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小孩探视权法院判决后不执行怎样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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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探视权法院判决后不执行怎样办

一、离婚小孩探视权法院判决后不执行怎样办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的权利,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不行使也没有什么后果。但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阻碍对方探视;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对孩子的探视权可接走过夜吗

只有探视权没有监护权,所以不能单独带孩子回家。当然也要尊重孩子的意见,如果你的探视给孩子心理带来不良的影响,她有权申请让你停止探视。

民法典上所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具有权利主体的单一性、情感利益的特定性和精神利益非财产性三个基本特征。

探望权人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继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探望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语交流、短暂共同生活、游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

他们相互接触,交流感情,从精神上、心理上尽量减轻因父母的离婚而带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让未成年子女能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地成长。

提醒广大离婚活正在诉讼离婚的父母们,请尊重自己的子女、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同时遵循诚信原则,依法行事。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小孩探视权法院判决后不执行怎样办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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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探视权不执行会怎样
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或者阻碍对方探视,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探视权。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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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是探视权判定? 探视权判决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夫妻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将会被分派到一方的手中,这个时候夫妻一方拥有抚养权,而另一方拥有相应的探望权,而且对于探望权,我国法律也是做了相应的规定的,当然在判决的时候法官也会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探望权进行描述,那么探视权判决是怎么进行表述的
1、探望权人探望时间应当每月4天给探望权人一段时间内享有探望次数多少、探视时间长短是是否相对圆满实现探望权的关键。给探望权人在一段时间内几次探望在现实生活中较难操作,因为探望一次是什么样的概念比较模糊。就是在同一天,探望权人就可以多次探望,尤其是在一次的时间长短上难以掌握。所以,在判决书中规定给探望权人一定的探望时间(天数)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根据我国目前的作息制度,每月都有4个双休日即8天的法定休息日,一般在公休日,子女和父母都休息。如果可以保证在这8个公休日中一半的时间即4天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来行使探望权,包括可以接送子女与自己同吃同住、出去游玩、购物、监督和辅导学习等,这样满足了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情沟通,实现了探望权的亲情价值意义。
2、界定为不少于4天是基于权利行使底限在保证了探望权人每月双休日和节假日有4天的探望时间外,再规定由其享有非公休日的探望,势必会影响到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也会影响到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正常监护,有可能使子女处于两人都监护或两人都疏于监护的不正常状态。作出不少于4天的判决规定,并不影响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或某个特殊时间段(如寒假、暑假、出差期间)超出4天的时间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也可以将子女的监护权暂时转移给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4天的探望时间是探望权人的基本底限权利,超出的时间是一个弹性的规定,该规定不禁止协助义务人(即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探望权人超过基本权利之上的额外探望权利,这种“不少于”判决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不禁止性,也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3、探望权人不去探望子女,或在一个月之中少于4天探望笔者认为,享有探望权利的人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并不影响和妨碍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监护权利的行使,也减轻了协助义务方的义务,这是一种当事人自己实体权利的主动放弃,法律应当不予禁止。但是,探望权人因长期不履行探望义务(对子女来讲父母探望也是一项义务),不支付抚育费用时,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或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也就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只有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我们在此作出规定探望权人每月不少于4天的探望时间,实际是对协助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底限规定。法官在对探视权判决的时候,会综合考虑离婚家庭所涉及到的问题,同时还会考虑到相关权力人的权力的可实现性,一般来说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每一个月会有大于等于四天的探望时间,关于这个4天的时间也是相关的法律做的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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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探视权法院判决后不执行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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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没有抚养权的如何行使自己的探望权,在有关探视权的判决书中是如何表达探视权的?
[律师回复]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有关探视权的判决书中,是这样规定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2条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监护权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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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探视权法院判决后不执行如何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小孩探视权法院判决后不执行如何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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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探视权异地执执在哪个法律上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现在异地恋很常见的,很多嫁过去发现种种不适应,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实在无法走下去就提出离婚了,那么其中孩子的问题就是离婚夫妻格外重视的问题。为了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法律不仅规定了孩子的抚养权,也对探视权做出了一些规定,对于异地离婚夫妻,他们更想了解法律中对探视权异地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一、探望权的相关知识
