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窝藏、包庇犯罪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2)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5)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窝藏罪与包庇罪的区别包括定义不同、客观表现不同、主观要件不同、侵犯客体不同等。
1、定义不同
对明知犯罪的人但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还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对明知犯罪的人但仍然作假证明给以包庇构成包庇罪;
2、客观表现不同
窝藏罪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资助罪犯逃往他处隐蔽的行为;包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借以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
3、主观要件不同
窝藏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必须明知是犯罪分子;包庇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帮助其掩盖罪行,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4、侵犯客体不同
窝藏罪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包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是什么?
包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包括主体不同、犯罪手段不同、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等。
1、主体不同
徇私枉法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2、犯罪手段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包庇罪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
顶包涉嫌包庇犯罪,顶包的一方是以包庇罪论处的。不管是否顶包既遂,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包庇罪。阅读此文后,若是对顶包未遂怎样判刑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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