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妨害公务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
当然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不一定会构成刑事犯罪,罪名不成立的情形,那么公安机关就并不需要立案侦查。
二、阻碍执行公务罪判刑吗?
1、涉嫌犯阻碍执行公务罪,可能会被法院判刑,也有可能不会被判刑。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能会被免除刑事处罚: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或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4)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2、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可能会受到的处罚: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阻碍执行职务与妨害公务罪区别是什么?
1、阻碍执行职务与妨害公务罪区别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等。
(1)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
(2)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
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
2、妨害公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对抗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对抗、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任何人都不得妨害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公民发现他人实施了妨害行为之后,可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举报。当然并非所有被举报者都一定会被按照阻碍执行公务罪量刑标准判刑。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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