1、探望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2、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人民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采取强制措施。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探视权异地如何执行
1、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现代亲权的设立,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家长对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实现子女对亲情的需要。同时,探望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
2、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判决中考虑小孩归谁抚养时,如果小孩年满十周岁,得征询子女的意见。同样,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得充分征询子女的意见。如果小孩未满十周岁,也要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权的实现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有违子女意志,子女有权申请中止探望。
3、探望权的实现先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时可由判决。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会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话等,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须根据子女和父及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定时看望,也可以是周末共住或假日共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上,当事人应积极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判决。通过上文,异地离婚夫妻应该知道法律中对探视权异地执行是怎么规定的有些了解,探视问题一般都是先由双方夫妻进行协商从而确定的,同时也要征求下孩子的意见,但如果行使探视权遇到阻碍,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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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探视权怎么样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比较特殊,因为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我国探望权行使方式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也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根据。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上面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规定了父母协议和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先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在协议时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权的利害关系人,直接抚养方是子女的监护人,由父母协议,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权益,妥当地安排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得到执行。因此相对于判决具有优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怎么执行探视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后怎么执行探视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后如何执行探视权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探视权如何执行,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象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讼。
2、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离婚后怎么执行探视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后怎么执行探视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后如何执行探视权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探视权如何执行,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象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讼。
2、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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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象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讼。
2、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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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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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判决是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夫妻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将会被分派到一方的手中,这个时候夫妻一方拥有抚养权,而另一方拥有相应的探望权,而且对于探望权,我国法律也是做了相应的规定的,当然在判决的时候法官也会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探望权进行描述,那么探视权判决是怎么进行表述的
1、探望权人探望时间应当每月4天给探望权人一段时间内享有探望次数多少、探视时间长短是是否相对圆满实现探望权的关键。给探望权人在一段时间内几次探望在现实生活中较难操作,因为探望一次是什么样的概念比较模糊。就是在同一天,探望权人就可以多次探望,尤其是在一次的时间长短上难以掌握。所以,在判决书中规定给探望权人一定的探望时间(天数)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根据我国目前的作息制度,每月都有4个双休日即8天的法定休息日,一般在公休日,子女和父母都休息。如果可以保证在这8个公休日中一半的时间即4天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来行使探望权,包括可以接送子女与自己同吃同住、出去游玩、购物、监督和辅导学习等,这样满足了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情沟通,实现了探望权的亲情价值意义。
2、界定为不少于4天是基于权利行使底限在保证了探望权人每月双休日和节假日有4天的探望时间外,再规定由其享有非公休日的探望,势必会影响到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也会影响到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正常监护,有可能使子女处于两人都监护或两人都疏于监护的不正常状态。作出不少于4天的判决规定,并不影响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或某个特殊时间段(如寒假、暑假、出差期间)超出4天的时间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也可以将子女的监护权暂时转移给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4天的探望时间是探望权人的基本底限权利,超出的时间是一个弹性的规定,该规定不禁止协助义务人(即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探望权人超过基本权利之上的额外探望权利,这种“不少于”判决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不禁止性,也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3、探望权人不去探望子女,或在一个月之中少于4天探望笔者认为,享有探望权利的人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并不影响和妨碍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监护权利的行使,也减轻了协助义务方的义务,这是一种当事人自己实体权利的主动放弃,法律应当不予禁止。但是,探望权人因长期不履行探望义务(对子女来讲父母探望也是一项义务),不支付抚育费用时,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或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也就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只有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我们在此作出规定探望权人每月不少于4天的探望时间,实际是对协助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底限规定。法官在对探视权判决的时候,会综合考虑离婚家庭所涉及到的问题,同时还会考虑到相关权力人的权力的可实现性,一般来说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每一个月会有大于等于四天的探望时间,关于这个4天的时间也是相关的法律做的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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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探视权法院判决后不执行怎么办
