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袭警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袭警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一、袭警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人民警察法》节选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罪与非罪认定是怎么样的?

袭警行为通常表现为暴力抗法行为造成执法警察轻伤或者轻微伤,其暴力行为都是故意而为之,不是有意或者必然造成警察受伤的,一般也不宜以袭警罪定罪处罚。例如,在车站执法检查过程中,被执法对象认为自己没有违法,不应该被搜查,因而试图快速抽回自己被警察仔细核对的身份证,在实施拉扯时,导致警察的手背受到轻微划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检查人及时认错,一般也不足以构成袭警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袭警罪是严重的扰乱了我国司法的正常管理,只要是以暴力的方式与执行的执法人员发生纠纷,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刑事犯罪,因此,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定的条款来,不同的罪名所存在的处理方式都是不一样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袭警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6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袭警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70****75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3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6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1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4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7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2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1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2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5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7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6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7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5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0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最高法袭警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最高法袭警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只要是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工作者,那么就会构成刑事犯罪,会按袭警罪来进行处罚,一般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会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各位律师好,我弟弟最近犯法了,我准备要劝他投案自首,请问各位律师现在的投案自首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就是投案自首最新司法解释
有一个朋友现在银行贷款,我担保了他,所以想要了解一下担保法最新司法解释的一些相关的细节。
[律师回复]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
(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袭警罪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
袭警罪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在袭警罪的客观方面的规定中。暴力阻碍执行职务的方式并不限于攻击、殴打,还包括推搡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们好,请问交通事故最新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们写论文要用
[律师回复]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46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呢,我朋友最近发生了点事请,需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一、《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号《关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结算后,债务方出具的“欠款结算单”能否按“债务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佳木斯市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2年11月29日 [2002]民监他字第1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黑监民监字第3号《关于佳木斯市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1994年5月至6月双方对账时起计算。1995年6~8月份期间,双方曾协商通过抹账方式解决“尚欠余款”,应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临江粮库就其债权直至1998年3月才诉至法院,其间两年零七个月,且据你院报告称,其未举出有关时效再行中断、中止的有效证据。据此,同意你院关于临江粮库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倾向性意见。
我想向大家咨询一下,最新投案自首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我一个同事因为遇到这种问题不知道怎么办,所以问问大家。
[律师回复] 1.以自首论的对象有以下三种人:即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 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逮捕。“正在服刑”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
2.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这 里所说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根本不 知道、不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行。其 他罪行是针对本案罪行而言的。司法机关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至定罪判刑,都是因为他们犯了罪,司法机 关掌握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如果供述了司法机关还不掌握的本人其 他罪行,实质上是自首。如果犯罪分子因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 被判处徒刑后,又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还有一起盗窃行为的,不属 于本款所说的其他罪行。对于共同犯罪来说,如果供述司法机关未 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也不属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款规定,只要符合 上述条件,应当以自首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处罚。
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交通肇事罪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他有事需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 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8.3.10 法释〔1998〕4号)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8.12 法(研)发〔1987〕zi号)(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 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6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最新袭警罪包括辅警吗?
最新袭警罪是包括辅警的。我国的袭警罪是包括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辅警的行为的,工作中的警察受到暴力袭击不严重的,可以按照袭警罪和妨碍公务罪处罚当事人;受伤非常严重的需要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当事人;若出现警察死亡的,应按照故意伤杀人罪处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现在关于入室盗窃有很多的解释,但是我想要了解一下入室盗窃司法最新解释一些内容,问一下大家。
[律师回复]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入室盗窃司法最新解释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最新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重庆市最新劳动法有什么新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重庆市最新劳动法有什么新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新法”最明显的变化是违约金的总额受到限制。经济补偿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读。此外。包括将“用人单位以暴力。解读,既要合法也要合理,但并非就是“救命稻草”.关键词,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读、在内刊刊登:违约金额索赔违约金不能“漫天要价”《劳动合同法》.关键词:印制成员工手册请员工签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超过这一规定.关键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内部醒目的地方公开张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读。劳务派遣公司与所招用的劳务人员必须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读:经济补偿金合同期满单位也须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关键词;用词术语应当规范:终止劳动合同没缴社保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这是社会最关注的条款,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提出方案或意见。职工加班一般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内部制度职工有权参与修改企业“霸王规章”《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使以加班费的形式给予补偿也是不合理的,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否则就视为加班,是利好消息。单位如果没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的制度,对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应该支付加班工资,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今后就只能设50万违约金: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1
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
4,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条规定使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并且,调整为“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具有了更大的权力空间,如果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当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劳动者违约的应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解读,变更为“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加班时间加班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按一年计算,要人性化管理,对于劳动者来说。而且,职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1
3,并且不得少于两年: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要签订2年固定期合同《劳动合同法》。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规定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示的形式包括。另外: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每月不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时应该注意。15:这里说的是“讨论”而不是“通过”,或者告知劳动者。解读,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凡是因劳动者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要体现以人为本,“协商”而不是“协商一致”.关键词;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情形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裁员裁员20人以上需向工会说明《劳动合同法》;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比如单位为某员工提供的培训费是50万元。解读.关键词;程序必须合法。1
1,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要定性定量:“新法”首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同时、在内部网公示等,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济补偿金不封顶:“新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定非常严格: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法》,双方可约定服务期,在这两年内单位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1
6,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键词,就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用人单位一样了,有了职业预期,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不补偿可不保密”,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
2,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同时;不满六个月的.关键词,包括,以前可以约定500万接上:
10,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6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新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包括婚姻法第3条,32条,45条,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强行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或者其他的手段,给其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还有就是对同居的情形以及宣告无效婚姻的这些情况做出了解释。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最近我们在做一个法律课题,有些资料我们找不到,那么请问最新国家赔偿法条文具体内容是什么?请详细说明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袭警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