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重组预计负债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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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务重组预计负债如何确定

一、民法典债务重组预计负债如何确定

民法典对债务重组预计负债如何确定没有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裁定重组的,申请人要提交债务重组方案,重组方案对债务进行确定,所以按债务重组方案计算。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破产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要提交债务重组方案,债务重组方案应该包括债权分类、债权受偿方案等内容。

所以债务重组预计负债,依据债务重组方案进行确定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中债务重组预计负债如何确定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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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务重组预计负债怎样确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债务重组预计负债怎样确定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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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务重组预计负债要怎么确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中债务重组预计负债要怎么确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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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或有负债与预计负债包括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联系:
①或有负债属于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都须有未来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或有负债在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转化为预计负债,注意这里的“转化”指的是或有负债只有在随着时间、事态的进展,具备了“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潜在义务转化为现实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被证实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现实义务能可靠计量),这时或有负债就转化为企业的负债。
②从性质上看,它们都是企业承担的一种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区别:
(一)概念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定义为两种义务。一种因过去事项而产生的潜在义务,其存在仅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一个或多个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另一种是因过去事项而产生,但未予确认的现时义务,之所以没有确认,是因为结算该义务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
根据负债的定义,某个项目是否为负债,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现时义务,二是结算该义务时预期会有经济资源流出企业。对照这两项基本条件,或有负债中的
第一种义务(潜在义务)不符合负债定义,因而不是负债;或有负债中的
第二种义务则符合负债义务,因为虽然结算该现时义务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但由于有一项现时义务存在,预期会有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此外,仅因为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才没有在财务报表上确认,本身可以说明该义务符合负债定义。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或有负债均是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以确认的项目。
而预计负债的定义就完全满足负债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现时义务,二是结算该义务时预期会有经济资源流出企业,是真正意义上的负债。尽管预计负债在金额上不确定,但可以进行合理的估计。因此,预计负债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由此可以看出,预计负债与或有负债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预计负债是一类负债,但或有负债所指的义务中,只有现时义务符合负债定义;

二,预计负债可以在报表中得以确认,但或有负债则因不符合负债定义或确认条件而不能在报表上予以确认。
(二)确认与计量的区别
何时确认预计负债,在逻辑上讲有三个时点可用来确认准备:一是在企业管理部门意识到经济的流出在将来某个时候会发生预计负债;二是直到可以肯定企业将转让经济资源时确认预计负债;三是介于以两个时点之间的某时点确认负债。如果企业管理部门意识到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将来某个时候会发生就确认预计负债。就是对未来事项进行确认,则显得有些太早,有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支出确认一项预计负债,从而降低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但如果等到可以肯定企业将转让经济资源时确认预计负债,则显得不稳健,也违背了负债确认的基本原则,从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负债情况以及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既然两个极端点不能作为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那么只能在介于这两个时点之间的某一个时点。因此,《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规定为:
1.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2.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3.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4.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计量与或有负债确认是紧密相关的,如一项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那么也就不能将其确认为负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对预计负债的计量,采用最佳估计数,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对预计负债计量时考虑了现值因素,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就没有考虑现值因素。其主要理由是在现值的计算涉及到诸多相关因素,比如折现期、折现率等。对于极具有不确定性的或有事项来说,这些因素更难确定。此外,由于或有事项准则主要涉及期限较短的或有事项,因此不采用现值法所造成的差异不会太大。
其中,最佳估计数分两种情形考虑:
1.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2.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3.预计负债涉及单个项目时,这里的单个项目指预计负债涉及的项目只有一个,如一项未决诉讼等,则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b.预计负债涉及多个项目时,这里的多个项目指预计负债涉及的项目不止一个,比如产品质量保证,在产品质量保证中,提出产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许多客户,相应地,企业对这些客户负有保修义务,则在这种情况下,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
由于所有的或有负债均不在会计报表中确认,当然无所谓会计计量问题。
(三)会计披露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也就是说,在资产负债表中,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在预计负债确认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独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如“营业费用”等)合并反映。比如,企业因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所确认费用在利润表中,应作为“营业费用”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那么企业在利润表中反映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费用或支出时,应将这些补偿预先抵减。
