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是否正确?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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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是正确的,刑法定行为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乃刑事责任之唯一根据,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更多关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如下文所述。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是否正确?

一、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是否正确?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一.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二.一是主观根据,二是客观根据。研究主观根据,必须从人的意志入手,人的意志具有相对的自由,这就标志着人可以凭借着自己的认识,在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似乎是不自由的,但这种不自由是以能够自由为前提的。即行为人本来能够获得意志自由,从而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对社会利益,人民安危疏忽大意或严重不负责任,从而导致了行为的盲目性,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三.过失犯罪,即不从轻也不减轻处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行为。对于过失犯罪,只有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在量刑时,直接根据过失犯罪的类型定罪处罚,不需要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处罚都会相对较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罪刑法定行为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乃刑事责任之唯一根据,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故其中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亦是以不得定罪为前提。所谓法无明文不得定罪,易言之也就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或不能称之为犯罪)。换言之,就是“罪由法定”。然而,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必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过失犯罪,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二、过失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遇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依照《刑法》第15条的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这种典型的过失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如前所述,“没有预见”只是表面的责任要素,而不是真正的责任要素。刑法第15条的规定只是为了使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故意相区分;在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存在疑问的场合,只要认定行为人“没有预见”,就表明行为人没有故意;在已经排除故意的场合,“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就不是疏忽大意过失的真正要素。

“应当预见”意味着行为人有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但是,刑法只是要求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义务规范为一般人所设,无须具体确定;而能否预见则因人而异,需要具体判断;如果法律法令、规章制度、生活准则赋予一般人预见义务,属于一般人之列的行为人能够预见,那么便是应当预见的。因此,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时,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换言之,“应当预见”实际上是指“能够预见”(刑法第16条的规定,也表明了这一点)。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包括对能够预见的对象以及能否预见结果的判断。简单地说,如果判断行为人知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只要判断其是否违反了基本的生活规则、 业务规则、行业规则等即可。

例如,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行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 常行驶,如果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而被汽车撞死的,司机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 事责任。这是合理信赖原则的体现,“合理信赖”的实质在于:相信所有人,司机、行 人都会遵守规则。又如,从事科学试验的人总是预见了试验失败的可能性,但只要他们遵循了科学 试验规则,即使试验失败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认为是犯罪。科学试验是为了人类的进 步发展的,行为人即使预料到有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从有利于社会发展的 角度看,只要遵守了规则,人类应当容许这种风险。

2、过于自信的过失

依照刑法第15条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过于自信的过失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已经预见”并不是真正的有认识,只是行为人曾经预见过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后来(或同时)否认了结果的发生,因而从结局或者整体上说,仍然是有认识结果的发生。但是,行为人也能够预见结果可能发生。从一般意义上说,“轻信能够避免”是导致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原因。详言之,行为人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否认结果的发生(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只是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过高估计自己避免结果的能力;

2、过高估计了相关人员(如共同作业人员、被监督者等)避免结果的能力;

3、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结果的作用;

4、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但是,如前所述,“轻信能够避免”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故意的分界要素或者表面要素,而不是真正的责任要素。

三、过失犯罪的认定有哪些?

成立过失犯以行为发生法益侵害结果为条件,除此之外,与故意犯罪一样,还要求有实行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实行行为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除结果外,还有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是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的行为。在结果发生的情况下,首先要判断是否具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可否认的是,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定型要缓和得多,这是因为刑法往往并没有严格规定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但不能据此否认实行行为也是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村长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遭雷击身亡。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并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结果回避可能性

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甚至已经预见,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

