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取保要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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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故意伤害罪取保要什么条件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故意伤害罪取保要什么条件?

一、故意伤害罪取保要什么条件

如果要进行取保候审,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院才会批准取保候审的。

(一)、公安机关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哪些特定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要知道,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结束,反而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取传随到,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常履行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应当自觉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保证人也应当履行保证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故意伤害罪取保要什么条件?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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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什么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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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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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这里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性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刑法对伤害方法并无限制,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应认定为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造成对他人健康的损害,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轻伤、重伤的具体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只有构成轻伤以上损害结果才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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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夫妻想要争取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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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害名誉权立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跟大家谈一谈侵害名誉权的司法救济途径,首先应该明确什么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名誉权。并不是别人随便骂自己两句就侵犯了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扩散、传播。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害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是既要产生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又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样才会立案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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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取保候审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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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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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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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条件,缓刑的危害
[律师回复]
一、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则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其有罪宣告仍然存在的制度。缓刑并不是一项的刑罚,它是以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方法达到适用刑罚目的一种制度。新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可见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被宣告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犯要放到社会上去改造,为确保社会安定,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人。被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一般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的立法本意。在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指的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高于3年,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是3年以下的,仍可适用缓刑。
2、必须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最根本的条件。如何认定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新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悔改表现及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缓刑是针对犯罪性质和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而设立的,为的是给某些轻刑犯一个宽大自新的机会。而累犯是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此类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
二、怎样判断有无社会危害性
1、犯罪的性质。缓刑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如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重婚、轻伤害、销赃等。这类犯罪一般来说危害性较小,特别是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再犯的可能性较小,比较适于宣告缓刑;对于一般的经济犯罪,如果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失较小,又尽力挽回了损失,在法定情形内也可酌情适用缓刑;至于、抢劫、爆炸等严重刑事犯罪,因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一般不宜适用缓刑。但特殊案件,具备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宣告刑又在3年以下,悔罪表现明显,在做好工作的情况下,也可适用缓刑,但须严格掌握。
2、犯罪情节。我国刑法中一般将犯罪情节分为“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几个层次。新刑法第13条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其他非刑罚方式处罚。显然,这两种情形不存在适用缓刑的问题。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其量刑起点一般在3年以上,且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只有“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较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才比较适于宣告缓刑。
3、悔罪表现。悔罪就是认罪服法、真诚认错、接受审判、重新做人。如果犯罪分子能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尽量减少损失;揭发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等,又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对他们判处缓刑,使他们感悟法律的宽大,有利于他们的改造。
4、其他情节。如犯罪的前因、犯罪分子平时的表现、犯罪时的环境条件等,从这些方面也可分析出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如有些故意伤害案件,往往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致伤被害人有时是因激愤,有时是互殴时互相伤害,一方构成犯罪,一方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象这样的案件如果双方能互相谅解,适用缓刑有利于缓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不要把身患重病、怀孕、家庭生活困难或工作需要等因素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考虑,只有犯罪符合缓刑的条件时,才能考虑上述因素。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件
只有过错方的过错符合下列条件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离婚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提出离婚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离婚当事人,不包括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必须由无过错方离婚时提出。离婚后无过错方在提出赔偿请求,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4、婚内是不能主张离婚赔偿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离婚时,无过错一方除提出离婚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不主张离婚,只是单独提出婚内赔偿请求的,是不会支持的。
二、夫妻约定离婚过错赔偿金是否有效
(1)夫妻双方以协议或者保证书的形式约定离婚过错赔偿条款,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此约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作为确定赔偿的标准。
(2)根据过错方的过程程度、方法、手段、次数、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获利的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总体来说一般对夫妻双方约定离婚过错赔偿金还是能够得到支持,但若对于约定的赔偿金明显过高或者与上述第二个认定标准相差甚远,导致显失公平或者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那么人民也会将赔偿金调低。
