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有哪些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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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有哪些证据?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有哪些证据?

一、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有哪些证据?

签署的购销合同、相关的收据或者是转账记录等。合同纠纷指的是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民法典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二、避免出现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包装条款。

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包装物是否回收,包装的合理标示、包装物的商标印制、标识的著作权等问题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交付方式(送货条款)。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经办人签收亦视买受人签收。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因现在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对于送货到外地的卖方来说,应特别注意应尽量要求对方付清全款后再卸货,以防止外地买方卸货后不再支付余款,置于“货款两飞”的尴尬境地。

3、付款时间。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约定“乙方在收货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此约定只有始期,即“收货”,无终期,即到底是收货后当日/当时支付款项,还是收货后一日/两日/十日内付清?应该有明确的始期和终期。

4、质量异议。

规定明确的质量异议期,有利于保护我方的权利;过了质量异议期,视为全部合格。避免以此拖欠货款,复杂化纠纷。

5、支票审查。

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相关的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其次,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

6、发票提前。

7、还款协议

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8、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一般分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二是定比例。

购销合同欠款的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法院一旦受理将会按照普通的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审理工作。双方应当先抱着良好的态度进行充分的协商争取能够和平解决,如果确实无法和平解决的,就只能到法院起诉处理了。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有哪些证据?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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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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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聊天记录
在网购消费纠纷维权中,很多消费者往往不能准确告知卖家的基本信息。一旦发生纠纷,会给维权带来很烦。
建议在网购时,先通过旺旺、QQ、邮件等工具,尽可能获取卖家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若买卖过程中涉及到邮件沟通,网易公正邮服务可以将邮件实时保全存证,快速出征,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帮您提供最有效快捷的证据。若是用旺旺、QQ等工具,消费记录、聊天记录可以截屏保存,一旦发生纠纷,截图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二、发货单、快递单
收到的包裹中一般会有一张发货单,这可以作为销售凭证,要注意保存。一旦商品出现毁损时,如果卖家拒不赔偿,买家也可以及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索赔。
另,快递单、收货单、付款单等可以保存作为辅助证据。
三、交易商品及包装
消费者通过快递公司拿货时,先签字后验货仿佛是不成文的“规矩”,但是,签了字,往往又发现货不对板,这时候却维权无门。因此当浏览网页时,商品的宣传和文字可以截屏保存,同时保留好商品原件,并对其进行拍照保存。
四、发票
发票可以作为直接的维权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时,最好向卖家索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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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起诉购销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申请仲裁的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1、仲裁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仲裁协议; 5、其他证据材料。本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选择仲裁员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出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三、仲裁开庭前的准备 (一)研究把握仲裁规则和相应通知书。 (二)提出异议。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案件书面审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答辩期间提出。 (三)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讲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四)提出答辩或反请求。 四、开庭和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书、答辩状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一)仲裁庭进行事实调查; (二)双方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三)作出裁决。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五、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调解。调解程序只有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开始,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经阶段。仲裁庭以下几种方法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1、仲裁庭同时与双方进行磋商(俗称面对面)。2、仲裁庭分别与双方进行磋商(俗称背对背)。 3、双方自行磋商。 六、履行裁决与申请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的结果。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二)申请强制执行。在一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裁决结果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就裁决结果向申请强制执行。1、申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提出申请。2、申请仲裁裁定的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3、当事人向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应当向提供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和仲裁裁决书正本、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需要的一些其他材料。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照国外的有关要求提供。 七、和解。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本着互利互益原则仍可和解
购销合同纠纷应约定哪些纠纷解决方式?
[律师回复] 经人民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只有某些涉及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仲裁案件,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您好。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依法受理后。二是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有显著的区别: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而定,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四是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三是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诉讼过程中,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另一方必须应诉,不得强迫。五是监督程序不同,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即 (1)当事人提出证据
