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进行债权申报还可以诉讼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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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进行债权申报还可以诉讼吗

一、已经进行债权申报还可以诉讼

可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利害关系人如果对破产有争议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破产申报债权的规定有哪些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允许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预先申报债权,是为避免在债务未到期时,债权人不参加破产清偿而待到期后再直接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而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保证连带责任后却因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已终结,而无法行使其代位求偿权

但是,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否则就会出现债务人对一项破产债务向债权人和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作二次重复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时,即使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分文未能清偿,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也不再具有代位求偿权。

2、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以保障债权人能够在各破产案件中充分实现连带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在债务追偿问题上,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的选择权。

债权人也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债务人先做清偿的,相应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先做清偿的,债权人将其申报的破产债权转移给保证人行使。

按照规定已经进行债权申报是话是可以进行诉讼的,如果申请诉讼的话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债权也是有相关的规定要遵守的,否则不能申报。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已经进行债权申报还可以诉讼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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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已经进行债权申报还会诉讼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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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几年前借了我一笔钱 当时也没怎么在意 但是过了这么久也没还 想问一下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还能获得清偿吗 怎么进行补救
[律师回复] (1)继续起诉
  诉讼时效期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自身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债权始终存在,债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因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诉讼中,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由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在确定借款事实的前提下,若庭审中债务人未注意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并以此提出抗辩,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就能收到法律保护。
  
(2)催告债务人还款或要求其确认还款
  上文已提及诉讼时效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因此,即使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已届满,债权人依然可以催告债务人还款,债务人自愿还款的,债权人的受偿权受法律保护,对方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债务人若经催告后未还款但在确认还款的文书上签字,如《催告还款通知书》、《确认还款书》等(在这些文书中需写明借款人同意或者自愿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这些为《合同法》上的“要约”行为,债务人签字后就形成了“承诺”,承诺行为导致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并不代表原债权的诉讼时效延长,而是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该协议所形成的债权适用新的诉讼时效。
  
(3)催告保证人并在欠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
  一般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也会经过,但此时保证人如果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在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能够构成新的保证合同的欠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债权人就能以此要求保证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就要求欠款催收通知书的条款设计符合一定要求。
如何进行债务纠纷民事诉讼呢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进行债务纠纷民事诉讼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进行债务纠纷民事诉讼呢
你需要的准备除了一纸诉状,还要有最重要的证据,借款或者欠条凭证,借贷关系的证明,合同。如果这些都没有还要,那就需要多费一些周折,利用专业的合法的途径获取证据,收集证据,并且在对债务人的情况下,要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有所了解。
1、企业法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无论是在前企业法人已解散,还是诉讼中企业法人解散,均不影响诉讼的进行,企业法人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可参加诉讼。前企业法人已解散的,清算组织可代表企业法人提讼。没有清算组织的,鉴于企业法人解散,只是丧失了经营资格,相应的原法人机关也失去了执行经营事务的权力基础,但对于解散的企业法人清算范围内的事务,原法人机关尚存的,应有权代表企业法人参加诉讼。诉讼中企业法人解散的,诉讼应由清算组织或原法人机关继续进行下去。若未成立清算组织,原法人机关亦无人员,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可以自己名义申请参加诉讼。倘出现无人参加诉讼的情况,可依据已进行的民事诉讼行为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迳行裁判。
2、以解散的企业法人作为被告的民事纠纷中,因裁判的结果是为了执行有实效,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救济,所以不论诉前还是诉讼中,企业法人解散的,有清算组织或原法人机关尚存的,由清算组织或原法人机关代表解散的企业法人参加诉讼。但执行裁判结果时,应与解散的企业法人的清算程序相协调。若没有清算组织或原法人机关亦无人员,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若缺席审理,可能使支持原告诉请的裁判文书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案件如在一审阶段,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申请追加解散的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解散的企业法人承担清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若原告不申请追加当事人,诉讼可继续进行。如案件在二审阶段,原告要求追加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告知其另行。
3、在解散的企业法人和清算义务人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如原告要求解散的企业法人承担清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的,判决应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在强制执行时,可另行组织人员进行清算,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费用。若原告同时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未及时清算致使原告债权落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举证证明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原告若无此项请求,不应加判。
程序:
你需要的准备除了一纸诉状,还要有最重要的证据,借款或者欠条凭证,借贷关系的证明,合同。如果这些都没有还要,那就需要多费一些周折,利用专业的合法的途径获取证据,收集证据,并且在对债务人的情况下,要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有所了解。
贯穿债权诉讼中的秘诀
当一切准备都完成,之前还要做的就是诉前保全,因为债务人很有可能成为老赖,或者已经是老赖的债务人已经在将财产转移的路上。诉前保全或者在诉讼中进行财产保全都是为债权实现的最安全措施。
管辖,诉讼时效
到被告居住地管辖或者在借贷合同签署和履行的所在地管辖。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还款期限届满开始计算。
强制执行
进行调解后,仍不能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根据具体债务纠纷的性质和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责令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债务,并且支付违约,利息,损失等赔偿款项。债务人不履行判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更强有力的请求,运用强制性的措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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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进行债权申报还可以诉讼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已经进行债权申报还可以诉讼吗,破产申报债权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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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的父母干了苦力劳动却收不到钱 老板说他没有 这很让一家人苦恼 我想问下专家怎样进行债务纠纷诉讼呢?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于甲、乙在欠条中并未写明还款日期,因此,甲可以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论,诉讼时效没有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没有约定管辖,适合合同的一般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因此,如果当初甲借钱给乙的地方在甲所在地时,则甲可依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原则向甲所在地法院起诉。
  从所述的情况来看,案件情况非常简单,只要欠条真实客观,那么不需要其它证据就可以要回借款。当然,你如果能收集到更多的证据,如电话录音,对方书面还款承诺等,当然更好。
  另外,如果欠条上不是对方亲自所写签名,而是盖私人印章,那么你就得小心了,收集更多的证据,证明该欠条为乙所写则尤为关键。如果对方否认的话,对你就相当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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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问题的思考□王春艳我国民法对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如何处置抵押物未作规定,实务中做法也不相一致。债权人对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的抵押物仍然将相关证件进行留置,不作处置,如果抵押物归债权人,财产所有权又未发生转移,但债权人扣着相关证件不放,使抵押物上的其他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限制了物的流通和使用,对抵押物的社会经济价值的充分实现也十分不利。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以对我国立法有所裨益。
一、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是否有效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该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
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笭户蒂鞠郦角垫携叮毛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消灭胜诉权的期限,即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人民请求保护的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只要债权不消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然而,为了改变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无限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作出了限制。该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担保权人超过上述期限行使担保物权,人民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法定的,如果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四年内,超过这个期限,担保权人将丧失抵押权。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四年后法律是否还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担保法》对于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的规定看,抵押权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的诉讼时效只是意味着其胜诉权的消灭,而债权并不消灭,那么抵押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也无从消灭。因此,担保物权人自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二年”仍不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此“二年”法定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担保物权人在被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二年”后主张行使担保物权的,由于担保物权已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人民不予支持。
三、应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

