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合同的订立时合同当事人合意的意思表示。
本文就合同订立的三种形式作出讲解。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
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
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
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
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必然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
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表格合同。
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
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
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
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我国,除了上述普通书面形式之外,还有特殊书面形式的规定。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协议内容之外,合同还须经过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手续。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
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合同在签订的时候,首先双方当事人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需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然后是合同的内容需要符合法律的规范性,这样的合同才是有效的,而合同订立的形式,也是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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