购销合同纠纷要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购销合同纠纷要怎样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您遇到了购销合同纠纷,准备到人民。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若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如身份证、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若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购销合同关系和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买卖合同、订(定)货单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证人证言等保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具体有:交货、收货凭证:如交货单、送货单等货款收支凭证:如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如结算清单、欠条等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等证据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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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您遇到了购销合同纠纷,准备到人民。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若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如身份证、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若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购销合同关系和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买卖合同、订(定)货单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证人证言等保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具体有:交货、收货凭证:如交货单、送货单等货款收支凭证:如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如结算清单、欠条等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等证据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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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该怎么避免销售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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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有哪些证据?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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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销合同纠纷,需要律师吗?
[律师回复] 申请仲裁的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1、仲裁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仲裁协议; 5、其他证据材料。本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选择仲裁员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出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三、仲裁开庭前的准备 (一)研究把握仲裁规则和相应通知书。 (二)提出异议。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案件书面审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答辩期间提出。 (三)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讲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四)提出答辩或反请求。 四、开庭和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书、答辩状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一)仲裁庭进行事实调查; (二)双方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三)作出裁决。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五、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调解。调解程序只有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开始,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经阶段。仲裁庭以下几种方法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1、仲裁庭同时与双方进行磋商(俗称面对面)。2、仲裁庭分别与双方进行磋商(俗称背对背)。 3、双方自行磋商。 六、履行裁决与申请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的结果。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二)申请强制执行。在一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裁决结果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就裁决结果向申请强制执行。1、申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提出申请。2、申请仲裁裁定的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3、当事人向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应当向提供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和仲裁裁决书正本、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需要的一些其他材料。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照国外的有关要求提供。 七、和解。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本着互利互益原则仍可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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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但是中间货物出现问题,引起争执,一直没办法解决,要去诉讼,那么这个购销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规定是啥?
[律师回复]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综上考虑后,最后考虑的是选择法院能否对己方有利。实践中,很多的是买卖合同最后演变为欠款纠纷的案件。如原来是供货合同(即工业品买卖合同类或其他),后买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结清全部欠款,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计划》或《欠条》,如此一来,当债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当买受人出现无力还款时,出卖方应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要与之签订还款协议类文书,以免将来在管辖地方面限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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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单位有个同事和一个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发生纠纷,请问律师哪里有购销合同纠纷上诉状
[律师回复] 上诉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
被上诉人: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住广东省××市××镇××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上诉人向被向上诉人支付货款69329.4元。
2 请求判决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确认被告在2008年1月8日、1月21日、2月3日支付的款项不是预付款,而是偿还给原告2007年11月、12月的煤炭款。”这显然认定事实错误。因为从2007年7月份开始至2008年3月份止,被上诉人一直向上诉人供煤,交易详情为2007年7月份108297.6元、8月份148886元、9月份150546元、10月份123202.8元、11月份95036.5元、12月份118230.5元,2008年1月份247716元、2月份93564.2元、3月份108049.2元。其中2007年货款共计744199.4元,已于2007年8月17日付108297.6元、2007年9月19日付148886元、2007年9月28日付51114元、2007年
10月17日付99432元、2007年11月21日付150000元,2007年12月21日付68238.3元、2008年1月8日付118231元,至此2007年货款共计已付744198.9元,已经结清2007年的货款。因此,上诉人2008年1月8日之后支付的款项显然不是2007年的货款。即上诉人于2008年1月21日支付的100000元、2008年2月3日支付的80000元、均是2008年的货款。原审法院显然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只欠被上诉人货款为人民币69329.4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8年的交易情况为:2008年1月份247716元、2月份93564.2元、3月份108049.2元,共计2008年货款为449329.4元。但是,上诉人于2008年1月21日支付了100000元、2008年2月3日支付了80000元、2008年2月23日支付了100000元、2008年3月5日支付了100000元、2008年3月13日支付了100000元、2008年4月19日支付了100000元。其中有两张票据共计200000元票据被退回,上诉人实际已经支付38万元给被上诉人,故上诉人迄今为止只欠被上诉人货款69329.4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年××月××日
和一家购销社当时就是口头说的合同,现在出现问题了,问一下口头购销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传统大陆法系的规定来看,这1年的规定是与瑕疵担保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
如原来的《德国民法典》第477 条规定:解约或减价请求权,以及欠缺保证品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出卖人恶意不告知瑕疵外,对于动产,自交付之日起经6个月时效消灭,对于土地,自交付时起经1年时效消灭。这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瑕疵担保人,即出卖人的法律责任。由于原来中国违约责任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学理和相关立法都承认在买卖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担保,因此规定一个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是必要的。