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是,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予披露。《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9条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对某些经常发生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这些或有负债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以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的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对或有负债披露的具体内容如下: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本准则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是,这并不表明企业可以不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至少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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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务重组预计负债如何确定,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债务重组预计负债如何确定,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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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资产重组的内容有哪些,债务重组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一、资产重组的内容有哪些第
一、收购兼并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购兼并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进行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它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概念不同。“股权转让”是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层面上完成的,而收购兼并则是在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上进行的。兼并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重组方式。第
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另一个重要方式。在我国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上市公司大宗股权转让后一般出现公司股东、甚至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变动,从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调整原有公司业务,实现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业务的升级。第
三、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出售标的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作为减少上市公司经营负担、改变上市公司经营方向的有力措施,经常被加以使用。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上市初期改制不彻底,带有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为以后的资产剥离活动埋下了伏笔。第
四、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资产置换被认为是各类资产重组方式当中效果最快、最明显的一种方式,经常被加以使用。上市公司资产置换行为非常普遍。第
五、其他除了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基本方式以外,根据资产重组的定义,笔者认为我国还出现过以下几种重组方式: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方式。因篇幅关系,在此不一一赘述。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壳”重组和MBO不是一个单独的资产重组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股权转让”重组的一种结果。配股(包括实物配股)不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因为配股过程中,产权没有出现变化。虽然在增发股份的过程中产权发生了变化,但根据约定俗成,把增发股份当作一种融资行为,而不当作资产重组行为。上市公司投资参股当中的新设投资属于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而对已有企业的投资参股则是“兼并收购”的一种。
二、债务重组日怎么确定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也称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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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正确理解债务重组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重组定义之评析
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最早的一项准则是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6号-《债务的提前清偿》。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恶性通货膨胀,使许多企业,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偿债能力急剧恶化,并最终陷入财务困境和债务危机。与APBOpinion N0.26的规定不同的是,许多债务重组事件是债务到期日或到期后发生,这就迫使替代APB的FASB尽快制定出能指导和规范此类经济业务的准则。为此,FASB从1975年起,通过发布征求意见稿和召开公众听证会的形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经过近二年努力,终于发布了上述的第15号公告,并要求从1977年12月31日起实施。此外,FASB在1993年5月颁布、1994年12月15日生效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关于不良贷款的会计处理》,作为FASB第5号和第15号公告的修订,也涉及许多债务重组的会计问题。
我国的原债务重组准则和修订后的准则都是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业务,但各自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却有所不同。广义上讲,债务重组应包括所有涉及在债务重组日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既包括双方修改付款金额的事项,也包括修改付款时间的事项;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非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
然而,在,公告讨论稿的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债务重组往往是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或到期后,因财务困难而引发的;非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因其不重要或很少发生而不值得加以考虑。因此,他们建议将该公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困境中的债务重组。FASB采纳了这种建议,在公告的
第一段便开门见山地指出:“本公告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因财务困难的债务重组’建立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并在
第二段明确指出,此类债务重组的特征是债权人为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让步的目的是期望最大限度地收回投资。我国原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基本借鉴了第15号公告的作法,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所不同的是在判定是否作出让步时,我国没有采用现值技术,这就使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比第15号公告要窄些。
