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国新刑法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既遂判多少年?
1、中国新《刑法》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既遂规定具体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
3、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有的则是出于好奇,不论行为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技术侦察工作中使用的重要手段。
5、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谍器材,因此在我国,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别授权,持有、使用即为非法。
二、怎么认定他人犯了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1、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2、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后罪的犯罪主体是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人,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间谍任务。本罪不具备这些条件。若行为人是为了完成上述间谍任务,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属于法条竞合,应定间谍罪,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既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又从事间谍活动,二者之间没有关联,则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及间谍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暗藏式窃照器材、以及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等的器材,属于专用器材,只有也定的公民、单位才能使用。若是普通公民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形下使用了这些法定的专用器材,且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那么非法使用专用器材的行为,极有可能涉嫌犯了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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