中国《合同法》将买卖合同中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有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再将这类诉讼的诉讼时效确定为1年。这在继续承认瑕疵担保责任的国家也有相应的变化。德国在债法修改后,也是尽量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强化,使其接近或者等同于债的不履行,并将其诉讼时效区别情况予以延长。
在通常情形,瑕疵担保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买卖标的物交付后3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建筑物情形,消灭时效为5年;在特定的权利瑕疵情形,为30年(注:具体内容参见2002年1月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438条规定。)。如果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则适用3年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且对消灭时效的起算适用主观定义的标准,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及人时起算。
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但是对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其诉讼时效还是有变化的。大家在查询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时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这个是不是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以免给自己的权利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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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有怎样的证据?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有怎样的证据?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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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购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1.房产业务员代我签署了《商品房认购书》-签字、按手印等全部由其签署,而我作为买受人完全不知情,虽然我父亲知情(但我怀疑业务员存在忽悠成分,其在介绍房源信息时,多次提及自己也购买了);2.我知道后,决定退房,遭到拒绝,不予退返已缴纳的佣金4万+定金2万。
[律师回复] 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很多购房者认为,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只有最终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而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正式合同,充其量也就是意向书而已,并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因此,商品房认购书中所列有关定金罚则自然也就没有约束力。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约束力。购房者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千万不能因其内容简单而掉以轻心,尤其是不能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不是正式合同,从而置商品房认购书中的有关违约责任于不顾。并且容易发生定金套牢购房人的问题。导致认购人被套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定金罚则”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了“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适用。这也就意味着,《商品房认购书》中一旦约定了定金,如果不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有权“不返还”。当然,如果开发商不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要双倍返还。律师提醒,一旦看到“定金”两个字,就一定要同时想到这两个字背后隐含着的“定金罚则”。律师支招尽管房屋认购书常常将认购人套牢,但,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完全可以规避风险,防止被套。
首先要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为了订单背后的提成,销售人员会使出“浑身解数”,所以一定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无论是“
最后一套”还是“明天就涨价”,无论是“小区配套完善”还是“智能管理”,无论是“超大楼间距”还是“60%绿化率”,都请您保持冷静,不要因为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
其次是交钱之前请三思。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要在把钱款交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在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钱款之前改变主意,《商品房认购书》又没有约定其他惩罚性条款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起诉消费者支付钱款。第三,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第四就是尽量不交“定金”。如果还没有下定
最后的决心要买这套房子的话,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订金、预付款、预订款、诚意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尽量不要交“定金”。
最后要抓住对方违约机会。一旦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现违约,一定要抓住机会,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果是定金,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为了能够顺利抓住开发商或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需要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详细约定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目的,并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写入,这样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消费者才能够底气十足并证据充分地要求对方返还款项。认购书可直接转成正式合同商品房认购书是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初步意向”,既然是初步意向,就表明双方可以以比较小的代价退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初步意向也可能转化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是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已经决定要买这套房,不妨利用这个规定,争取让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免去中间的夜长梦多。但是如果消费者还处于试探阶段,还希望能够有机会随时退出,那么就要避免在预订书或是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得过于详细,防止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自己保留及时“退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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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认购纠纷,如何解决定金认购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认购书定金纠纷如何处理 认购书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条件等。 实践中,围绕着“认购书”经常会发生各种争议和纠纷。有很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属于被忽悠状态的,并没确定肯定购房,只是被销售人员忽悠得赶紧下单占位,且签约对于到期不签正式合同可能面临定金罚没的后果,销售人员往往也不会认真提示。等签署过后回家再一思量,有些人就不再想买了,但提出不买,开发商就会说定金不退。 那么发生认购书定金纠纷,该怎么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销合同的纠纷是仲裁方案还是法院
[律师回复] 经人民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只有某些涉及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仲裁案件,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您好。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依法受理后。二是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有显著的区别: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而定,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四是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三是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诉讼过程中,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另一方必须应诉,不得强迫。五是监督程序不同,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即 (1)当事人提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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