应该说,债务重组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国企业间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和计量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遗憾的是,在准则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同母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借债务重组业务操纵利润。因此,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决策有用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新准则对原准则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近年来,由于企业间竞争加剧,债务重组业务时有发生,同时考虑到原债务重组准则适用范围过窄,因此,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不再强调债务人的财务是否发生困难,或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作出让步。这就大大扩大了准则的适用范围。
如何正确理解债务重组的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债务重组的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定义之评析
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最早的一项准则是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6号-《债务的提前清偿》。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恶性通货膨胀,使许多企业,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偿债能力急剧恶化,并最终陷入财务困境和债务危机。与APBOpinion N0.26的规定不同的是,许多债务重组事件是债务到期日或到期后发生,这就迫使替代APB的FASB尽快制定出能指导和规范此类经济业务的准则。为此,FASB从1975年起,通过发布征求意见稿和召开公众听证会的形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经过近二年努力,终于发布了上述的第15号公告,并要求从1977年12月31日起实施。此外,FASB在1993年5月颁布、1994年12月15日生效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关于不良贷款的会计处理》,作为FASB第5号和第15号公告的修订,也涉及许多债务重组的会计问题。
我国的原债务重组准则和修订后的准则都是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业务,但各自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却有所不同。广义上讲,债务重组应包括所有涉及在债务重组日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既包括双方修改付款金额的事项,也包括修改付款时间的事项;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非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
然而,在,公告讨论稿的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债务重组往往是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或到期后,因财务困难而引发的;非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因其不重要或很少发生而不值得加以考虑。因此,他们建议将该公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困境中的债务重组。FASB采纳了这种建议,在公告的
第一段便开门见山地指出:“本公告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因财务困难的债务重组’建立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并在
第二段明确指出,此类债务重组的特征是债权人为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让步的目的是期望最大限度地收回投资。我国原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基本借鉴了第15号公告的作法,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所不同的是在判定是否作出让步时,我国没有采用现值技术,这就使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比第15号公告要窄些。
应该说,债务重组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国企业间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和计量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遗憾的是,在准则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同母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借债务重组业务操纵利润。因此,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决策有用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新准则对原准则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近年来,由于企业间竞争加剧,债务重组业务时有发生,同时考虑到原债务重组准则适用范围过窄,因此,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不再强调债务人的财务是否发生困难,或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作出让步。这就大大扩大了准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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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预计负债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债务重组预计负债的认定条件是:属于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改行后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能够可靠的计量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就是可以认定为预计负债的情况,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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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负债后可以选择怎样的重组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负债后可以选择怎样的重组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这里强调的是一个实质的让步,包括本金的减免或者是利息的减免,降低债务人的利息率等等。这个和旧准则的规定是有出入的:旧准则一个主要的判断条件是以非货币性资产来清偿债务的问题,没有实质上涉及到债权人让步的问题。
债务重组让步的实质上决定了债务重组的分录处理中必然会存在债务人确认“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和债权人确认“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重组的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资产清偿债务:包括现金清偿债务和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需要根据各个不同类型的资产确认处置损益,这点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损益确认是大体一致的: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营业外收支,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性房地产和原材料等确认其他业务收入,企业库存商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等。
债务转为资本:这种情况实质上是我们一般理解中的债务重组的方式,也是用的比较多的方式,即债权人将债权变为股权,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一般情况是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和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情况.
