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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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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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侵犯侵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债权人债权保护的规定是比较多的,例如公司股东如果有滥用职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间接侵害债权人权益的,公司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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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到期债权,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这是因为债务人的债权没有到期,第三人没有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这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实际上就是要求第三人提前向债务人履行,这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种伤害。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当是必然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即债务人不收回到期债权,债权人的债务就不可能得到偿还。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情况,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万元,但债务人除自己有20万元的财产外,还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在此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债务,而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是因为债务人在不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也能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债权人的损失水是由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的,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
第三,债权人对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从司法实践看,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有:工资、抚恤金、安置费、养老金、退休金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之所以不能行使代位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维持自身生活需要的基本权利。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不能由自己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而应当由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在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代位权的条件,并通过判决蝗方式予以确认后,再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行使代位权,而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否则将会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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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介绍了国外立法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特殊关注,英美法德分别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制度设计;
最后分析了一种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成功模式----日德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分别分析了日本主银行制度和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优势。第三节,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进行分析,
首先提出问题为何要对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通过列举现实中存在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讨论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必要性,进而又分析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和作用。 第二章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共分为三节。第一节,在公司资本制度下对债权人利益予以保护,介绍了传统的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在新公司法中的体现,分别指出了“三原则”在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不足之处。第二节,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介绍了这一原则的概念及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的情形,并对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问题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第三节,债权优于股权原则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介绍了这一原则在我国新《公司法》中的体现,并提出了在立法上对这一原则的完善建议。 第三章特殊情况下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共分为三节。第一节,公司合并分立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新《公司法》第174—第176条分别规定了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想。为了进一步保护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笔者建议从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制度、债权人异议制度、赋予债权人公司合并无效之诉权几方面对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对于分立公司的债权人应赋予以下几种权利:担保或清偿请求权、分立异议权、提起公司分立无效的诉权。第二节,公司解散、清算中的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为了防止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下权利:请求清算义务人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公司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第三节,一人公司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这一节介绍了新《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的五项风险防范机制,另外提出了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第四章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现状考查,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注册资本制度上分别不同的公司类型进行不同的规制,新《公司法》第26条、59条、81条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做出了规定,大大降低了股东投资的门槛,抛弃了单纯依靠高注册资本来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严格法定资本制。第二节,新增加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0条3款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制度,但这一制度仅仅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明确的可操作性。第三节,增加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具体的表明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的内容。第四节,增加了清算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206条仅仅规定了清算组的行政责任,债权人无法引用该条法律规定以清算组的成员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所以,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作用层面来说实际意义不大。 第五章,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共分为三节。分别从降低非货币资产的最高出资比例、明确规定公司越权行为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几方面加以阐述。
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律师回复] 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有以下三种办法:
一、建立公司灭失预警机制
在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处于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任何公司都有可能因受内外因素的影响而遇到经营危机,从而侵害人的权益。
根据国外经验,可建立公司灭失预警机制,对公司经营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危机信息并发出警情预报,把灭失风险引入公司内部,让公司、管理者、股东共同承担风险责任,使责、权、利三者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保障公司正常运转和债权人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二、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在我国的公司法规中,缺少在公司休眠时追究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也是休眠公司产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可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对休眠公司的债权人权益进行保护,也就是把休眠公司与债权人、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矛盾,转移到公司内部。
当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同公司生存与发展绑在一起后,他们就会顾忌公司休眠的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公司通过休眠而进行投机的情形发生。
三、设立公司保证金和承诺还债制度
从直销企业保证金制度、房地产经纪行业保证金制度、民办高校保证金制度的实际效果来看,建立公司保证金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公司保证金制度是指由公司注册时缴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于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债权人权益的专用款项。保证金属于缴纳的公司所有,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转产、破产、休眠等情形,保证金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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