由于结果的回避可能性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共通前提,所以,对于这种不可抗力,既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一般是正确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一般不是违法行为。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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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朋友的弟弟前几天又被抓了,因为他是累犯了。我想来问一下2017年累犯自首如何判,谢谢各位
[律师回复]
1、从轻与从重处罚
从轻和从重处罚都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但并不意味着从轻是法定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下,从重是中线以上。
2、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是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量刑。而且这里的“以下”不包含本书在内。如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那么减轻处罚的效果必须是不满十年的。
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对最低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减轻处罚,可能会出现减到其他刑种,包括主刑减为附加刑的情况。但是减轻处罚不是免除处罚,仍然应该判处一定的刑罚。
累犯制度
1、累犯的构成条件:
①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③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2、特殊累犯(特别累犯):一是罪行的特殊性;二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没有刑度与时间的限制。
3、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并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制度
1、自首的构成条件:
(1)自动投案及其理解:将自己臵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
(2)如实供述罪行极其理解。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2、特殊自首(特别自首):一方面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可以扩大解释到正在被行政拘留的人)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另一方面在于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自己实施的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了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
3、自首的法律后果
(1)一般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又自首,可以免除。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请问:哪些过失犯罪才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甲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路口时,因交通通行与已经饮酒的乙某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甲某用手推了乙某胸腹部,致乙某倒地后头部受伤,后经无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乙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甲某明知对方饮酒,意志力、控制力均弱于常人,仍实施推对方的行为,其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可能发生致被害人站立不稳而倒地受伤的结果,因受情绪、环境影响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不一定都负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过失的心理状态,其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因此法律没有将行为人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都规定为犯罪,只将对社会危害比较大,需要用刑罚手段处理的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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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正确认定失火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怎么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二)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怎么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三)失火罪与非罪怎么区分
1、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查明损失的大小。
3、查明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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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火灾是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天旱等引起火灾,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当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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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协议书范文 协议人(男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 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外一方无关。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欠条怎么写才是正确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的正确写法是怎样的 1、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必须要有,大写很难改写)和小写的金额; 3、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写清楚借款用途(明知是非法用途还出借的,不受法律保护); 5、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过期不还钱,可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 6、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付款方式; 8、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最好要求对方填写身份证号,并仔细核对身份证上的名字与借款人的签名是否一致); 9、最好提供打印的借款合同,并且用自带的签字笔当场签名。 最后,温馨提示:记得勤讨债哦!因为,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在还款期到了之后的三年内仍然不主张债权的话,还款请求很可能得不到的支持。当然,特殊情况下,债权的最长保护期为20年,此种情况适用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的情形。没有约定还款期,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欠款人讨债,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讨债起计算三年,若是债权人一直不主张债权,那么,从借贷关系发生起计算20年,将不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如何正确的理解集合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构成要件性行为预想着反复实施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称为集合犯。其中包括常习犯和职业犯,乃至营业犯等。 赌博罪是典型的常习犯,所以以供一时的娱乐之物相赌时,不成立赌博罪,因为缺乏可罚的违法性。本罪是举动犯,判例的观点是,对系于偶然事情的胜败,赌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开始决胜负时就是实行的着手,同时立即达于既遂。并不需要决定了胜败、实现了赌物的取得或者丧失。 常习性被认为是行为人的属性,而不是行为的属性; 因而,有学说认为常习性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的要素。 但是,应该认为常习性既是行为人的属性,也是行为的属性;常习性既是责任要素,也是违法性的要素。关于常习者的犯行,其违法性也加重。 因而,常习赌博罪是身份犯, 不外乎是基于行为人具有常习者这种身份的赌博罪的加重类型。 所谓赌博的常习者,是指具有反复实施赌博行为的习癖的人。 并不需要是不具有其他职业、以赌博为常业的人, 而且,也可以并非是赌徒、游手好闲的人之类。 作为认定常习性的资料,判例重视的有存在赌博的前科和反复累行了赌博行为的事实,但是,除此之外,必须进而综合考虑赌博行为的性质、种类、赌金的数额等,客观地判断犯人是否带有赌博的习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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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怎么判刑是正确的?
过失致人重伤的,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行为人出于过失导致他人重伤的结果的,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确定具体的量刑标准的时候,需要根据行为人造成他人重伤的实际损害结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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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过失犯罪属于间接正犯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过失犯罪属于间接正犯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实务上对于间接正犯的形态,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责任能力而加以利用的情形;2)利用善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构成要件的违法意识(认识因素)而加以利用的情形;3)利用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目的犯的必须的特别责任要件而利用;4)利用合法行为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违法或有阻却违法性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5)利用欠缺行为责任的工具。即对于他人欠缺规范要素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6)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利用他人无意识的举动的情形;7)利用不犯罪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8)利用无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即被利用人的行为虽有故意,但欠缺属于法定构成要件的身份;9)利用有身份而无故意的工具。即利用人因欠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特别身份,而导致无法亲自实施的行为,而利用有此身份的人来实施的情形。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间接正犯的种类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间接正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行为并不需要仅仅以行为人自身直接的身体性行为为基础,与能够将器具和动物作为工具加以使用一样,也能够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犯罪的情形,称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负责。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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