三、离婚协议书样本
离婚赔偿协议范本
协议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女儿××由××抚养,由××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元,现协商归××方所有,由××方一次性给付××方现金××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方所有,××方向××方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共同债务,根据双方协商好的填写在下面就行)
五、××可在每月的××接儿子/女儿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六、因男方有家庭暴力(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男方一次性赔偿女方×万元人民币。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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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取保候条件是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故意伤害取保候条件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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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要求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求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停止侵权适用的条件
在知识产权个案中,要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原告的诉请
停止侵权的适用应当依据原告的诉请,原告没有要求停止侵权的意思表示,自然不能判令停止侵权。但是依据原告的诉请并不意味着完全依照原告对于停止侵权的要求作出判决。一方面,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尽可能地扩张停止侵权的范围;另一方面,由于原告对法律知识的理解问题,也未必能完全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达。因此,应当在原告诉请的基础上做出停止侵权的具体判定,也就是说,的判决应当在原告诉请的范围内,可以小于原告诉请的范围,但不能大于其诉请。例如,在一起因企业职工跳槽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利用原告的收购、出口渠道经营海带业务”,最终做出判决的主文是“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采取与原告相同的方式经营对日出口海带贸易,其不得经营的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最终给停止侵权加上了3年的时间限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存在
停止侵权的目的是在于保障某种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因此,这种权利必须是合法的和有效存续的。要判决停止侵权
首先要看有没有受保护的权利,
其次由于知识产权强烈的时间性,需要判断在判决生效时,该权利是否还处于有效期内,如果该权利已经不存在而判令停止侵权,判决不但是一纸空文,而且是极不严肃的。知识产权遵循权利法定原则,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
首先要确定受侵犯的权利,如果某种权利不是法律所确定的,即使受到了损害,也无法要求停止侵权。
(三)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
原告如果在诉请中要求停止侵权,需要向证明要求保护的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判决作出前已经停止,则无判令停止侵权的必要。比如在一起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是否支持停止侵权,要看在被告违约、原告通知解除合同后,被告是否还存在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继续使用,就无法获得关于停止侵权的支持。
二、侵害专利权的条件
所谓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可见,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侵害对象是有效专利
专利权作为一种依法取得的独占实施权,只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内受法律保护。专利权期限界满的技术或者虽然期限未到,但专利权人拒交专利费而放弃的专利技术,都不受法律保护。获得中国专利的技术,被他人拿到外国去实施,也不会构成侵权。
2.侵害行为的目的是营利
出于个人爱好或研究需要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专利,不可能与专利权人形成市场上的竞争,不会对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发明创造人申请专利权的着眼点在于专利技术的物质回报,个人使用并不是为了工业目的,无损于专利权人经济收入,自然无需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3.实施了违反法律的侵害行为
专利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侵害专利行为的样态、种类。实践中侵害行为既有直接侵权行为,也有间接侵权行为。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实施专利。但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侵权行为的例外。
凡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又不属于侵权例外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是主观故意,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害,一律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形式在专利侵权制度中的作用和意义相比于赔偿损失等,绝不可同日而语。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但在权利客体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领域中,这种观念必须改变。被侵权人到司法机关侵权人,决不仅仅要求损害赔偿。他们会
首先要求司法机关认定自己是权利所有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活动。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执法部分,对损失补偿的具体规定并不多,却用了大量条款对停止侵权生产、停止侵权销售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它要求各成员着眼的侵权责任重点也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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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取保要哪些条件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故意伤害罪取保要哪些条件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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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妨害清算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妨害清算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是由清算组的成员所为的,因此,本罪处罚的对象主要是清算组织的成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算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等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所谓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企业清算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1)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
(2)公司、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由于公司、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对清算组的组成与活动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处理公司、企业的财产,才能减少和避免纠纷,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
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就民事侵权引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2001年3月10日正式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但是这一司法解就民事侵权引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2001年3月10日正式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但是这一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在其草案中曾规定过具体数额以及最高赔偿标准和最低标准,但后来并没有将其写入解释。其理由是:

一,侵权的具体情形不同,无法统一规定;

二,各地经济状况差异较大,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

三,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因此,精神损害的数额只能由法官依职权酌定。[4]但该解释确定了6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因素和其他因素,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是,与其他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得充分考虑到。
1、主体的特定性。离婚精神损害的主体是夫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是适用这种特殊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而一般精神损害的主体没有特指。
2、行为的法定性。离婚精神损害中,有过错的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具体就是四类法定行为,而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没有这种限制。
3、客体的单一性。离婚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存在于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和无过错方的人格权。而在一般精神损害行为中,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公民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方面和身份方面的伤害。
4、义务的人身依附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这种忠实义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仅存在于合法夫妻之间。而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所违反的义务具有广泛性,也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5、结果的双重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的结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导致无过错的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的结束。而一般精神损害只能导致了相应权利的损害,不会引起人身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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