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权代偿的诉讼时效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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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债权代偿的诉讼时效多久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债权代偿的诉讼时效多久

一、民法典中债权代偿诉讼时效多久

债权代偿产生民事纠纷的,向人民法起诉的时效是3年,从债权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所以债权代偿产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效是3年,从权利知道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民法典中债权代偿的诉讼时效多久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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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权代偿的诉讼时效多久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民法典中债权代偿的诉讼时效多久,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应具备的条件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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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时效的中断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发生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是非法的债权,比如赌债或者买卖婚姻发生的价金债权,本身不合法,因而也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并不同于此等非法债权,只不过是丧失胜诉权,属于不完全债权,如果债务人(乙)自愿履行,债权人(甲)的受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而,此种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基础权利呢 这一问题,值得探讨。
我们以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原则上不能够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但问题的关键是,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不能再请求强制执行。因而,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权利,纵然使其责任财产本能增加却没有增加,债权人甲也不能再代债务人乙之位行使其权利。原因在于,此时债务人乙的责任财产的多寡已经与甲没有关系了,甲如执意代位行使乙对次债务人丙的权利,即属于对于债务人(乙)事务的不法干涉。由此可以说,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成为不完全债权,这时该债权的效力即变得不完全,其效力缺失的部分不仅包括债权的执行力,而且包括债权的部分对外效力,债权人代位权便在其列。
反之,如果承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则甲对于乙的债权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仍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请求丙向甲清偿其对于乙的到期债务。根据法释〔〕19号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里实际上是借助于合同法上的抵销制度,使债权人代位权发挥了简易的金钱债权回收功能而且这种抵销是一种特殊的抵销,它无须由当事人主张抵销权,即当然地发生抵销的效果。这样,其结果就是债权人甲的债权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仍然可以作为主动债权发生抵销的效果,这与通常的法理,即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相矛盾,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因而,应当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可以再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7号)。因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如果债务人予以确认,则可以因此使该不完全债权转化成为完全债权(债权的执行力复活),虽然该债权所附的担保权并不能当然地随之复活。债权的执行力复活的同时,其对外效力也一同复活。此时,该债权既然恢复为完全债权,自然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以图1为例,如果债务人乙确认了其对于甲的债务,且乙除对于丙的1万元债权外,别无其他财产,加之乙怠于行使其债权,该债权行将超过诉讼时效,则甲仍然可以代位行使乙对于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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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问题的思考□王春艳我国民法对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如何处置抵押物未作规定,实务中做法也不相一致。债权人对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的抵押物仍然将相关证件进行留置,不作处置,如果抵押物归债权人,财产所有权又未发生转移,但债权人扣着相关证件不放,使抵押物上的其他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限制了物的流通和使用,对抵押物的社会经济价值的充分实现也十分不利。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以对我国立法有所裨益。
一、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是否有效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该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
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笭户蒂鞠郦角垫携叮毛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消灭胜诉权的期限,即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人民请求保护的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只要债权不消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然而,为了改变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无限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作出了限制。该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担保权人超过上述期限行使担保物权,人民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法定的,如果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四年内,超过这个期限,担保权人将丧失抵押权。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四年后法律是否还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担保法》对于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的规定看,抵押权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的诉讼时效只是意味着其胜诉权的消灭,而债权并不消灭,那么抵押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也无从消灭。因此,担保物权人自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二年”仍不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此“二年”法定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担保物权人在被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二年”后主张行使担保物权的,由于担保物权已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人民不予支持。
三、应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

一,因抵押权具有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特点,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占有的权利,但抵押人的占有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在占有抵押物时对抵押物负有保管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要鼓励商品交易,如果抵押权超过时效,抵押权还长期存在,不利于物的流通和市场经济关系的稳定。因此,建议对抵押权规定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之后允许抵押人对抵押物自由支配。

