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到期后又犯罪不一定能再判缓刑
《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有案底不一定可以判缓刑犯的情形。
有案底的人如果构成累犯的,则不能缓刑。但如果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即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3、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法院在判断是否执行缓刑的时候,怎么判断犯罪分子是否有危险性?
1、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及其强弱应当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1)一方面,从犯罪动机、目的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恶劣残忍、危害后果是否严重等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对犯罪情节加以考察;
(2)另一方面,从犯罪人犯罪后是否真诚认罪悔过、是否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积极退赃、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的罪行以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有无前科、年龄与个性、境遇与犯罪原因等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对悔罪表现加以考察。只有犯罪情节(法益侵害性)和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都较小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刑。
2、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这是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禁止条件。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因而有必要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就是这样一种限制。禁止性规定的主要原因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因此,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其所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三、检察院建议量刑3-4年有可能缓刑吗?
1、检察院建议量刑3-4年有可能缓刑,但是可能性不大。
在符合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风险、宣告缓刑对于犯罪分子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受理案件的合议庭结合案情与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判决缓刑。
2、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一定会被法院采纳。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而且量刑适当的,法院一般都会采纳的,而且这种采纳率的话,基本上是高达90%以上。
(2)检察院虽然有量刑情节,事实也比较清楚,证据也没什么问题,但是法院觉得检察院量刑太低或者量刑太高,那么法院也可以做调整的。
(3)检察院虽然有量刑意见,但是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或者证据方面是存在问题的,那么法院可以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意见,也可以自己进行决定。但是如果说法院没有采纳检察意见的情况,法院需要在判决书里面进行释明。
对于被判处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若是在缓刑执行期间,并没有实施违法行为,那么考验期结束,刑罚执行机关会宣告刑罚执行结束。对于结束刑罚后再犯罪的,不一定可以再被执行缓刑。如果对缓刑到期后又犯罪能再判缓刑吗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