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或者阻碍对方探视,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探视权。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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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女方不给探视权怎么办,判决书里没写探视权
[律师回复]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互通书信、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视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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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因为某些原因离婚了 现在孩子归我 就孩子探视这个问题上我们一直存在纠纷 想问一下探视权纠纷判决书是什么样的 探视权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下面为你解答探视权纠纷判决书是什么样的相关问题
原告沈某甲,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李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甲诉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西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沈某乙由被告抚养。
离婚后顾及家庭环境的改变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虽协议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7个月依然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孩子也继续在原告所住辖区上幼儿园,被告每逢双休日、节假日都将孩子带回其住处生活,原告从未为难过被告,被告也从未对此生活方式有异议。
但2015年7月,被告借孩子上学前班之名将其转学,原告表示理解,并将孩子送还被告。
但此后至今,原告及其父母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均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
因协议中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原告为保障探视权,多次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屡遭拒绝,最后被告明确答复不让原告见孩子。
原告希望法院能依法保障其探视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按照离婚协议配合原告实施对子女的探视权。
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子沈某乙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幼儿园(学校)将沈某乙接回原告家,周一上午原告自行送沈某乙返校;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
一、答辩人没有剥夺原告的探视权,是原告自己违反约定,逼答辩人带走孩子。
原告为了照顾继子,对婚生子沈某乙不管不问,放弃探视权。
原被告离婚时曾约定,婚生子沈某乙继续在黎明化工院周边完成幼儿至小学阶段教育,另外孩子同祖父母感情颇深,这样的约定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状态也满足了祖孙两代的舐犊情深。
但原告再婚后违反约定,催促答辩人将婚生子沈某乙带走,答辩人迫于无奈只好在2015年7月上旬将沈某乙带走。
原告连孩子生日都不来看望孩子,放弃探视权,不给抚养费,以各种理由推脱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二、答辩人没有剥夺原告探视权,原告若真心为婚生子沈某乙着想,应继续履行离婚时的约定,将马上进入学龄期的婚生子接回到他成长熟悉的环境下完成小学阶段教育。
原告于2015年7月中旬行使探望权一次,原告探视结束将孩子送回答辩人处后,孩子情绪极不稳定。
鉴于此,答辩人告知原告探视方式改由就地探视,但此后原告再也没有以正常渠道探视过孩子,而是采用一些影响极端不好的方法诸如未经答辩人同意私自在幼儿园上课期间探视孩子,对孩子身心造成不利影响。
对孩子的感情体现在陪伴而不是空话套话上,原告应继续履行离婚时的约定,将沈某乙接回到他成长熟悉的环境下完成小学阶段教育。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沈某乙,现年6周岁。
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沈某乙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沈某甲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
现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其探望孩子,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婚生子沈某乙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沈某甲有探望的权利,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沈某甲探望沈某乙负有协助的义务。
原告要求每月探望沈某乙两次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具体的探望方式,原告要求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幼儿园(学校)将沈某乙接回原告家,周一上午原告自行送沈某乙返校,由于沈某乙年纪尚幼,为避免因接送孩子不及时导致对孩子的监护出现空档期或影响孩子的学习,本院认为由原告至被告处接送孩子为宜,故本院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为:每个月的第
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由原告沈某甲至被告李某某处将沈某乙接回共同生活两天,并于周日下午六点之前将沈某乙送回被告李某某处,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沈某甲行使探望权有协助义务。
被告李某某主张原告沈某甲应将沈某乙接回到户籍所在地完成小学阶段教育,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宜处理,就此问题,原被告双方均应从有利于沈某乙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友好理智地协商,以避免或减轻因父母离婚而给孩子带来家庭破碎感。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沈某甲每月可探望沈某乙两次,具体方式如下:每个月的第
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由原告沈某甲至被告李某某处将沈某乙接回共同生活两天,并于周日下午六点之前将沈某乙送回被告李某某处,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沈某甲行使探望权有协助义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离婚后要如何执行探视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如何执行探视权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探视权如何执行,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象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讼。
2、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离婚后能怎么执行探视权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后能怎么执行探视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如何执行探视权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探视权如何执行,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象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讼。
2、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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