一,因抵押权具有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特点,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占有的权利,但抵押人的占有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在占有抵押物时对抵押物负有保管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要鼓励商品交易,如果抵押权超过时效,抵押权还长期存在,不利于物的流通和市场经济关系的稳定。因此,建议对抵押权规定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之后允许抵押人对抵押物自由支配。

二,鉴于目前法律,对抵押合同的抵押期限并不属必要条款,且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抵押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有抵押期限的,应当允许保留,但是抵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时,不能与债务履行期间相同或短于该期限,以最长不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5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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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已经进行债权申报还可以诉讼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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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虚假债务进行诉讼怎么样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捏造虚假债务进行诉讼怎么样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诉讼行为根据全国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一般虚假诉讼的行为往往可能引起十几种罪名。比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事实、恶意串通等手段,向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还有其他的情况和罪名。一般经查实的,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虚假诉讼罪的立法近况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法学家对虚假诉讼或诉讼诈骗在立法中如何定性,争论激烈。针对实践中的难点,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一方面增设了的虚假诉讼罪,作为第307条(妨碍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一,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一方面,立法者又对通过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作出拟制性规定,即“有前款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依照本法第266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在此基础上,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行为作出注意性规定,即“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毫无疑问,如果刑法修正案
(九)最终得到通过,无疑将成为遏制虚假诉讼、惩治诉讼欺诈的重要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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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对被告的到期债权进行诉讼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不能主动进行诉前保全、冻结,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本案中丙不是该保全的对象。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财产已被查封,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情况紧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冻结,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它是指审理案件时,而不能进行诉讼保全,不得重复查封。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这里甲只能对乙诉讼。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所以甲不能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隐匿;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价值尽可能的相等,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则是立案后采取的财产保全,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驳回申请,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仅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财产保全,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接受申请后。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不提供担保的、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的。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财产保全采取查封,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冻结等措施、变卖财产。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灭失或其他危险的,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对情况紧急的,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对丙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判决后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可申请执行、扣押,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人民冻结财产后,否则。人民接受申请后,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驳回申请,必须在十五天内向。以上可以看出被保全的对象是当事人(被告),在前财产向申请的财产保全、扣押、利害关系人(即被告)的财产,将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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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跟我老公是起诉离婚的,想请问一下那个诉讼离婚如何进行债务分割的问题,谢谢回答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三、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这是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子,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其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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