二,鉴于目前法律,对抵押合同的抵押期限并不属必要条款,且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抵押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有抵押期限的,应当允许保留,但是抵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时,不能与债务履行期间相同或短于该期限,以最长不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5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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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只能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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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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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权代偿的诉讼时效多久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中债权代偿的诉讼时效多久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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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种类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是代理法律关系中的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1.他们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决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为多方代理。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是无效的,后果由诉讼代理人自己承担。  诉讼代理人包括以下几种:  1.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  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在诉讼中与当事人居于同等地位,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法定代理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视同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指定代理人。即经人民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指定代理仅适用于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不适用于或组织。  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1)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因公不能参加诉讼,无人代理诉讼,而诉讼又必须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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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他们互相争夺或推诿代理权的。  指定代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为一切诉讼行为,其诉讼地位与法定代理人相似。指定代理人毕竟是代替法定代理人,因而只能有条件地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只能在所指定的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使代理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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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权代偿的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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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互相代理民事诉讼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律师:就“律师 ”的属性而言,包括:其
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
二,经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其
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
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因此律师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广义上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律师,但是工作范围与准入条件不同,工作职责不同。法律工作者指的是虽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具有法律知识,可以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人员。其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可以涉足现在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但不可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属于司法部管理,是由司法部门颁发资格证、执业证,依据相关法律参与案件的代理、诉讼、调查等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具有律师身份,不得以律师名义承揽业务,进行案件调查、代理诉讼等。在参与诉讼中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民事案件,几乎可以涉足出刑事辩护外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但执业区域范围受法律规制,不得跨区域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办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收取费用;法律工作者因为长期的诉讼代理与咨询服务,在诉讼中也体现了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能力,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在现实中得到体现。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1、所谓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自然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近亲属关系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然而,我国的不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却不尽一致。一是《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三是《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部法律对近亲属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广。那么,在具体的应用中该任何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呢 笔者认为,虽然三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但是作为法律,对同一法律概念的规定不同时,应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的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在其规定范围与法律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适用。还有《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的亲友可以被委托为刑事诉讼的辩护人。通常情况下认为,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其范围比近亲属要广泛的多。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采用亲友的概念,依然采用近亲属的概念。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当事人为单位,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于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在判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时,也要采用不同的标准。如企业法人,其工作人员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包括与事业单位有事业关系的人员,也包括与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适用不同的标准来加以判断。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人。社区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以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与行政村同一等级的行政区域。从该条规定可看出,社区可以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即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荐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同样即可以推荐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推荐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除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还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这是应该注意的问题。
2、有关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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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是一个实体的权利。诉讼时效是关于你能否胜诉的一种权利。一般情况下是2年,可以中止和中断。如果,不会主动提出诉讼时效,只有被告方提出诉讼时效时,才可以依据超出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是关于胜诉方面的规定,并不是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可以。因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债权人最近一次要求债务人还债的日期算起;超过两年,不予保护。两年内债务人未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到人民提讼。但两年内债务人未还,债权人既没有要求债务人还债,也未向人民提讼,超过诉讼时效,人民不予保护。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1、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最高人民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3、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的。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会判原告败诉。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1.债务人应以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2.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3.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一、债务人应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诸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一)》)第16条第1款规定:“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
二、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对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1)当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不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代位权诉讼中无须再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存在及合法性进行实质的审查。只需要审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应通知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取决于其意愿。
(2)当债权人的债权未经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则必须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若债权人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受理代位权诉讼的必须首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确认。由于代位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代位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债权,这涉及到债务人责任的确定,其诉讼地位不应该也无法被其他人所取代?熞虼似浔匦氩渭铀咚稀7裨颍?就缺乏对债务人权利的程序保障。所以,债权人的债权未经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应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审查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是否合法、明确,并予判决。
三、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合同法解释
(一)》对债务人是否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未明确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对无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又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这种立法规定上的缺失不利于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理由是:

一,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来源于债务人,对的实体裁决,只有债务人最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已经得到的充分保护;

二,代位权诉讼的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受既判力的约束,也就是说,的代位权诉讼的判决对于债务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不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显然是不公平的,也难以实现程序公正;

三,判决虽然没有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在事实部分往往已经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作了认定处理,这与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实质上并没有什么两样。基于上述理由,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应予受理。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1.债务人应以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2.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3.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一、债务人应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诸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一)》)第16条第1款规定:“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
二、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对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1)当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不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代位权诉讼中无须再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存在及合法性进行实质的审查。只需要审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应通知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取决于其意愿。
(2)当债权人的债权未经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则必须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若债权人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受理代位权诉讼的必须首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确认。由于代位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代位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债权,这涉及到债务人责任的确定,其诉讼地位不应该也无法被其他人所取代?熞虼似浔匦氩渭铀咚稀7裨颍?就缺乏对债务人权利的程序保障。所以,债权人的债权未经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应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审查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是否合法、明确,并予判决。
三、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合同法解释
(一)》对债务人是否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未明确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对无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又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这种立法规定上的缺失不利于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理由是:

一,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来源于债务人,对的实体裁决,只有债务人最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已经得到的充分保护;

二,代位权诉讼的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受既判力的约束,也就是说,的代位权诉讼的判决对于债务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不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显然是不公平的,也难以实现程序公正;

三,判决虽然没有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在事实部分往往已经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作了认定处理,这与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实质上并没有什么两样。基于上述理由,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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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权代偿的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中债权代偿的诉讼时效多长时间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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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要如何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要如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如何
其效力包括:对债务人的效力、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人。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
2、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来讲,无论权利是由债务人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是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作出履行。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虽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自己受领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担,则其支出的费用应优先受偿。
民事诉讼中怎么认定赌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中怎么认定赌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赌债
认定赌债,是要靠证据说话的。
一般的情况都是这样的,张三是债主,李四还钱(假设此处张三逼李四写了借条)。但李四主张那是赌债。在这诉讼过程中,一般来说,张三拿出借条证明这就是合法的债务,而李四则要证明那是赌债,李四对是赌债要负举证责任的。那李四的证据就可以有很多了,如证人证言,如果张三的父亲给李四作证,证明那是赌债;又如李四将张三催他还赌债的通话进行了录音,这录音也是一份证据;又如张三逼李四写写借条的视频或录音;又如李四可以会去银行中银行卡信息清单,证明彼此间没有发生过金钱来往;又如李四会去证明张三本来说一穷光蛋,根本就不可能拥有那么多的钱。
但是不管张
三、李四的证据如何,法官会从证据的三性来认定,哪些证据是真实可靠的, 是可以采信的,最后才认定是还是不是赌债。
老公欠赌债怎么办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怎么区别民事和刑事诉讼代理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辩护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一、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的依法指定;而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
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
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
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
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二、辩护人和代理人的相同之处
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三、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
a.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b.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c.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d.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上诉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注明一审被告人是谁)),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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