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猥亵罪怎么界定?
强制猥亵罪的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猥亵。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强奸罪的界限是什么?
广义上的猥亵行为包括奸强行为,由于《刑法》对强奸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强制猥亵罪中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指性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具体而言,两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强奸罪既遂是行为人完成性交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此外,强制猥亵罪的强制程度较强奸罪要低不要求被害人达到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现实中趁人不备,突然袭击的强摸女性胸部的行为也属于强制的方式。
4、主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奸淫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三、强制猥亵罪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的自己决定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
要求本罪主观上具有刺激或者满足的内心倾向,或许有利于区分猥亵行为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有利于区分猥亵罪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的界限。尽管如此,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上述内心倾向。不要求行为人出于刺激或者满足的倾向,是因为即使没有这种倾向的猥亵、侮辱行为也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事实上,完全可以从客观上区分是否猥亵、侮辱行为,因而完全可以区分罪与非罪;完全可以区分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要求行为人出于刺激或者满足的倾向,会导致不当缩小或者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会导致本罪与《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的不平衡,而且有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嫌。
强制猥亵罪怎么界定需要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是行为人涉嫌强制猥亵罪的,那么一般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加重处罚。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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