实践上比较
2020 年全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34927人,占
1
8.47%;判处管制的有11508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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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司法层面上讲,取消管制并对犯罪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来弥补,就不会在司法上引起大的冲突或者混乱。
3、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因此,从这些比较看,缓刑的适用和执行与管制的适用和执行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取消管制从技术层面上讲,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
4、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管制的直接后果是“管制期满,宣布解除管制”,这也就是其刑满“释放”,同其他自由刑执行完毕一样,完全恢复人身自由。而缓刑的直接后果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虽然这是在考验期内附加条件的,即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对绝大多数的缓刑犯来讲,这个条件基本上或者几乎是实现不了的,我们仅仅从每年适用缓刑的数量和比例上就可以看出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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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两者相比,适用缓刑高出适用管制
1
8.86%。2020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84366人,占2
2.23%;判处管制的有14604人,占
1.76%。两者相比,适用缓刑高出适用管制
20.47%。看见,每年适用缓刑的数量均远远高于适用管制的数量。
因此,从司法层面上讲,取消管制并对犯罪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来弥补,就不会在司法上引起大的冲突或者混乱。
3、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因此,从这些比较看,缓刑的适用和执行与管制的适用和执行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取消管制从技术层面上讲,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
4、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管制的直接后果是“管制期满,宣布解除管制”,这也就是其刑满“释放”,同其他自由刑执行完毕一样,完全恢复人身自由。而缓刑的直接后果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虽然这是在考验期内附加条件的,即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对绝大多数的缓刑犯来讲,这个条件基本上或者几乎是实现不了的,我们仅仅从每年适用缓刑的数量和比例上就可以看出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因此,废除管制并对其产生的空缺通过对罪犯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来替代,不会产生明显的消极后果,只能产生明显的积极后果。所以笔者认为立法者在修改刑法时应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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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与拘役刑的关系
[律师回复] 一.管制刑罚的作用管制刑作为我国刑法独创的刑种,在实践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Σ害国家安全罪、Σ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都有适用管制的条文。适用管制,把犯罪分子放在群众中监督改造,不仅可以减少集中关押的人数,减轻国家负担,而且可以发挥单λ或群众监督改造的威力,实现行刑的社会化,同时也不影响犯罪分子正常的工作、学习与生活,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秩序的安定,都有积极意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重视管制刑的适用。二.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的问题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 4.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易改造。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能较好地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缓刑与管制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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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管制的数罪并罚刑期最多是多长时间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管制与管制的数罪并罚刑期最多是多长时间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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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能否与赌博罪数罪并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以“赌博为业”的要求是反复参与赌博从而形成一种习癖的人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风尚和社会的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具有营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聚众赌博或者说一贯参加赌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需要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不一定是要以赢得钱财为前提,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没有赢得钱财甚至是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其次是抽头余利收取回扣或者介绍费而聚众赌博的就是以赌博所得作为收获收入或者主要来源的都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
客观方面: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构成以上条件或者之一就能构成赌博罪。
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赌博罪是一样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方式:
(1)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用具提供赌博,让他人赌博的,场所的公开与否不影响犯罪构成。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三人以上的,量刑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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