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既遂是什么惩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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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走私核材料罪既遂是什么惩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走私核材料罪既遂是什么惩罚

一、走私核材料罪既遂是什么惩罚

1、自然人犯走私核材料罪,情节较轻的,则在3-7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同时判处罚金;

2、自然人犯走私核材料罪,一般情节的,则可以判处行为人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

3、自然人犯走私核材料罪,若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单位犯走私核材料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的各种情形的量刑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私核材料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核材料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核材料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以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材料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核材料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核材料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核材料的;

(3)与走私核材料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白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核材料,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在国际上,恐怖分子和黑社会集团走私核材料的犯罪行为已不鲜见。由于核材料是制造核武器的核心原材料,核材料一旦用于犯罪目的,就会对人类和平和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走私核材料,不仅是对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严重破坏,而且还侵犯了国家的核材料管理制度,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走私核材料罪既遂是什么惩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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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5天以内,申报材料:
  说明:遗产继承人一般为死者的配偶(爱人)儿子、女儿、父母等。

  
1、所有继承人和死者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所有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据(经查64年、77年、82年及87年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或人事档案材料、死者与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

  
3、基层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内容为:所有继承人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已死亡的写明死亡时间、地点)与死者的关系,如出现曾用名且该曾用名在户口簿上未体现的,该曾用名与现名是同一人须经公安派出所证明〕;

  
4、死亡证据〔医院死亡证明(在医院因病死亡的)或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单位证明(因病在家中死亡的)或公安机关证明(因意外事件死亡)〕;

  
5、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限于国内居民死亡);

  
7、死者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银行存单、股票或房产证等);

  
8、继承人中有已死亡的还需提供其上述第
4、
5、6项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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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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