另外对于附有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对于债权人的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债务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需要说明的是,在附或有支出的侦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应当在每期末,按照或有事项确认和计位要求,确定其最佳估计数,期末所确定的最佳估计数与原预计数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对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中还需要注意一点: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之前可能对于应收债权提取过坏账损失,那么如果重组后收到的价值小于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应该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如果重组后的债权公允价值大于重组前的账面价值的,需要确认为债权坏账准备的转回。举例来说:比如重组前应收账款1000万,计提了坏账准备200万,收到偿还的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那么对于高于800万账面价值的部分100万确认为坏账准备的转回;如果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00万,那么应该继续确认100万的债务重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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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债务方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有何意义
[律师回复] 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而取得一定的收益:如果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本身缺乏活跃市场,即债务人不再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形成“泡沫”,1999年-2000年间全国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近60起债务重组。这样规定确实可以防范上述行为,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原准则在账务处理方面作了实质性修改,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新准则解决的实际问题,无论采用哪种债务处理方式,而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且这种收益是客观存在的,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特别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债转股时,涉及金额超过80亿元,从本质上说。近期被查处的有关企业也证明了这个问题。但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全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又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掩盖矛盾: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一。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收益的这种会计处理,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就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本文拟就债务重组收益由原准则确认为当期损益改为新准则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弊及对纳税的影响作以下分析,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可能会使企业利用关联之间的债务重组来操纵利润,避免关联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交易操纵利润。据全景网统计。但是;同时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要求将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所清偿债务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计入当期损失。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对债务人来说,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则重组出来的“公允价值”会存在着较强的不确定性,实现了扭亏甚至增盈,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粉饰业绩,这种现象至少说明有部分企业有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交易来操纵利润。原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不以损益为过渡,这样就会存在以下问题,为净化债务重组市场起到关键性作用,易于受到人为操纵。但很多重组企业经营状况并未在重组后有什么好转。在主营业务没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净资产
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问题解答如下, 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借款35000元给胡某,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按约定还款。经了解,因胡某生意资金周转紧张,暂时无钱还款,但王某尚欠胡某到期货款2.7万元。2007年4月李某向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王某向其履行偿付义务,同时李某担心王某不一定有清偿能力,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李某无权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应驳回李某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第二种意见: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但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就具有履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应支持李某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了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但这并不等同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具备必然的财产清偿能力和现实实现条件。到期债权和该债权的实现能力完全是两回事。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能力,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表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确认成立,就所确认的债权数额,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义务和责任,原来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显然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同时,却丧失了原本即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仅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拓展到次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反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至增添、扩大的债权人的债权风险。这无疑是与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相违背的。由于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并不是一经判决确认即可得到债权必然实现的效果,即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具备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取得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权利同时,债务人对其原本所负有的清偿责任并不丧失,这才符合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包括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的主张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同时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这样,在共同的债务数额范围内,债务人、次债务人均负有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也就设定了与债务人负有连带关系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这实质上是一种连带责任,以此保证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要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以就代位权诉讼所作的由次债务人代位清偿为由,推卸其原本既有的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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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预计风险大吗
债务重组策略短期内可减轻企业债务压力,降低运营风险,但亦带来潜在法律风险。包括:协议履行、条款细节可能与原始借贷合同冲突,引发合同纠纷;重组后,企业可能面临裁员、降薪等困境,导致劳动争议;资产出售或转让需遵循复杂法律程序,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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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样正确预防艾滋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洁身自爱,不去非法采血站,不涉足色情场所,不要轻率地进出某些娱乐场所;任何场合都应保持强烈的预防艾滋病意识;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不要因好奇而尝试吸毒。
(2)生病时要到正规的诊所、医院求治,注意输血安全,不到医疗器械消毒不可靠的医疗单位特别是个体诊所打针、拔牙、针炙、手术。不用未消毒的器具穿耳孔、文身、美容。
(3)不与他人共享剃须刀、牙刷等,尽量避免接触他人体液、血液,对被他人污染过的物品要及时消毒。
(4)注意与艾滋病病人的接触:给艾滋病病人采血及注射时,注射器应采用一次性用品,病人的血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应进行彻底焚烧。病人的器皿及医用器械要专人专用,如病人的刮脸刀、牙刷、毛巾、茶杯等应专人专用,排尿、排便后要用肥皂洗手,可达到消毒的目的。
应禁止HIV抗体阳性者献血及提供其它体液。应告诉患艾滋病的妇女,不要口对口给婴儿喂食;月经期应特别处理好经血,不得使之污染他物;性生活时要采用避孕套,以防感染他人。同时,尽量说服病人不要怀孕,因为怀孕期可以将艾滋病传染给后代。
病人的、配偶要定期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查;对抗体阳性者家庭的其它成员,在有条件的地区也要进行艾滋病检查。
引用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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